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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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试题详解
法学1003 张浩1.甲、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时被乙看到,乙说:"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见甲不说话,乙叹了口气后就走开了。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关于甲、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试卷二第7题)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包庇罪
C.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遗弃罪D.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无罪
解析:本题中,主要考察共同犯罪中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的结合问题。在本案中,甲是希望其儿子死亡,属于直接故意的杀人罪(支配犯与义务犯的竞合);而乙虽然没有实施具体的杀人行为,但其作为母亲,负有救助儿子的法定义务,且能够阻止,但在看到之后,却没有阻止,而是放任这种具有致儿子死亡的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中不作为的杀人罪(义务犯),[1]甲乙二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共同正犯。
[2]本题答案:A。
个人理解:
2.甲、乙上山去打猎,在一茅屋旁的草丛中,见有动静,以为是兔子,于是一起开枪,不料将在此玩耍的小孩打死。在小孩身上,只有一个弹孔,甲、乙所使用的枪支、弹药型号完全一样,无法区分到底是谁所为。对于甲、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2008年延期考试试卷二第6题)
A.甲、乙分别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B.甲、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共同犯罪C.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D.甲、乙不构成犯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察共同过失的犯罪问题。司法部公布的答案是D,即甲、乙二人不构成犯罪,其理由可能是认为,甲、乙二人均不可能预见到茅屋旁的草丛中有小孩,小孩在里面纯属是一种意外,他们二人均缺乏预见的可能性,从而也就不存在着过失。
个人理解:我个人认为选择A项,理由如下题中给定的茅草屋旁的特定环境,应使得甲乙两有预见到周围有人的可能,进一步使得其二人负有预见义务,而甲乙二人疏忽大意没有经过仔细的考虑造成了小孩死亡的结果,应为小孩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其行为应属于疏忽大意过失致人死亡,但共同过失犯罪不应归于共同犯罪中,故应按过失致人死亡罪分别追究甲乙二人的责任。
3.下列哪些情形成立共同犯罪?(2008年延期考试试卷二第55题)
A.甲与赵某共谋共同杀苏某,但赵某因病没有前往犯罪地点,由甲一人杀死苏某
B.乙在境外购买了毒品、钱某在境外购买了淫秽物品,二人共谋同雇一条走私船回到内地,后被海关查获
C.丙发现某商店失火,立即叫孙某:"现在是趁火打劫的好时机,我们一起去吧",孙某便和丙一起到失火地点窃取商品后各自回家
D.医生丁为杀害仇人王某,故意将药量加大10倍,护士李某发现后请丁改正,丁说:"那个家伙太坏了,让他死了算了。"李某没再吭声,按丁所开处方用药,导致王某死亡解析:本题主要考察共同犯罪的认定问题。在A项中,甲与赵某构成了共同共谋的关系,虽然赵某没有参与犯罪,但仍然与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共同犯罪。在B项中,乙与钱某虽然走私的物品不一样,乙构成走私毒品罪,钱某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但是,二人
在走私犯罪(可以降低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处理)的这部分内成立共同犯罪。在C项中,丙与孙某共同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在D项中,丁的行为构成直接故意杀人罪,李某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二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本题答案:ABCD。
本题疑惑:在A选项中,甲某与赵某虽然有共谋杀死苏某的共同故意,但赵某因病没到犯罪地点,没有实施与甲某共同的犯罪行为,杀死苏某应只属于甲某产生的犯意,因不满足共同的犯罪行为这一条件,我个人认为不成立共同犯罪。
4.下列哪些情形成立共同犯罪?(2000年试卷二第70题)
A、甲与乙共谋共同杀丙,但届时乙因为生病而没有前往犯罪地点,由甲一人杀死丙
B、甲在境外购买了毒品,乙在境外购买了大量淫秽物品,然后,二人共谋共雇一条走私船回到内地,后被海关查获
C、甲发现某商店失火后,便立即叫乙:"现在是趁火打劫的好时机,我们一起去吧!"乙便和甲一起跑到失火地点,窃取了商品后各自回到自己家中
D、医生甲故意将药量加大10倍,护士乙发现后请医生改正,医生说:"那个家伙(指患者)太坏了,他死了由我负责"。乙没有吭声,便按甲开的处方给患者用药,导致患者死亡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即在人数上必须是2人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即刑法上适格的主体,主观上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必须都是故意),客观上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不管是预备行为还是实行行为)。本题A中,甲与乙构成共谋共同正犯,根据“部分行为承担全部责任”的原则,乙也要对甲的故意杀人行为负责。B中,由于甲与乙不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不构成共同犯罪。但我个人认为,按照张明楷教授一直倡导的部分共同犯罪说和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理论,即认为刑法第153条第1款所规定:“走私本法第151条、第152条、第347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中的“本法第151条、第152条、第347条规定以外”的要素是不需要具备的、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3]据此认为,走私普通货物罪与走私淫秽物品罪之间并不是一种对立、排他的关系,而是一种包容关系,即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包容走私淫秽物品罪,这样,甲与乙在走私普通货物罪范围内可以成立共同犯罪,虽然走私的具体物品不一样,但是在法律上都属于走私物品。C中,甲与乙构成了盗窃罪的共同犯罪。D中,甲与乙构成了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其中甲是直接故意,乙是间接故意。本题答案:ACD。
5.甲、乙二人系某厂锅炉工。一天,甲的朋友多次打电话催其赴约,但离交班时间还有15分钟。甲心想,乙一直以来都是提前15分钟左右来接班,今天也快来了。于是,在乙到来之前,甲就离开了岗位。恰巧乙这天也有要事。乙心想,平时都是我去后甲才离开,今天迟去15分钟左右,甲不会有什么意见的。于是,乙过了正常交接班时间15分钟左右才赶到岗位。结果,由于无人看管,致使锅炉发生爆炸,损失惨重。甲、乙的行为:(2004年试卷二第87题)
A.属共同犯罪B.属共同过失犯罪
C.各自构成故意犯罪D.应按照甲、乙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以及共同过失犯罪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仅仅指共同故意犯罪,虽然我国刑法承认存在共同过失犯罪,但是这种共同过失犯罪不是共同犯罪,但是在处罚原则上是采用分别处罚的方式。我个人认为应该承认一些违反共同注意义务(行为人在法律上的地位平等,负有同等的注意义务)的过失犯罪成立共同犯罪,例如,两个人抬着木桩往楼下扔,最后砸死人的情况就属于共同过失犯罪,应当按照共同犯罪处理,这是外国刑法的一般的处理方式。至于一些没有违法共同注意义务,而是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