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雷伯菌属(肺炎克雷伯菌)生物安全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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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体系文件
生物安全、辐射及化学品风险评价制度记录表单编号:RFEHS-B01-017-R01 生效日期:2015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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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雷伯菌属(肺炎克雷伯菌)生物安全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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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体系文件记录表单编号:RFEHS-B01-017-R01
生效日期:2015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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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风险评价报告
一、评价目的
根据《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WHO《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第三版 2004)、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卫生部令《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CNAS-CL05:2009《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准则》以及 ZY-LIS-107《生物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程序》,微生物实验室内工作人员定期对本实验室病原微生物检测活动的生物安全进行评估。

二、评价内容
1、概述
肺炎克雷伯菌广泛分布于自然界及人和动物的胃肠道内,是临床标本中常见的细菌,可引起典型的原发性肺炎,该菌在正常人鼻咽部的带菌率1%~6%,但在住院病人中可高达20%。

该菌是酒精中毒者、糖尿病人和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患者并发肺部感染的潜在危险因素。

肺炎克雷伯菌也能引起各种肺外感染,包括肠炎和脑膜炎(婴儿)、泌尿道感染(儿童和成人)及败血症。

近十几年来由该菌引起的免疫低下患者感染和医院感染不断增加,已成为社区感染和医院感染的重要病原菌。

其对抗生素的耐药性也不断增强。

2、细菌的生物学特性
肺炎克雷伯菌属于肠杆菌科克雷伯菌属,为革兰氏阴性杆菌,无鞭毛、无芽胞,但有明显的荚膜。

兼性厌氧,对营养的要求不高。

3、细菌的实验室检查及其它检查
3.1标本采集采自不同感染部位的各种标本,主要是痰标本。

3.2分离培养将标本接种于血琼脂和或MAC选择性培养基,于37℃孵育过夜。

可分别形成较大的、凸起、灰白色粘液型的菌落以及MAC上红色(易扩散至周围的培养基中)、大而厚实、粘液型光亮的菌落。

这些相邻的菌落容易发生融合,用接种针沾取时常可挑出长丝状的细丝。

3.3染色镜检可见革兰氏阴性杆菌,无芽胞,但在菌体外有明显的荚膜。

3.4生化鉴定该菌氧化酶阴性,发酵葡萄糖产酸产气、动力阴性、吲哚阴性、鸟氨酸脱羧酶阴性、VP试验阳性、脲酶阳性。

3.5生长试验该菌不能在5℃和10℃生长,但能41℃生长。

3.6荚膜肿胀试验可利用特异性的抗血清进行荚膜肿胀试验以鉴别本菌属及类似菌属。

将待测菌接种于华-弗(Worfel-Ferguson)培养基上(有利于荚膜的产生),经35℃、18~24h培养后,取一滴培养物加于载玻片上,加墨汁一滴或美蓝液一滴,再加入抗血清1接种环,混合后加盖玻片,置显微镜油镜下观察。

在菌体周围出现较大的空白圈者为阳性。

该菌表现为阳性。

3.7肠毒素测定对小儿肠炎患者除了要做菌种鉴定外,尚需做肠毒素测定以明确被检菌的致病力。

可用兔肠接扎试验、细胞形态变化等方法测定。

4、细菌的防治
目前几乎所有的肺炎克雷伯菌临床分离株都携带有耐氨卞青霉素和羧卞青霉素的R质粒,由于该菌对抗生素的耐药性一直不断增强,所以临床一定要结合药敏试验的结果进行针对性用药。

该菌为条件致病菌,易感人群主要是免疫功能较低下者。

因此应及时隔离治疗患者,并作好家庭、社区和医院的消毒。

5、控制风险的措施
5.1病原微生物风险分类
根据《病原微生物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人间传播的微生物名录(待颁
布)肺炎克雷伯菌属于三类,BSL-2。

5.2实验活动中生物危害的预防措施。

5.2.1实验时,未经实验室主任同意,限制或禁止进入实验室。

5.2.2不许在工作区域饮食、吸烟、清洗隐型眼镜和化妆。

食物应存放在工作区域以外专用橱柜或冰箱中。

5.2.3所有的操作过程应尽量细心,避免产生和溅出气溶胶。

5.2.4对于污染的锐器,必须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包括针、注射器、玻片、加样器等。

