西欧中世纪大学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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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欧中世纪大学的特权
张斌贤/孙益
【专题名称】高等教育
【专题号】G4
【复印期号】2005年02期
【原文出处】《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4年04期第16~23页
【作者简介】张斌贤,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
(北京100875)
孙益,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
(北京100875)
【内容提要】大学是西欧中世纪留给现代社会的一笔宝贵财富。
在中世纪的西欧,大学享有多种特权。
这些特权包括居住自由、生活和教学秩序不受干
扰、司法自治、罢课和迁徙、免税免役、自主颁发教学许可证,等等。
这些特权,一方面是大学及其师生为了维护自身权利同教会、国王和
城市进行斗争获得的;另一方面,也是大学巧妙地利用国王和教会的
矛盾而获得的。
除了“斗争”和“利用”之外,大学独特的社会地位,
如大学师生的僧侣身份、大学为包括教皇在内的高级僧侣提供教育机
会、大学教育成为城市和商业需求依赖的对象、优待大学是尊重知识
的传统的一部分,等等,所有这些因素,自然而然地都对大学获得特
权起了重要作用。
这些特权不但保护了大学的自由,促进了大学的普
遍兴起,也扩大了知识的传播,为近代欧洲大学的学术自治和学术自
由奠定了基础。
通过对中世纪大学特权的研究,可以看到当时的社会
力量与大学发展之间的互动和问题,至今仍有启发意义。
【关键词】西欧中世纪/大学特权/大学特权的获得和作用
大学是西欧中世纪最为珍贵的遗产之一,也是现代大学直接的历史渊源。
西欧中世纪大学的制度(如学位制度)和结构(如学院和系的结构),为现代大学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重要的历史基础。
不仅如此,作为现代大学基本原则的学术自由和学术自治,通常也被认为是源于西欧中世纪大学。
特权,历来被认为是中世纪大学特有的重要现象。
凡涉及中世纪大学的研究,都难以回避特权的问题。
但在国内所能检索到的文献中,除了克伯尔(Pearl Kibre)的《中世纪的学术特权》(1961)(注:Pearl Kibre,Scholarly Privileges in the Middle Ages(Medieval Academy Books:No.72),Medieval Academy of America,1961.该书分章节详尽考察了中世纪时期波洛尼亚、帕多瓦、巴黎以及牛津的学者和大学所享有的各种权利、特权和豁免权。
)外,无论是中文文献(注:据文献检索,从1960年至2002年的40多年间,公开出版的中文期刊中关于西欧中世纪大学的研究计16种(其中包括1篇译文),但没有专门论述大学特权的文章。
)还是英文文献(注:在Hastings Rashdall,The Universities of Europe in the Middle
Ages(three vol.,first published 1895,new ed.by F.M.Powicke and
Q.A.B.Emden.,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51),Gabriel
Compayre,Abelard andthe Origin and Early History of Universities (New York:Charles Scribrer's Sons,1910),Hilde de Riddler-Symoners(eds.),A History of the University in Europe,Volume I-Universities in the Middle Age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2),Gordon Left,paris and Oxford Universities in the Thirteenth and Fourteenth Centuries,An lnstitutional and Intellectual History(New York:Robert E.Krieger Publishing Company,1975)等人的著作中,部分章节涉及到中世纪大学特权。
),均少有对中世纪大学特权的专门研究。
就国内对西欧中世纪大学的研究来看,一般都会提到大学在中世纪社会是一个拥有大量特权的机构,并且都认识到了特权对于大学发展的重要性。
但对于特权的具体涵义、特权所涵盖的范围、特权的衰落等问题的认识都不甚明晰,对于特权来源的解释也很单一。
因此,有必要对西欧中世纪大学的特权进行整体和深入的考察。
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借鉴相关学科的研究成果,着重探讨:什么是中世纪大学的特权?中世纪大学的特权是如何获得的?特权在中世纪大学的变迁中发挥了何种作用?
