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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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通力合作,互相支持,协调一致,共同完成揭露犯罪,证实犯罪,依法给犯罪分子以应得的惩罚,而不是各行其是,互不通气,互相抵销力量。“互相配合强调三机关工作目标的一致性,其根本原因在于犯罪控制的诉讼价值观的影响。依照这种价值观,打击犯罪是刑事诉讼至高无上的价值目标,诉讼中的一切问题的处理都要以此为转移。显然,只有侦控审三机关相互配合而且相互制约,这一目标才能圆满实现。”因此,尽管我国诉讼理论界以及司法实践中都主张“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分工负责是相互配合、互相制约的基础和前提,没有分工,就谈不上配合和制约。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是相辅相成的、辨证统一的两个方面。相互配合便于协调工作,相互制约有利避免和纠正错误,二者不可偏废。”但实际上,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配合才是主要的,而相互制约则是次要的,这可以从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的控审不分问题得到说明。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等在处理刑事案件工作中按照法律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不能互相推诿,
也不互相代替。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刑事案件,经检察院批准或法院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拘留、执行逮捕;人民检察院负责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还负责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和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检察院提起公诉和被害人提起自诉案件的审判。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等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互相支持,协调,共同完成工作任务。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互相监督,互相约束,防止发生错误和及时纠正错误。例如,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报请检察院批准;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对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驳回起诉;法院判决后,检察院对有错误的判决可以提起抗诉,法院认为抗诉无理的可以驳回抗诉;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应当转请检察院或者原判法院处理。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侦查、审判和刑事执行工作实施监督。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分工负责是相互配合、互相制约的基础和前提,没有分工,就谈不上配合和制约。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是相辅相成的、辨证统一的两个方面。相互配合便于协调工作,相互制约有利避免和纠正错误,二者不可偏废。所以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的执行法律。
李丽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