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民法概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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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一、学习民法的意义:
1、市场经济社会的要求;
2、民主政治发展的要求;
3、法律科学的基础要求;
4、自我完善、发展要求。
前 言
二、民法的学习方法:
• 1、了解民法的学科性质,把握学习重点 • 2、了解民法特点,把握民法体系,培养民法思 维 • 3、掌握民法的基本原则,把握民法的基本精神 • 4、掌握恰当的学习方法,培养学习兴趣 (1)系统的方法 (2)比较的方法 (3)归纳的方法 (4)联系实际的方法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 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这是对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立法确认和理论概括, 科学地揭示了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和性质。
第三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人身和财产关系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非财产性、专属性、固有性
三、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第四节 民法与商法
我国立法已经采用了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如 《合同法》。 采用民商合一体制意味着我们不再制定单独的商 事法典,因此在民法典的体系构建上要注意两点:一 是商事特别法不能进入民法典,只能以特别法形式存 在,适用上要注意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二是民 商合一有助于构建民法典总则。 我们尽管实行民商合一,但在理论上我们仍然可 以把民法分为广义民法和狭义民法。我们可以建立商 法学这样的理论研究学科和体系,专门对商法进行研 究。
第二节:民法的性质
实际上,公法与私法的对立源于各自调整的社会 关系的不同,公法调整政治国家中的社会关系,而私法 调整市民社会关系。 需要说明的是,在现代法制发展中出现了私法与公 法相互交错的现象,即“私法公法化”或“公法私法 化”。 所谓“私法公法化”,是指公法对私人活动控制的 加强,从而限制了私法原则的效力。它是由于通过自由 竞争形成垄断,国家扩大了对经济生活干预的结果。 所谓“公法私法化”,是指由于政府职能扩大,尤 其是在社会与公共服务事业方面的扩大,使公共机构按 私法要求执行公共职能。
第三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8.张某与其弟弟之间因继承发生的纠纷 9.李某与其任职的公司之间发生的知识产权纠 纷 10. 林某与某交通队因罚款数额发生的纠纷 11. 税务局多收个体工商户甲500元税款 12. 工商局吊销某公司的营业执照 13. 甲收养了9岁的露露 14. 张某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 15. 李某将自己的自行车赠与给好友王某
第一编 导 论
• 第一章 • 第二章 • 第三章 • 第四章
民法概述 民法的历史演进与发展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适用
第一章:民法概述
重点问题:
1. 2. 3. 4. 5. 民法的概念 民法的性质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与临近法律部门的区别 民法的渊源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语源 “民法”一词来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 罗马法有市民法与万民法之分。自第3世纪后,因对 罗马境内所有的住民均赋予市民权的结果,市民法与万 民法的对立即告消失。 法国在1804年制定民法典时取之于罗马市民法。 梅仲协在《民法要义》中指出:民法一语,典籍无 所本,清季变法,抄自东瀛,东瀛则复从拿翁法典之 droit civil,译为今称。 日本借鉴时错把“市民法”取之为“民法”实属不 该。
第二节: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是私法 (一)公法和私法的分类标准 1、利益说,认为规定国家利益者为公法,规定私 人利益者为私法; 2、意思说,认为规定权力者和服从者意思的法律 为公法,规定对等者意思的法律为私法; 3、主体说,认为公法主体至少有一方是国家或国 家授予公共权力者,而私法则无这方面的要求 4、特别法规说(新主体说),国家或机关以公权 力主体地位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者,该适用的法律为 公法;该法律对任何人皆可适用者,则为私法。
第三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案例:
张某开办了一个体商店,办理了个体经营 执照,并在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手续。经 税务局核定,张某每月缴纳500元固定税。但 后来,因张某的商店经营较好,税务局要求张 某每月应缴税1000元。张某对税务局的决定不 同意,双方发生纠纷。张某遂诉至法院。 问:张某与税务局问因税金定额发生的纠 纷是否属于民法调整?