一
英文中的privilege(特权)一词,源于拉丁文Privilegium。
在罗马法律中,这个术语的含义是“对一个人或一个阶层的照顾性条件,对其负担或其他义务性规则的豁免”[1](P12)。
在恩惠与豁免的双重意义上,Privilegium这个术语以及相应的制度一直持续到中世纪。
本文所讨论的大学特权,主要是指在中世纪由教会和世俗统治者以及自治城市授予学者个人和大学团体的各种恩惠和豁免。
把本属于某些特殊群体的特权赋予学者和教师,并不始于中世纪。
早在2世纪之前,罗马法中就已经有了这样的条款[2](P544)。
皇帝韦斯帕西安(Vespasian)就曾向在罗马和一些大市镇中教授自由艺术(liberal arts)的教师和医生授予免除皇家税、免服兵役和免除各种市民义务的特权。
以后,这些特权进一步扩展到君士坦丁堡大学[3](P74)。
公元321年,罗马皇帝君士坦丁(Constantine)发布诏书,进一步授予学者免受某些法庭的传唤、免受骚扰和人身伤害的特权;而且规定由国家和自治市向这些教师发放薪水[4](P4)。
此后,历代罗马皇帝仍然承认这些特权。
西罗马帝国虽然衰落下去,但授予学者特权的传统却保留下来并且一直延续到了中世纪。
在中世纪,大学之获得特权,始于1158年(一说为1155年(注:Hilde de Riddler-Symoners在其著作中认为是1155年,Hilde de
Riddler-Symoners,p47,p78。
)。
这一年,“红胡子”腓特烈一世(Frederick I Barbarossa)在巡视意大利时,接受波洛尼亚大学部分师生的请求,颁布了《完全居住法》(Authentica Habita)。
在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文件中,这位德国皇帝不但肯定了知识的价值,而且对那些为了追求知识而被迫远离家乡的人表示钦佩,并愿意为他们提供保护。
他授予到波洛尼亚学习的学生(尤其是学习民法和宗教法的学
生)具有在城市中居住和自由活动的权利。
《完全居住法》规定:学者们不能因为债务问题而受到伤害和报复,违者将处以四倍的罚款;学者们免受地方法官的司法审判;在特殊的案件中,任何被传唤出庭的学生都可选择是由自己的教师审理还是由主教审理(注:有关西欧中世纪大学的研究都会提到这一文件,如:Hilde de Riddler-Symoners,p78;Gabriel Compayre,p76;Pearl Kibre,ppl0-11。
)。
腓特烈一世的法令为后来的统治者们提供了可供效仿的范例,这一法令本身也成为了大学的学者们诉求更多其他特权的基础。
此后,教皇亚历山大三世(Alexander Ⅲ)于1170年,教皇塞勒斯丁三世(Celestine Ⅲ)于1198年,法王“奥古斯都”腓力二世(Philip Ⅱ Augustus)于1200年,教皇格雷戈里九世(Gregory Ⅸ)于1233年先后授予大学种种新的特权。
在总体上,中世纪大学所获得的特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居住权
中世纪大学具有真正的国际性。
大学的师生们经常来往于各大学之间讲课和求学。
不但旅途充满艰险,而且,对于大学所在的城市而言,师生们大都是外国人,不能享受当地民法的保护,也不能自由居住,因此需要获得在当地居住的许可。
腓特烈一世的《完全居住法》最早给予到波洛尼亚求学的学者以居住权:“他们……可以平安地到学习的地方并安全地居住在那里……保护他们免受任何伤
害。
”[5](P169)虽然皇帝的意愿不会深入到帝国的每一个角落,也不会减少学者旅行的艰辛和可能遇到的危险,但可以确定的是,学者们还是从居住权的授予中获得了巨大的好处。
居住权是大学师生教学和学习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基本条件,它不但赋予师生们基本的公民权利和人身保护,同时也包含了一些普通公民享受不到的优待:学者们不仅可以在城市里居住,城市要提供合适的房屋供他们居住和学习,而且还可以免受非法侵入和财产的丧失;如果学者的住所遭到偷窃,可以得到赔偿;在房屋的租金上,学者们也享受一定的优惠;学者们的房屋租金是固定的,由选举产生的两名市民和两名大学成员组成的四人评估团每年一次加以确定;如果学者们住所的租金超过了上述评估团设定的价格,他们可以不必再居住在那里,而那些收取高额租金的房主则要受到惩罚[4](P28-29)。
