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社区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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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社区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打击传销工作力度,提高群众举报传销活动的积极性,拓宽传销案件线索来源,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结合我社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工商所和XX派出所负责受理传销举报,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条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他形式向XX工商所、XX派出所和传销行为发生地所在的村(居)反映、检举、揭发传销行为具体线索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XX工商所、XX派出所和传销行为发生地所在的村(居)举报下列行为:(一)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予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四)利用互联网组织或从事具有(一)、(二)、(三)项特征的传销活动的;

(五)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

(六)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及其他便利条件的。

第五条实名举报并经县场坝商所和月照派出所查

证属实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判刑或劳动教养一人,奖励2000元;

(二)拘留或行政处罚一人,奖励200元。

第六条下列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一)匿名举报的;

(二)因其亲属受骗参与传销活动要求XX工商局和XX 公安局解救而举报的;

第九条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奖励经费由XXXX委会财政拨付。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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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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