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系知识系统讲座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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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缴费工资总额低于我
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 (即1758元),按1758元为基数计征, 高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的(即6594元),按6594元为 基数计征。退休人员过渡性医疗保险金
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
费工资基数征缴。生育保险费和外资企
业员工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基数统一按全 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198元为 基数计征。
特殊人群视同缴费指数=本人复退转业、机 关事业单位改制或离开原单位前12个月月平 均基本工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 资(结果大于3.0的去3.0)
6)补缴年限缴费指数计算 补缴年限的指数=本人补缴时计征的月平
养老保险关系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转移接续,
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真正、全面实现了参保人员“不论你在哪里干,
养老保险接着算”。只要参保缴费并达到规定
条件,就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实现“老有所 养”。
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 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 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统筹基金以本人1998 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 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 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三)计发办法
养老金计发原则:缴费跟工资 走,待遇跟缴费走。
决定养老金高低的因素:缴费年限、 缴费工资和缴费时间(是否补缴、何时补 缴)、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
1、养老金的构成
2006年7月1日之后按照新办法首次按月领 取基本养老金的,其基本养老金构成为;
基 本
=
基 础
+
个人
+
过渡性 养老金
+
(二)缴费条件
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 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2、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的,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法 定退休年龄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 3、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的, 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 休年龄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4、1998年6月30日前应保未保的,1998 年7月1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的,累计缴 费年限满15年。
流动就业人员离开原参保地,到社保经
办机构开具统一样式的参保缴费凭证;到新 就业地参保缴费后,只要提出转移接续申请, 所有手续都由相关两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手续十分简便。
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
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 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时, 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 领取待遇;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 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各 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 取手续。总之,每一个缴费满15年以上的参保人 员都能在一个地方领到基本养老金。
3)本人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 缴费月数+实际缴费指数之和)÷(视同缴费 月数+实际缴费月数)
4)本人实际月缴费指数=本人月缴费工资÷上 年度全省职工(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5)视同缴费指数计算(一般人群和特殊人群)
一般人群视同缴费指数=1993年所在地职工 月平均工资÷1993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
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公平与效率相统一 待遇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社会保险的参保范围
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 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 系的劳动者、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 员以及参加新农合、城居医保、新农保 的农村居民、城镇居民。
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企事业单位缴费情况:
养老保险:1319~10089;18%;8%;
失业保险:1319~6594;2%;1%
医疗保险:1758~6594;6.5%;2%;
(外资)2198;1.5%;
工伤保险:1319~6594;0.5%~1.5%;
生育保险:2198;0.7%;
备注:1、企事业单位五个险种按最低基数计算 567.52;其中个人160.26;单位部 分:407.26
地方性
养 老
养 老
账户 养老
(符合 条件时
养老金 (暂末



享受)
开设)
2、计发办法有关参数的计算
1)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退休人员 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的上一年度全省在岗 职工月平均工资设定(数据以统计部门公布 的数据为准)
2)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 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导语
今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开始实施, 它对于规范社会保险关系,促进社会保险事 业发展,保障公民共享发展成果,维护社会 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建立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使所有人 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实现社会再次分配的 公平性,为社会提供安全网,解决人们的后 顾之忧。
第一讲 社会保险费征缴
农民工在城镇没有继续就业的,其参保
缴费的记录和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如果累 计缴费年限满15年或以上,在达到国家法 定退休年龄后,可以同城镇职工一样计发 基本养老金;如果没有满足规定条件,也 可以把城镇参保的相关权益记录和资金转 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或城镇居民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总之,农民工的参 保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讲 待遇计发
一、养老保险 (一)年龄条件
退休类别
正常退休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因病提前退休 军转干部退休
年龄标准

女干部
女职工
应年满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0周岁 应年满55周岁 应年满50周岁
应年满55周岁 应年满50周岁 应年满45周岁
应年满50周岁 应年满45周岁 应年满45周岁
应年满55周岁 应年满50周岁 ----
2、外资企业五个险种按最低基数计 算:430.87;其中个人105.52;
四、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2009年底,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城镇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 法》。从2010年1月1日起,城镇企业职工养 老保险关系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跨地区转移接续, 解决参保人因就业地变换和间断性就业而丧失 养老保险权益等问题;参保人员未达到待遇领 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 退保(死亡、出国定居除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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