除了提供房屋和固定租金上的优待之外,师生们的住所还可以免受各种骚扰,例如噪音和恶劣的气味。
在波洛尼亚,市政长官规定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周围或者学者们的住所周围经营手工业,因为这可能会干扰教学和学习活动,违反规定者将受到处罚[4](P30)。
在牛津,1305年,英王爱德华一世(Edward I)禁止在靠近城市的地方进行各种各样的比赛和马术活动,因为这会打扰到学者们[2](P561)。
居住权不仅保证了大学师生们的人身安全,也使得教学和学习活动得以不受干扰地进行。
2.司法自治权
在中世纪,大学的成员不受城市普通司法体制的管辖,大学有自己一套独立的司法程序。
一方面,当大学成员是原告时,他们有权将被告传唤到大学所在地来审
判;另一方面,当他们被指控时,他们可以在宗教法庭和大学法庭之间作出选择。
腓特烈一世授予波洛尼亚大学的《完全居住法》中最引人注目的一条就是有关司法审判方面的特权。
法令规定:“如果有人由于商业方面的问题要对学生起诉,学生可以享有选择的机会;可以传唤起诉者到教授面前,也可以传唤到本市的主教面前,我们已经给了教授和主教对于这类事件的审判权。
”[5](P170)此后这项特权先后授予各地的大学。
1170年,兰斯(Reims)大学的一些学生遭到了人身伤害并被开除了教籍,他们向教皇亚历山大三世求助,教皇立即明确提出禁止任何人以任何方式侵害学者们的自由权,由他们的教师对他们实行司法审判[6](P19-20)。
1244年,英王亨利三世(Henry Ⅲ)给予牛津大学教师广泛的司法权,如可以审判债务纠纷、确定住房租金、租用马匹、违反合同、购买食物等诉讼案中涉及大学人员的案件。
在1248年,国王又进一步授予大学监督市内食品贸易的特权[7](P92)。
在阿尔卑斯山以南(尤其是在意大利)的大学,大学成员更多地是作为一个阶层被承认,以区别于僧侣和世俗人士,所以大学很早就获得了较为独立的司法权。
但在法国,由于大多数教师和学生被看作是僧侣,享有僧侣阶层的各种特权,因此,在早期阶段,大学从属教会司法体制的管辖,在司法方面的自治权利要少一些。
1198年,教皇塞勒斯丁三世颁布教令,规定凡是对巴黎教士的诉讼,只要是涉及钱财问题的,都应该在宗教法庭而不是在世俗法庭审判[3](P77)。
1200年,法王“奥古斯都”腓力二世将这一特权正式授予了巴黎大学的师生,他颁布法令规定,巴黎学生的人身不可受到市民的伤害,普通的法官不能逮捕任何学生,如遇紧急情况,必须马上把案件交到教会法官手中,学生只能由宗教法庭审判[5](P170-172)。
3.罢课权和迁徙权
如果大学师生同城市当局或教会发生矛盾,或者教学、学习活动受到干扰时,可以举行罢课(cessatio),以示抗议;如果问题得不到满意的解决,大学可以自行迁校(migratio)。
如1231年,教皇格雷戈里九世(Gregory Ⅸ)授予巴黎大学这一权利,规定在房价提高而受到损失,或者丢失东西或身体受到令人难忍的伤害,或受到非法的逮捕时,大学可以立即中止讲课[6](P35)。
罢课权和迁徙权是欧洲中世纪大学最经常使用的权利之一。
当城市当局提高房租和食物价格或者大学生遭到攻击、甚至是被市民杀害时,大学常常采取罢课罢教的手段以示抗议,结果常常是获得赔偿;但如果冲突没有得到解决,大学整体或部分就会迁移到另一座城市。
1209年牛津大学的罢教事件是一个典型。
当时一位正在牛津大学文科学习的教士,由于偶然原因杀害了一个妇女并且畏罪潜逃。
城市执法警逮捕了与他同住的三名教士,将他们投入监牢。
几天后,英王下令将三名教士处死。
为了表示抗议,牛津大学全体近三千名教士、教师和学生离开牛津,未留一人[5](P179)。
4.颁发教学许可证(Licentia docendi)的特权
在大学组织出现之前,颁发教学许可证的制度就已经存在了。
这种教学许可证是在特定城市或主教辖区进行教学的一种许可。
在巴黎,根据宗教法的规定,只有
巴黎教会中负责教育事务的教务长(chancellor)才有权颁发教学许可证。
随着大学的发展壮大,在教皇的帮助下,大学逐渐从教务长的手中夺得了这一权利。
1219年,教皇贺诺利斯三世(Honorius Ⅲ)规定,只要学生达到了标准,不管巴黎的教务长是否愿意,大学都可以颁发教学许可证给他。
