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德与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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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道德与法制建设
王家乐
中国法制史源远流长,“法制”一词在我国先秦史籍中就有记载:《商君书.君臣篇》中有“立法制,度量,以禁之”;《礼记.月令》中也有“修法制,善囹圄”的说法。中国古代法律更注重强调遵循礼教,强调维护纲纪伦常,尤其汉儒时期,礼融入了诸子百家,成为指导立法、司法的主要依据。强人政治,造就了中国德治为主、法治为辅的历史传统。
现代生活中,法律对于我们而言,依然离我们很遥远,更多时候我们喜欢用道德约束我们的生活,调节我们的行为,并通过调节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告诉人们应当怎样,不应当怎样。道德的调节、教育、导向主要源于我们的传统习惯和内心导向。与道德相对,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和严谨的行为规范,很多时候法律包含着基本道德内容,同时它比道德更加严谨。法律的作用更多是明示、矫正及预防。
人类的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就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道德法律化强调人类的道德理论铸化为法律;法律道德化强调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法律主要不是来自它的强制力,而是来自它被信仰,成为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念。只有遵循这样的法律,以这样的法律来治国,才能实现法治。
道德根源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道德的内容最终由经
济条件决定并伴随经济的发展而有相应的变化。基于不同物质生活条件的不同社会团体,有着不同的道德观,例如在阶级社会中的道德具有阶级性。因此,我们可以把道德简单的概括为:道德是法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自然人关于善与恶,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见,野蛮与谦逊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总合,或者说是一个综合的矛盾统一体。今天的社会,代表不同利益的统治集团仍然存在,但是他们代表的阶级利益是根本不同或者是对立的。不同的统治集团都有各自的阶级利益,以及与其阶级利益相适应的道德。法律在本质上是统治集团的整体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既然法律是意志的具体化,而道德当然属于意志范畴,那么法律当然反映统治阶级的道德观,从侧重道德的角度,我们可以将法律定义为:在主观方面,法是国这有意志有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在宏观方面,法的内容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前者体现了法的国家意志性和统治阶级意志,后者体现了法的物质制约性。法就是这两个方面矛盾的统一体。
道德与法律是相互联系的。其关系具体表现在:一是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第二类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如博爱、无私等。其中第一类道德通常上升为法律,通过制裁或奖励的方法得以推行。而第二类的道德是较高要求的道德,一般不宜转化为法
律,否则就会混淆法律与道德,结果是“法将不法,德将不德”。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首先培养。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其次,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保障作用,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者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增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
总之,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也不可以偏废,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不免有缺陷;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社会上调控的重要手段,这就使德、法并治模式得以有效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