5.2.5注射和吸取感染材料时,只能使用针头固定注射器或一次性注射器(即注射器和针头是一体的)。

用过的一次性针头必须弯曲、切断、破碎、重新套上针头套、从一次性注射器上去掉,或在丢弃前进行人工处理,要不将之小心放入不会被刺穿的、用于收集废弃锐器的容器中。

非一次性锐器必须放置在坚壁容器中,转移至处理区消毒,最好高压杀菌。

5.2.6打碎的器皿不能直接用手处理,必须用其它工具处理,如刷子和簸箕、夹子或镊子。

盛污染的针头、锐器、碎玻璃的容器在倒掉前,应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消毒。

5.2.7所有的培养物、储存物及其它规定的废物在释放前,均应使用可行的消毒方法进行消毒,如高压灭菌。

转移到就近实验室消毒的物料应置于耐用、防漏容器内,密封运出实验室。

离开该系统进行消毒的物料,在转移前应包装,其包装应符合有关的法规。

5.2.8溅出或偶然事件中,明显暴露于传染源时,要立即向实验室主任报告。

进行适当的医学评估、观察、治疗,保留书面记录。

5.2.9按日常程序、在有关传染源的工作结束后、尤其是传染源溅出或洒出后、或受到其他传染源污染后,实验室设备和工作台面应当使用有效的消毒剂消毒。

污染的设备在送去修理、维护前,要按照相关的规定消毒;在离开设施转移前,要按照相关的规定打包运输。

5.3安全设备
5.3.1正确使用和保养生物安全柜、最好是二级生物安全柜、或其他合适的人员防护设施、或物理遏制装置。

5.3.2确定可能形成传染性气溶胶或溅出物的实验过程,包括离心、研磨、匀浆、剧烈震荡或混匀、超声波破裂、开启装有传染源的容器、采集感染标本等。

5.3.3涉及高浓度或大体积的传染源时,若选用密封转头或带安全罩的离心机,若转头或安全罩仅在生物安全柜中打开,则可在开放实验室内离心。

5.3.4当必须在生物安全柜外处理标本时,需采取面部保护措施(跟镜、口罩、面罩、或其他防溅装置),以免传染源或其他有害物溅或洒到面上。

5.3.5在实验室内,必须使用专用的防护性外衣、大褂、罩衫或制服。

人员到非实验室区域时,防护服必须留在实验室内。

防护服可以在实验室内处理,也可以在洗衣房中洗涤,但不能带回家中。

5.3.6可能接触潜在传染源、被污染的表面或设备时,要戴手套。

一次性手套不用清洗、不能重复使用,不能用于接触“洁净”的表面(键盘、电话等),也不应当戴着到实验室外。

要备有带滑石粉的乳胶手套。

脱掉手套后,要洗手。

5.4管理体系要求
管理体系是否完善,体系文件是否健全,是否符合实际管理要求是决定生物安全管理的关键因素,如果组织机构不健全,设置不合理,体系文件与实际工作不匹配,以及部门职责不清或衔接不当等都可能带来安全风险,主要风险来自风险我们程序文件、评估报告、SOP、应急预案等方面,因此要求定期开展对管理体系的评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与纠正,以确保整个体系的持续有效运行。

5.5应急预案措施要求
5.5.1编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对实验室污染或其他事故应急响应、先期处置、事件的报告、现场应急处置后期、处置应急保障监督管理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5.5.2在发生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感染或泄露事件是首先报告科室负责人和中心生物安全委员会,同
时保留现场,由生物安全委员会指定现场调查组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制定实验室隔离消毒措施,病例的求治与隔离治疗措施,以及周围人群的紧急预防措施。

5.5.3发生意外伤害暴露后要立即进行伤口局部处理,并立即报告中心生物安全委员会,同时对受伤者及患者进行沙门菌等检测,依据检测结果尽快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减少职业感染率的发生,并准确记录,确认损伤器械是否来自有传染性疾病的患者,以使受伤者及时得到监测和治疗。

三、评价结论
1、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的有关规定。

克雷伯菌属生物危害程度分类属于第三类,危害级别为三级。

所需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为BSL-2,须采取二级生物安全防护水平。

2、实验人员及相关辅助人员应经充分的安全和专业知识及操作技能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新上岗人员和进修人员需要经过培训,并在指导老师指导下从事检测工作。

3、相关管理体系文件如操作规程经过评审是有效和安全的。

4、实验室配制的安全和检测设备符合管理和检测要求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操作,因此,风险是可控的。

5、个人防护设备的配置和使用是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正确、有效使用的。

克雷伯菌属检测实验室的建设符合《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的要求,血清学检测实验活动中均采取二级个人防护措施,并严格遵守质量管理体系中的有关规定。

实验人员的健康生物安全及环境安全是有保障的。

6、选择的实验方法均采用国家制定的标准和推荐的方法,是符合生物安全管理要求的。

7、实验室采用的实验材料和器材也是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试验检测要求,并安全使用符合安全防护要求。

8、本实验室制定有实验室生物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经过培训和反复演练,能确保一旦发生意外感染事件时能有效应对把危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和最低强度。

综上所述,本实验是在人员素质、设备设施、实验器材及实验方法、管理体系、废弃物处理等方面能满足开展相关的实验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实验过程中的风险是可控的,实验人员的健康与安全是有保障的,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危害。

参考文献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年)。

2、《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

3、《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是技术规范》(GB50346—2011)。

4、WHO《生物安全手册》第三版(2004)。

5、卫生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第一版(2005年)。

6、卫生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2006年)。

7、卫生部《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2003年)。

8、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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