1252年,大学从教皇英诺森四世(Innocent Ⅳ)手中完全获得了此项权利。
从原则上说,一个人若获得了教学的资格,那么这种资格在整个由教皇统治的基督教世界中都应该是有效的,可实际上却受到了限制。
因此,为了能使自己的成员顺利地到各地传播和交流知识而不受阻碍,大学还需要获得颁发另外一种教学许可证的权利,即到各地进行教学的许可证(Licentia ubique docendi)。
1292年,教皇尼古拉斯四世(Nicholas Ⅳ)颁布训令,正式授予巴黎大学此种权利,规定:巴黎城内任何学生通过学习,考试合格后,都可以获得在他们系科担任教学工作的许可证,并且在其他地方也享有教学权利而无须考试和检查[8](P401-402)。
此后,牛津、剑桥等大学也先后获得了此项权利。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巴黎和波洛尼亚大学在当时的特殊地位和声望,其他大学的这项权利是在确保这两所大学颁发教学许可证的权利不受侵害的前提下才被授予的。
这项权利为中世纪的人才流动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
5.免税、免役权
中世纪的平民和农民承受着繁重的税收负担。
税收名目繁多、五花八门,主要包括运输税、货物税、酒税、市场税和售货税、度量衡使用税、关税等等[9](P48)。
在中世纪,税收完全来自平民和农民,贵族和教士是免税的。
随着大学的发展,大学的师生们也逐渐享受了贵族和教士的待遇。
1340年,法王腓力四世(Philip Ⅳ)授予巴黎大学此项特权,他规定,任何俗人,不论地位、声望如何,都不得对学生和教师进行干扰,或用其他方法进行敲诈勒索,不准以捐税进行勒索[5](P176)。
1386年,在海德堡(Heidelberg)大学获得的特许状中,这一特权得到了更具体的规定。
即师生携带的一切物品都免除进口税、租税、监务税以及其他所有苛捐杂税,师生购买生活必需品也免除上述税收
[5](P175)。
大学师生不仅获得了免税的权利,也获得了免除兵役的权利。
这一豁免不仅包括战争时期的兵役,也包括为了保卫城镇而参加民兵团的义务。
法国国王的特许状规定:“除非危险即将来临,大学所有的成员都免除各种巡查和放哨的义
务”[3](P86)。
同样的特权在意大利也有,只是没有那么广泛,只授予大学的高级成员。
1264年费拉拉(Ferrara)大学的一条章程具体说明这项特权只授予法律、医学和文学的博士。
但是,据说师生们有时候为了大学的荣誉会自愿履行兵役义务,如1356年,巴黎面临英国威胁时,大学师生在校长的指挥下拿起武器保卫城市[3](P87)。
6.其他特权和特权涉及的范围
以上所列举的是大学在当时所获得的一些主要特权,除此之外,一些大学还获
得过其他权利。
例如,1319年,英王亨利二世(Henry)授予教龄达40年的大学教师可以在他管辖的领域内享有同公爵、侯爵和伯爵一样在公共场合和私人场合携带武器的特权,以及保留四个有武器装备的侍从或奴隶的权利[10](P63)。
1412年建立的图林(Turin)大学拥有这样的特权:城市里如果有演出,喜剧演员们要送八张免费入场券给学生的领导。
同样,每一位酒贩子也要在主显节的盛宴上给大学免费提供酒水和食物。
当时的法律还保护大学生们的娱乐活动。
在奥尔良大学,英王亨利四世(Henr y Ⅳ)批准德国民族团的学生可以佩带剑和匕首等武器[3](P91-93)。
1420年,西班牙国王阿方索五世(Alfonso Ⅴ)授予巴伦西亚(Valencia)大学的博士和获得民法从业资格证书的人享有骑士的特权。
查尔斯五世(Charles Ⅴ)授予博士以骑士身份。
在萨拉曼卡(Salamanca)大学,法律博士逐渐享有了贵族所具有的财产和礼仪特权[10](P63)。
在阿尔卑斯山以南的大学,许多博士是俗人,并且结婚成家。
婚姻使他们进一步获得其他形式的特权。
例如,在波洛尼亚,法律博士试图使他们的地位成为世袭的。
虽然自治市最后废止了这一特权,但可以确定的是,在13世纪下半期,儿子经常能继承父亲的教学职位。
另一个家庭特权的例子来自阿维侬(Avigon)大学。
在那里,15世纪晚期,博士的儿子被免除了获得学位的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大学的特权不仅授予教师和学生,为大学提供服务的人也相应地享有这些特权。
