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全球化中法律价值理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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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全球化中法律价值的理性发展

摘要:今天,“全球化”正以不可阻挡的趋势迅速发展壮大起来,从经济领域开始,逐步延伸到文化、政治、社会制度乃至法律。世界各国的差异渐渐模糊,同一性随之越来越明显。但是不同国家毕竟发展道路大相径庭,无论在全球化的催动作用之下怎样趋同,都需要结合自身国情考虑取舍。本文中笔者就该问题进行分析,给出自己的一些建议与观点。

关键词:法律价值全球化选择

全球化的发展和持续深化引起了当今世界的重大变革,影响力大到国家、国际组织,小到企业、居民个人。最初的变革领域是经济:随着科技的日益进步以及生产、生活方式的现代化、便捷化,国际贸易愈发频繁,买卖习惯开始在无形之中相互借鉴融合;交易途径也从之前的现场交易为主转为网络交易为主……经济全球化是市

场经济的全球化,是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经济相互融合、相互影响,逐渐形成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过程。

都说“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全球化作用于世界也不例外。作为“上层建筑”之一的法律通过经济全球化也迈向全球化的进程:首先,一国要与外国进行经济贸易往来,特别是加入wto一类世贸性国际组织的,其相关经济、贸易法律(包括有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就必须与他国接轨,各个有经济交往、贸易往来的国家之间必须遵循一些共同的法律规则,如果还没有这样的规定,就要创立这样的规则。一国的规则假如和共同规则相冲突,该国就

得对其法律做出相应修改、调整。其次,一个国家的法律是一个整体,部门法之间构成完整齐全的法律体系,其产生制定以及实施所依据的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应该协调一致。为适应全球化的发展,法律的修改调整难免使得一国一直坚持遵循的法律精神和价值受

到冲击。以上世纪的美国为例,1988年美国通过一项法律旨在“更有效地处理外国公司侵犯美国智慧财产权的问题”,1996年的一项法律强迫其他国家停止与古巴进行贸易往来,并对违法禁令的国家实施了严厉的制裁……美国国会发现,如果“制定告诉外国该怎么做的法律”,有关国家是“无法抗拒的”。因此,一国法律在“法律亦全球化的时代”中,有原则、有底线的理性选择才能在全球化的环境下获得真正的良性发展;相反,国家主权体现、国家制度管理、国情与法律如何联系都将陷入混乱不清的状态,而这些都是法律价值的外在表现形式。

价值从学理上来看包含三个方面,即价值主体的价值需求、价值客体的价值属性和作为价值形态的价值目标。法的价值从上述三方面来说可以归纳为:作为法律价值主体的人所希望和追求的,并借助于作为法律价值客体的法律的价值属性而得以满足的各种价值

目标的集合。在我国,一般公认的法律价值有自由、平等、公平、公正、秩序、安全、效率等等。

法律全球化主要有国内法的国际化与国际法的国内化两种方式。19世纪中叶到20世纪从欧洲开始扩展到世界的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编纂法典运动及二战以后由欧美地区兴起的建立宪

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司法审查制度的潮流扩展到亚非拉一带的第三世界国家,是国内法国际化的典型实例。国际法的国内化通常是以某个制度、条约加入的成员国越来越多,从而潜移默化地影响诸多成员国的国内法律。如今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一直在不遗余力地向广大发展中国家,向全世界推销它的价值观念,推销它所尊崇的政治、法律制度。以法律价值作为外衣就可以有正当合法的理由对其他国家进行实质的“精神文化殖民”。

我国在经济融入国际、理念与国际接轨方面一直是持比较积极的态度。2001年成功加入wto后,中国不仅进出口贸易总额大幅提升,法律领域的改动更是丰富:自1999年年底以来,按照部署,国务院近30个部门共同清理了各种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2300多件;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的法律14件;国务院修改行政法规38件,废止12件;各地共清理19万余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根据要求分别进行修改和废止处理。调整了包括金融服务法律制度、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中外合资企业法等等在内的法律。

笔者发现,我国不论是国家政府还是企业、民众,在吸收外国制度和价值观时,缺乏必要的审视判断能力。比如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国际上通行的是trips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我国虽然还未正式加入,不过已经以此协定为基准修改补充了我国的知识产权体系的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trips协定是美国为主的西方国家发起并约定标准的。西方国家掌握着世界上绝大多数

的专利知识产权,约定该协定必然会将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高要求化以便维护己方利益。高水平高要求带来的是使用专利昂贵的花费以及侵害其知识产权的严厉惩罚。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自我研发技术能力欠缺,正是需要大量专利技术来支持社会发展,若不结合现实国情一步一步踏实前进,而是为尽早接轨世界跳跃式地接受过高标准的制度,会导致我国的正当利益蒙受损失。不假思索移植在外国已发展成熟的体制于我国不成熟的土壤之上势必使管理

执法混乱,法所追求的自由、公正、秩序等的价值自然不复存在。所以,笔者提出自己思考的关于如何合理处理全球化中法律价值的几点建议:

(1)在主观意识形态上,坚守我国一贯的方针。

我国的治国根本一直是马克思主义,宣扬最终达到消除剥削、贫富悬殊、阶级之分的共同富裕的共产主义;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这里的法律价值所指的自由、公平是真正意义上的民主。面对西方国家喊着“民主”、“尊重人权”的口号实则为大肆传播资本主义社会制度和资本主义金钱利益最大化等价值观的时候,国家政府保持冷静态度处理。国家应当就国内外事件进行正确客观报道,在不刻意阻止国民接触外来事物的同时,加强国民对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的认识和深入理解,使之逐渐形成全民共识。

(2)充分结合国情,法治建设合理。

我国的历史进程、民俗习惯、法律发展背景均不同于他国,他国适用的价值体系和法律体系同我国的一样,也是经过长期实践所保

留下来最适宜本国发展条件的。

在寻求创新、更新的过程里,掌握住根本原则不变就不会迷失方向。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法律自然是社会主义法。社会主义法以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为首要的保护调整对象而不以资本利益

为首要对象,市场经济蕴含的政府放任管理、经济自我调控、社会形式自由奔放是绝对不适合我国的。所以,中国在全球化的大环境之下要秉着相互尊重、主权不受侵扰、主体地位平等的前提学习、借鉴外国法律价值的可取之处。

(3)加强法律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培养,端正法律学术界学术围。法律价值通过具体法律制度实现,具体法律制度的正确实现与否通过法律人士专业素养的高低实现。

我国法律从业人员普遍职业学科背景比较繁杂,专业相关学科出身的人员比例还远没有达到大多数比重,法律思维与理念的水平差异导致不同的从业人员对法律价值的理解大相径庭,那么现实当中有所作为时也将有不同的选择;法律学术界的问题则集中于现在的学者一味崇尚国外的体制,贬低国内体制成风,而潜心深入研究中外比较法学、国内国际法关系的学者数量并不多,鲜有学术成果。唯一的解决办法就是及时提升法律从业人员专业修养,统一价值理念;对主流刊物媒体进行定期抽查监督并追责到作者个人,保证学术品质,维护学术良好氛围。

注释:

[1]朱莉,《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私法全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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