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电信诈骗犯罪存在的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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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电信诈骗犯罪存在的疑难问题

随着互联网+新时代的来临,犯罪的类型、手段方式、工具等出现了新型化、现代化、科技化的特征。其中,电信诈骗犯罪就是随着信息时代、共享时代、大数据时代而滋生的恶性肿瘤。但由于电信犯罪的特殊性,理论上,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存在滞后于该类犯罪发展的现状。实务中,还存在打击困难、技术侦查手段有限、犯罪事实难以准确认定、犯罪形态认定标准模糊等疑难问题。本文将从实务的角度,着重分析电信诈骗犯罪在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标签:电信诈骗;制度缺陷;实务难题

引言

电信诈骗犯罪是指犯罪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等通信工具作为实施犯罪的媒介,虚构事实并隐瞒真相等方式骗取他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不法行为。如今,我国电信诈骗犯罪屡禁不止,覆盖面积、领域、受害人数不断增大,就此我国已出台相关的法规对此类犯罪进行打击,但是由于该类犯罪的特殊性,其主要借助于虚拟通信介质作为实施犯罪的媒介,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远程性、虚拟性,使得该类犯罪在实务中处理出现了诸多难题。电信诈骗犯罪最早出现在我国的两岸地区,从2005年开始在我国内地蔓延。电信诈骗犯罪案件呈逐年增长的趋势,对此,2015年国务院批准建立了由公安部、工信部、中宣部、中国人民银行等二十多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的打击电信犯罪的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开展对电信诈骗的专项行动、联合行动、跨境跨国行动[1]。从宏观上,虽说前述措施在遏制电信诈骗犯罪中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总体上,还是没能有效制止电信诈骗犯罪分子日益猖獗的犯罪活动,电信诈骗犯罪率仍居高不下。因电信诈骗犯罪导致的惨案时有发生。对此,必须从电信诈骗的理论以及实务处理中寻找解决的途径,以电信诈骗犯罪的特征出发,完善理论制度,制定实务处理规则。

1 电信诈骗犯罪产生原因及特征

1.1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严重

如前所述,电信诈骗犯罪是犯罪分子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等通信工具作为实施犯罪的媒介而实施的犯罪行为,网络、短信等通讯工具仅仅是犯罪分子实施电信诈骗的犯罪工具,但犯罪分子实施电信诈骗犯罪之前必须要获取公民的相关个人信息,比如手机号码、工作、住址、家庭情况、银行卡信息等。2007年11月,人民日报对3500余人进行了“谁来保护我的个人信息”的调查。其中,90%的被访问者表示曾经亲自遭遇了个人信息被泄露,94%的受访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非常严重。79.8%的受访者表示对自己信息的泄露感到非常无奈和愤怒[2],可见我国目前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不容乐观,个人信息泄露非常严重。也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使得电信诈骗犯罪分子疯狂的盗取、骗取、非法收购公民的个人信息。为犯罪分子实施电信诈骗提供了非常有利的前提条件。因此,个人

信息的严重泄露是电信诈骗犯罪之所以日益猖獗、难以得到遏制的主要原因之一。

1.2公民防范意识薄弱

电信诈骗犯罪的犯罪对象也在随着犯罪分子的诈骗手段不断扩张,犯罪对象从最早的缺乏知识文化的农民群体、中老年人、涉世未深的学生等发展到知识分子、年轻群体、甚至是国家机关的领导等。如今,诈骗犯罪分子的诈骗手段也在不断更新,犯罪分子的电信诈骗犯罪已经突破了传统的线上非接触性诈骗方式,比如,在作者身边就发生这样一起诈骗犯罪,犯罪对象是一名律师,犯罪分子声称自己是一名还没有毕业的大学生,假期进行社会实践锻炼,上门推销某产品。在通过提供的虚假证件获得犯罪对象的信任以后,犯罪开始大量的推销手中的商品,在付款的时候,犯罪分子一般使用以下几种伎俩,一是,犯罪分子声称自己没有零钱找退时,从包里拿出了随身携带的刷卡机,要求顾客通过刷卡的方式支付。二是,犯罪分子同样声称无法找零,要求客户通过微信支付,并且如果客户扫码关注公众号还可以获得优惠。一般情况下,大多数人对这种小数目支付而且是在家实施的支付行为并不会产生怀疑,加之这个时代本来就是一个信息时代,电子支付的时代。殊不知,一旦按照犯罪分子的支付方式完成了交易,公民的银行卡、信用卡信息就已经被对方盗取,随之而来的便是犯罪分子转走了卡上的所有钱。因此,对于电信诈骗犯罪离每一个公民都近在咫尺,公民必须要有防范意识,要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识别诈骗行为的敏感度。不要给犯罪分子有机可剩,一旦涉及银行卡转账、微信扫码关注等都必要加强戒备心。另外,公民必须要谨记“天上不会掉馅饼,没有当慈善家的商家”,不要贪图小便宜。对于电信诈骗犯罪的无孔不入,已经给我们的生活帶来了很大的威胁,着这种情况下,建议公民将自己的储蓄卡和生活消费用卡分开使用,切记使用储蓄卡进行生活消费,以免遇到电信诈骗时遭受更大的损失。