那些被称为“服务人员”(supposita)的低级随从、差役、抄写员、登记员、送信人以及教师和学生的仆人,甚至为学生提供书和纸的商人、羊皮纸制造者、图书管理员都可以享受那些特权[8](P420-425)。
在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享有特权的人”还包括大学敲钟人、照明人、仪仗官、理发师、司膳者、厨师和清洁工等等,有时特权还扩展到了学者的家庭成员和亲戚。
1502年,在剑桥,有70个非学校职员的特权人员依附于大学[10](P140)。
我们可以从1386年授予海德堡大学的特许状中看到这些规定:“我们还希望……和巴黎大学一样,各种服务人员都享有教师学生享受的各种特权,因此在海德堡大学建校伊始,我们以更慷慨的态度通过这个文件,给所有服务人员,如事务员、图书馆员、低级职员、准备文凭的成员、抄写员、装饰书稿的人员和其他所有服务人员,无论个人或全体,不折不扣地享有教师学生现在和将来所获得的相同的特权、公民权、豁免权和自由。
”[5](P173-174)不过,情况并非一成不变,这些特权也有受到限制的时候:13、14世纪图书管理员人数不多,因而都可以享受到大学的各种豁免权,后来,人数增加,享受特权的便减少到了每所大学一到两名图书管理员[3](P93)。
特权涉及范围如此之广,难免会有滥用的情况。
当时许多不是学生的人也自称是学生,借机享有那些利益。
二
从现有史料看,中世纪大学的特权主要有三个来源:(1)教皇的训令。
主要有教皇亚历山大三世(Alexander Ⅲ)、教皇格雷戈里九世(Gregory Ⅸ)、教皇贺诺利斯三世(Honorius Ⅲ)和教皇尼古拉斯四世(Nicholas Ⅳ)等几位教皇的训令;(2)皇帝和国王的敕令。
主要有1158年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红胡子”腓特烈一世颁布的敕令,1200年法国国王“奥古斯都”腓力二世颁布的有关授予巴黎大学特权的敕令,
等;(3)大学特许状。
如1340-1341年法国国王腓力四世给巴黎大学的特许状,1386年海德堡大学获得的特许状,等等。
应当指出的是,这三种不同来源所规定的特权,实际上是有较大不同的。
教皇的训令与皇帝的敕令所涉及的特权,主要与大学师生的民事权利相关,而特许状主要涉及大学的学术事务,如1362年波洛尼亚大学从教皇那儿获得了一份建立神学系的特许状。
关于中世纪大学特权的来源,国内以往的研究大多持“斗争说”,即认为,大学所具有的种种特权主要来自大学与教会、国王和城市的斗争,是大学及其师生为维护自身权利而斗争的结果(注:朱锡强:《中世纪欧洲的大学》,《徐州师范学院学报》,1979年第2期;施子愉:《略论欧洲中世纪大学兴起的社会背景》,《武汉大学人文科学学报》,1960年第5-6期;等。
)。
另一种主张则是“利用说”,即认为国王或教会为了拉拢大学,而向大学授予种种特权;或者认为大学巧妙地利用了国王与教会之间的矛盾,从而获得了特权(注:潘后杰、李锐:《欧洲中世纪大学兴起的原因、特点及其意义》,《四川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1993年第3期;姜文闵:《欧洲中世纪大学的兴起及特点》,《河北大学学报》1982年第4期;张斌贤:《欧洲中世纪大学的历史地位》,《教育史研究》,1995年第2期;等。
)。
大学是中世纪的新生事物,许多社会力量都对它们保持警惕,有的则企图控制它们,大学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不得不与各种社会势力展开激烈的斗争。
首先是与教会势力的斗争。
大学兴起之前,欧洲的教育事务处在教会势力的控制之下。
大学这种独立的教育机构出现后,教会自然不愿意放弃对它们的控制权,因而企图干涉大学的教学和管理。
为了争取自身的独立自主,大学与教会之间展开了一系列斗争。
大学的一些特权就是在这一过程中获得的。
例如审核教师资格、颁发教学许可证的权利。
起初,巴黎大学审核教师资格、发放教师教学许可证的权力操纵在巴黎教会中负责教育事务的教务长手中,一个人要取得教师资格,必须得到教务长颁发的教师执照。
而教务长常常利用这种职权来干涉学校事务,压制学校师生。
有时对不合格的教师滥发执照,有时对合格的教师拒发执照。
