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史上最全的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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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题:
(一)、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条规定,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可以概括成以下四个要件。
1、主体——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要件所要解决的是谁的行为可以引起国家赔偿责任问题,该主体具体包括:职务违法行为、损害与因果关系四个部分组成。职务行为主体是指执行国家职务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要件及其工作人员。谁的行为可以引起国家赔偿责任问题。
1)、国家机关是指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职能的各类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具有双重法律身份,当他们以机关法人(私法人)的岙份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诉讼活动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并因此造成他人损害时,国家不负赔偿责任,由机关法人从自己的经费中支出,从而承担民事责任。当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各种职能时,其具有特殊的地位和强制力,不同于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因其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我国宪法法规定,我国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和国家军事机关。我国国家赔偿法只确认了其中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作为主体,不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除具有司法职能以外的军事机关。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担任国家职务,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仅限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我国这里所说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仅限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必须在国家机关中工作,二是担任一定国家职务,依法从事公务。
3)、被授权的组织和受委托的组织和人员国家事务管理的复杂化、专业化决定了编制有限的国家机关必须将部分职能授予其他组织或委托其他组织或人员行使。从我国实际情况看,授权或委托从事公务的国家要嵯只能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不得将其司法职权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人员行使。在行政授权或行政委托中,被授权者或委托者在行使权或委托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同样能够产生国家赔偿责任。以上是国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在实际工作中还要注意以下几种情形国家对其行为后果不构成赔偿责任的主体。①党的机关及其党务人员不能成为国家侵权行为主体。②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立法赔偿。③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因公共设施或公营事业管理不善而导致的国家赔偿责任。④国家赔偿没有规定军事赔偿。⑤未经授权或委托的组织自己“创造”自己行使与国家行政权相似的权力的,国家对因此造成的损害后果不承担赔偿责任。
2、行为——行使职权时的具体行为违法。国家赔偿责任的行为要件所要解决的是国家侵权行为主体的哪些行为可以引起国家赔偿责任问题,即界定国家侵权行为的主体的行为范围。依据国家赔偿法第2条的规定只有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才能引起国家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责任的这一行为要件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行为主体的行为必须是行使职权的行为。判断是否属于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考虑以下两个因素,一是行为人是否具有公务身份。二是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否与其职权有关。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必须与其职责有关,才能构成行使职权的行为。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与其职责无关,则只能是行为人的个人行为。
(2)行为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必须违法。我国国家赔偿示确定的归责原则为违法原则。什么是违法行使职权,如何理解违法的含义,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违法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行为违法的“法”即指法律,也指法规及有关司法解释; 2)违法中的“法”除包括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司法解释以外,还包括违反法律的一般原则。
3、损害事实的存在国家赔偿责任的损害结果要件所要解决的是国家赔偿责任应当以什么样的损害结果为发生条件的问题。确立国家赔偿责任的目的在于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因此,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国家赔偿责任产生的必备条件。损害结果是违法行使职权的客观后果,但不是必然结果。所以,只有违法行使职权,而没有损害后果,自己无国家赔偿责任。构成国家赔偿责任的损害范围限于:第一,对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的损害。对公民其他权益的侵害,国家不予赔偿。第二,由于侵犯人身权所引起的财产损失,国家予以赔偿,对于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所造成的精神损失不予赔偿。第三,财产损害中只有直接的损失才引起国家赔偿责任,而对间接损失不予赔偿。
4、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国家赔偿责任中的因果关系要件所要解决的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的问题。国家赔偿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解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问题,即受害人的损害结果是否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所造成的。如果它们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国家应对受害人的损害负责,反之,国家则没有赔偿的义务。
(二)、行政赔偿的范围。
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指对哪些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对哪些损害不予赔偿,即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领域。具体包括:
1、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为。包括:
1)违法挽留或违法采取限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其中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a)违法劳动教养;b)违法收容查审;c)违法强制治疗与强制戒毒;d)违法强制遗送;e)违法强制传唤;f)违法行政扣留;g)其他行行政措施。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3)以欧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行为。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与死亡的违法行为。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侵犯财产的违法行政行为。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行为。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行为。
4)违法侵犯财产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三)、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5条规定,必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不在国家行政范围之内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行使与职权毫无关系的纯粹个人行为,如公安人员下班后去市场购物不慎将货物打碎等。另一类属于在事实上与行使职权有一定的牵连关系但在法律或法理上不认为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个人行为,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公民的敲诈勒索行为。前一类行为较易识别并确定赔偿责任的归属,而后一类行为有时则难以定性。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与行使职权是否无关的确认标准有很大的弹性,在具体掌握时可能会因人而异,另一方面,它也随睡眠国家在不同时期行政赔偿政策的调理而变动。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这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行职务行为没有直接发的因果关系,因此,尽管行政行为可能违法,但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而应由受害人自负其责。因受害人自己过错导致损害后,因家不予赔偿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受害人有过错,其过错是导致行政机关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要或全部原因。二是损害必须完全是受害人自己过错行为所致的情况下国家才不予赔偿。
3、法律规定的其也情形。
目前法律规定的国家赔偿责任的负责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不可抗力,二是紧急避险,三是意外事件,四是第三人过错,五是正当防卫。
(四)、提起行政赔偿请求的条件。
1、请求人必须具有请示权。请求权是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主张赔偿的权利。因此无请求权人不能主张赔偿。一般来说,请求权人就是其全法权益遭到迫害的直接承受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当有请求权的公民死亡时,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请求赔偿,有请求权的法人或基他组织终止时,继续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请求赔偿。
2、赔偿请求必须向赔偿义务机关提起。赔偿义务机关是代替国家赔偿义务的机关,受害人请求赔偿时,首先要明确谁是赔偿义务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包括:违法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行政机关;违法行使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职权造成损害的组织;违法行使受委托的行政职权造成损害的组织或个人的委托行政机关;复议决定加重了侵害的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