1.3法律制度的不完善

我国刑法对网络诈骗犯罪规定目前存在明显的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二是,2011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理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的规定,三是,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对《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百八十九条进行的修改[3]。从宏观上来看,对于诈骗犯罪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法规进行规制。但微观上任然存在诸多问题。

1.3.1从刑罚处罚总体上分析,目前电信诈骗的犯罪收益大于犯罪分子所应受到的刑罚处罚

我国目前对于电信诈骗犯罪的刑罚量刑,总体上是同犯罪分子犯罪所得收益成正比的。但是量刑的幅度却落后与犯罪收益的增长速度。如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目前只能对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下即数额巨大的犯罪行为起到有效的规制,而对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明显低于犯罪所得的收益。显然在这种

情况下,犯罪所获得的利益就远远大于犯罪分子所应当付出的代价。这样的量刑规定就没有充分体现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1.3.2刑罚的大小配置不合理

目前,通过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知对于电信诈骗犯罪将所有的五十万元以上的金额都一并视为“数额特别巨大”。但是,从实务的审判案列中得出当前电信诈骗数额上已经达到上百万、千万以上的数额。也就是说根据目前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犯罪分子犯罪涉案数额50万元,同涉案100万、500万、1000万所受到的刑事处罚是一样的。这样的规定对于涉嫌犯罪金额特别巨大的犯罪分子没有起到威慑作用。1.3.3刑罚种类的适用不平衡

在电信诈骗犯罪的刑罚种类适用中,由于我国目前倡导的刑罚轻缓主义,因此在实务审判中,对于电信诈骗案件,法院为了体现轻罪轻判、重罪重判的原则,经常使用的是“长期监禁+高罚金刑”、“短期监禁+底罚金刑”的判决组合。可是在3年以上10年以下、10年以上这两个量刑档次之间的罚金数额和监禁的年限过度和不平衡。存在刑罚僵化的现象。[4]

2 电信诈骗的实务难题

2.1打击困难

由于电信诈骗犯罪的特殊性,随着信息网络的不断深入发展,虚拟世界的地域界限或国家界限已经开始逐渐淡化,这也是跨国性电信诈骗得以蔓延和泛滥的原因之一,犯罪分子在海外可以实施全球性的诈骗活动。比如,不久前我国公安部联合东盟8国以及台湾地区警方侦破的一起特大跨国电信诈骗,这起案件横跨了中国、柬埔寨、菲律宾、越南等9个国家和地区,一共抓获犯罪嫌疑人828名,涉案金额达到了2.2亿。像这样的案件实际上数不胜数,但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仅对本地区报案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然而,网络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通过技术手段使得网络接入地、犯罪地无法准确确认。因此,只能上报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指定管辖,但可想而知,这样长的程序周期往往会贻误破案时机,还有可能使犯罪嫌疑人逃脱证据被销毁。

2.2犯罪事实难以认定

与传统的诈骗案件不同,传统的诈骗案件一般由犯罪分子对被害人直接实施诈骗,这样一来被害人在时候可以对犯罪分子进行相互之人,但网络电信诈骗案件中犯罪分子同被害人大多数情况下是通过线上沟通联系,作案的手段非常相似被害人的人数也众多,实务中,被害人案发后无法准确具体的描述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也无法供述被害人的情况,因此,在很多案件中,无法建立犯罪团伙与被害人之间一一对应的关系,使得在犯罪事实的认定上存在一定的困难[5]。

2.3对电信诈骗犯罪涉嫌的罪名认定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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