13世纪80年代,教务长特里(Philip de Thri)在没有征得教师们同意的情况下,把教学许可证颁发给了亚拉冈(Aragon)国王的兄弟,而又专横地拒绝大学中申请教学许可证的学士。
更有甚者,他还违反教皇法令中对主考官的规定,委任不具备主考资格的教师担任助手进行考试[8](P398)。
大学教师们对教务长的做法非常不满,坚持认为教务长只享有教师任命权而无教师资格审核权,教师资格审核应该是大学教师的权利。
为了摆脱巴黎教会教务长的控制,大学的师生在12、13世纪进行了长期的、顽强的斗争。
其次,大学与城市的关系也并不和谐,当地居民与大学师生之间不但在文化上存在冲突,在经济、社会、政治、商业利益上也经常发生摩擦。
当时流行语中的Town and Gown(城镇与学袍)就反映了城市居民与大学之间的矛盾。
来自外国的大学生讲的是拉丁文,在与城市居民打交道时难免产生交流上的困难;大学生年轻气盛,经常在城市居民开设的酒馆中喝酒闹事,居民们本来就对这么多外国人享有特权而
感到不满,此时则更是无法忍受,因此经常伺机刁难大学的成员。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障师生们的安全,使教学活动得以顺利开展,大学成员便联合起来采用一定的手段,例如罢课和迁徙以争取相应的特权。
在中世纪后期,世俗势力和教会势力之间的矛盾与斗争异常激烈,加之风起云涌的城市自治运动,不但助长了大学的斗争意识,也为大学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外部条件。
在这个时期,各种政治力量(特别是教会和世俗政权)都在尽量扩大自己的权力而削弱对方的势力。
因此,他们都争相赋予幼年时期的大学以种种特权,使之站在自己一边,巩固自己的统治。
巴黎大学曾受到巴黎市民的干扰,它求助于法王路易七世(Louis Ⅶ),于1180年得到路易七世的保护。
当该校受到法王“奥古斯都”腓力二世的压迫时,又寻求教会的支持,1198年,获得教皇塞勒斯丁三世(Celestine Ⅲ)赐给的许多特权。
结果,巴黎大学校长的权力大增,除了对内进行最高监督外,对外与后来的最高法院、宗教裁判所和巴黎市政会议打交道,帮助处理他们之间的矛盾冲突。
巴黎大学在很长时期内与教皇和国王都有着特殊的关系,正是利用了这种特殊时期的特殊关系,才获得了许多特权。
在中世纪独特的政治环境下诞生和成长起来的大学具备了一定的斗争精神和斗争艺术,因而获利不少。
由此可以说中世纪大学的某些特权确实是通过斗争和利用得来的。
事实上,除了“斗争”和“利用”之外,大学获得特权还有一个更根本的原因,那就是大学自身的性质和作用。
在中世纪的西欧,基督教一统天下,神职人员享有崇高的地位和声望,在实际生活中,神职人员身份意味着享有一系列的特殊的恩惠和豁免,包括享受教会的圣俸、免受世俗司法体制的管辖,免税免役等等。
在中世纪的语言中,clericus即clerk (学者)这个词,最初的涵义是为了进入教会团体而正在学习的人。
后来这个词用来指那些受过教育的人[3](P74)。
因为大学大部分成员都被看作是神职人员,所以大学一开始就与教会有着密切的关系,自然他们也就允许分享宗教团体成员所普遍享有的特权。
免受世俗司法程序的管辖可以说是学者们被当作神职人员看待的最有力的证明。
此外,大学成员免除了苛捐杂税和军事义务,许多教师还是教会圣俸的享有者。
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学者们获得的相当大一部分特权是他们僧侣身份的自然延伸。
对大学团体而言,当其作为一个学者行会在中世纪的自治城市中刚刚出现的时候,与自治城市和其他的行会一样,需要得到法律的认可。
古列维奇(Aron Gurevich)告诉我们:“中世纪某些事物的存在取决于它拥有的法律地位……一个城镇要想得到认可,首要的事情就是争取授予特定的法律权利。
一个行会、一所大学或任何其他合作团体,从获得它的特许权那一时刻起,才得以合法地存在。
”[11](P221)如果某个社会团体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和确定,那么,就不具有任何法定的权利。
因此,大学向最高权威寻求法律的认可,在中世纪乃是非常自然和必然的举动。
在中世纪风起云涌的城市自治运动中,城市与商业和手工业行会或者通过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