第六节:民法的渊源
法的形式渊源,也可分为直接渊源与间接渊源。 直接渊源是有权机关制定的各种成文法律文件,统称 为成文法或制定法;间接渊源是指虽然未经国家有权 机关制定,但经国家认可和保障的调整人与人之间关 系的行为准则,如习惯、判例、学说等,统称为非制 定法和不成文法。 与直接渊源和间接渊源相联系的是民法渊源问题 上的一元制和多元制两种体制。所谓一元制,就是只 承认制定法(直接渊源)为民法渊源的体制;所谓多 元制,就是承认民法渊源除了制定法外,还包括习惯、 判例、学说等法源(间接渊源)的体制。
前 言
三、民法总论的必读法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5、《侵权责任法》
前 言
四、民法总论参考书目: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4、依照科学的、完备的体系所构建的民法典有助于 民法规范的遵守与适用; 5、体系化有助于通过保证民事法律规范的稳定性, 最终实现社会关系的稳定及人们社会生活的可预期性。 (二)实质意义的民法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其内容不限于民法典,还包括一切具有民 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及判例法、习惯法。 实质意义的民法的特点:一是注重民法的内容和性质, 并不注重其形式;二是不仅限于法律、法规,还包括其 他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法源更广。
第三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案例] 杨金刚是长沙市第一看守所的在押犯罪嫌疑 人。1992年1月4日晚,同监号人犯刘某违规用汽 油炉烧开水,引燃汽油桶,致火灾,将杨烧伤致 残。杨向长沙市西区法院民庭起诉看守所,被驳 回诉讼请求;上诉后二审,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驳回其起诉,理由是其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 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案件范围。
第四节 民法与商法
传统的商法内容包括:合伙法、公司法、证券法、 保险法、破产法、票据法和海商法。 我国法律体系中不存在商法部门。但我国也制定了 《合伙企业法》、《公司法》、《证券法》、《保险 法》、《票据法》和《破产法》等,这些毫无疑问是属 于商法的范畴。尽管如此,我们认为,我国实行民商合 一的体制,这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反映了社会 化大生产的要求,顺应了民法、商法发展的趋势。
第二节:民法的性质
(二)区分公法与私法的意义 1、有助于在司法领域倡导当事人意思自治,尽可 能减少国家干预。 2、公权力法定,公权力机关决定必须有理由;私 权利自由,自治无需理由,法不明文禁止则为允许。 3、正确认定法律责任的性质。 4、保障民事主体的基本人权不受侵犯。 二、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1.主体制度 2.物权制度 3.债和合同制度 4.客体制度 三、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第四节 民法与商法
一、商法的概念和历史发展 商法又称为商事法,是调整上市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它也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 商法产生于11世纪前后欧洲商业的兴起,起先及以 后很长时间是民间制定的自律规则,后来成为国家法律。 最早的商事成文法是1673年法国路易十四颁布的《陆上 商事条例》。自十九世纪开始,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把 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看待,1807年法国制定了 第一部资本主义的《法国商法典》。目前,有四十多个 国家有自己独立的商法典。 但是,随着商人企业化和人人为商的社会发展,又 有一些国家走了民商合一的道路。如瑞士。意大利一开 始是民商分立,后来也走向了民商合一。
1、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2、王利明:《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彭万林:《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江平:《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5、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6、王利明、崔健远:《合同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社 7、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
第五节: 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民法与行政法:命令服从方式 二、民法与经济法:经济行政法 三、民法与劳动法:形式与实质正义 四、民法与社会法:公私法外第三大法律
第六节:民法的渊源
法律渊源简称法源,意指法律效力的来源。通常在 两种意义上使用: 其一是实质渊源,指法形成的力量从何而来,法律 效力的根据是什么。根据我国宪法,法的实质渊源为工 人阶级领导的全体人民的意志。 其二为形式渊源,指法的创立方式或者说法律规范 借以表现的形式,通过这些形式,法院在裁判案件时能 够寻求到作为裁判基准的法律依据。在部门法研究中, 法律渊源通常为法的形式渊源,所谓民法的渊源也就是 指实质意义上的民法的表现和存在形式。
民 法总论
主讲人:张 军
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学习民法之帮助
• • • • 民法是智慧之法 民法为权利之法 民法为平等之法 民法乃万法之母 民法是生活之法 民法为人本之法 民法为自由之法 民法乃法治基石
• 为民法而奋斗,就是为个人自由尊严、社会公 平正义而奋斗!——王泽鉴 • 西方人一只手拿《圣经》,以求心灵的净化、 精神的寄托;另一只手拿《民法典》,以求财 产的安全、人格尊严的保障。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等主体的公民 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 系的总和。这一定义的意义在于: 第一,确定了我国民法的调整范围; 第二,确立了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地 位; 第三,明确了人身关系为民法调整对象,体系了以 人为本的理念; 第四,确立了民商合一的体制。
第二节:民法的性质
三、民法是权利法 作为权利法的民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 纸”,民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1.民法的产生是对抗公权力干预
2.民法的体系的构建以权利为基本起点
3.民法通过权利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规则 4.无救济则无权利 四、民法主要是实体法
第三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节 民法概念
认识实质意义民法和形式意义民法的重要意义:
1、有了实质意义的民法并不能否认形式意义的民 法,因为形式意义的民法是对实质意义的民法的系统化; 2、有了形式意义的民法,也无法排斥实质意义的 民法; 3、在民商合一体制下,实质意义民法也不限于传 统意义的民事法律规范,还包括各种商事法律规范。
第四节 民法与商法
二、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 民商合一就是指制定一部民法典并将其统一适用于 各种民商事活动,不再单独制定一步商法典;民商分立 则是严格区分民法与商法,在民法典之外再制定一部单 独商法典。我国应当采用民商合一体制,理由: 第一,商法独立于民法是历史形成的,不是科学研 究的结果; 第二,商法独立与民法的经济原因已经不存在; 第三,民商合一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反映 了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因而是进步的; 第四,民商合一的实质是将民事生活和整个市场所 适用的规则与共同制度集中规定于民法典,而将适用于 局部市场或个别市场的规则规定于各个民事特别法
财产归属与支配关系、财产流转关系
四、两种综合性社会关系
知识产权关系、继承权关系
第三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以下哪些为民法所调整? 1. 王某因非法印刷商标被罚款 2. 专利局对张某的发明专利予以宣告无效 3. 某市人民政府罢免该市某局局长职务 4. 甲乙两村因某块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 5. 甲邀请乙一起旅行,后来甲取消了旅行计划 6. 公民甲与公司乙签订一份买卖田鼠的合同 7. 甲乙两公司之间发生的租赁合同纠纷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二、民法的两种概念 (一)形式意义的民法 形式意义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即按照一定的 体系结构将各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 而形成的规范性文件。民事立法体系化的重要意义: 1、体系化是民法典的内在要求; 2、体系化有助于在整个民法典的体系制度中 充分贯彻民法的基本价值观念,同时有助于消除整 个法典价值观念的冲突和矛盾; 3、体系化有助于消除现行民事法律制度的混 乱与冲突,将各项法律整合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从 而建立内部和谐一致的民事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