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筑设计规范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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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GBJ96-86)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保证住宅建筑设计的质量,使住宅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改建、扩建的三十层及三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设计。

第1.0.3条住宅建筑设计必须遵循国家在住宅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住宅面积标准。

第1.0.4条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并应与周围环境协调。

第1.0.5条住宅建筑设计应以近期使用为主,适当考虑今后进行改造的可能。

第1.0.6条住宅的层数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四、高层住宅为十层至三十层。

第1.0.7条住宅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户内设计

第一节套型

第2.1.1条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必须是独门独户,并应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及贮藏空间。

第2.1.2条住宅套型应分为小套、中套、大套、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小套18平方米;中套30平方米,大套45平方米。

第二节卧室、起居室和过厅

第2.2.1条卧室之间不宜相互串通,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列规定:双人卧室9平方米;单人卧室5平方米;兼起居的卧室12平方米。

第2.2.2条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当通过走廊等间接采光时,应满足通风,安全和私密性的要求。

第2.2.3条起居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面积不宜小于10平方米。

第2.2.4条过厅可间接采光,其面积小于5平方米。

第三节厨房

第2.3.1条厨房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管道煤气、液化石油气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3.50平方米;

二、以加工煤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4平方米;

三、以原煤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4.50平方米;

四、以薪柴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5.50平方米。

第2.3.2条厨房应设置炉灶、洗涤池、案台、固定式碗柜(或搁板、壁龛)等设备或预留其位置。

第2.3.3条单面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40m、双面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70m。

第2.3.4条壁龛式厨房必须采用电能或管道煤气,并应设机械排烟装置,炉灶部分应有防火安全措施,其深度不得小于0.50m。

第2.3.5条厨房应有外窗或开向走廊的窗户。

第2.3.6条采用原煤或薪柴做燃料的厨房以及严寒和寒冷地区采用加工煤的厨房必须设置烟囱。烟囱应防止烟气回流和串烟。

第2.3.7条厨房炉灶上应预留排气罩位置。严寒和寒冷地区厨房内应设通风道或其他通风措施。

第四节卫生间和厕所

第2.4.1条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卫生间、厕所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一、外开门的卫生间1.80平方米;

二、内开门的卫生间2.00平方米;

三、外开门的厕所1.10平方米;

四、内开门的厕所1.30平方米。

第2.4.2条卫生间内布置洗衣机时,应增加相应的面积,并设给水、排水设施及单相三孔插座。

第2.4.3条卫生间、厕所不宜设在卧室、起居室和厨房的上层。如必须设置时,其下水管道及存水弯不得在室内外露,并应有可靠的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第2.4.4条无通风窗口的卫生间、厕所必须设置通风道,并组织好进风和排气。

第五节面积计算

第2.5.1条住宅建筑设计应计算平均每套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系数,其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平均每套建筑面积(平方米/套)等于总建筑面积(平方米)被总套数(套)除;

二、使用面积系数(%)等于总套内使用面积(平方米)被总建筑面积(平方米)除。

第2.5.2条套内使用面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藏室、壁柜等分户门内面积的总和;

二、跃层住宅中的户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三、不包含在结构面积内的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

四、内墙面装修厚度均计入使用面积。

第六节层高和净高

第2.6.1条住宅层高不应高于2.80m。

第2.6.2条卧室、起居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40m,其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m。

第2.6.3条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时,其一半面积的净高不应低于2.10m,其余部分最低处高度不宜低于1.50m。

第2.6.4条厨房的净高不应低于2.20m,卫生间、厕所、贮藏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m。

第2.6.5条卫生间、厕所内采用蹲式大便器时,其蹲位处地面距上部存水弯的净高不应低于1.90m。

第七节阳台

第2.7.1条每套住宅宜设阳台或平台,严寒地区宜设封闭阳台。低层、多层住宅的底层每套宜设小院。

第2.7.2条阳台栏杆设计应防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在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第2.7.3条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m。中高层、高层及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体栏板。

第2.7.4条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和出入口上部的阳台应做有组织排水。温暖和炎热地区多层住宅的阳台宜做有组织排水。

第2.7.5条阳台应设置晾晒衣物的设施。项层阳台应设雨罩。各套住宅之间的连通阳台应设置分隔板。

第八节过道、贮藏空间和户内楼梯

第2.8.1条通住卧室、起居室的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m。通往辅助用房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80m。过道在拐弯处的尺度应便于搬运家俱。

第2.8.2条每套住宅应有贮藏空间。吊柜净高不应小于0.35m。壁柜净深不宜小于0.45m。靠外墙、卫生间、厕所的壁柜内部应采取防潮、防结露措施。

第2.8.3条户内楼梯的梯段净宽,当一边临空时,不应小于0.75m;当两边为墙面时,不应小于0.90m。

第2.8.4条户内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高度不应大于0.20m。扇形踏步在内侧0.25m处的宽度不应小于0.22m。

第九节门窗

第2.9.1条外窗窗台面距楼面的高度低于0.80m时,应有防护措施,窗外有阳台的不受此限。

第2.9.2条底层外窗和阳台门、面临走廊和屋面的窗户,其窗台高度低于2m的宜采取防护措施。

第2.9.3条面临走廊的窗应避免视线干扰。向走廊开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

第2.9.4条户门应向内开启,并宜在构造上采取防卫措施。

第2.9.5条各部位门洞口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2.9.5的规定。

各部位门洞口的最小尺寸表2.9.5

注:卫生间、厕所采用钢门框或推拉门时,门洞口宽度可为0.6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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