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乡村旅游示范点检查标准(暂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

江西省乡村旅游示范点检查标准(暂行)

江西省乡村旅游示范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把旅游业培育成为我省国民经济重要支柱产业,把江西建成面向海内外旅游休闲“后花园”和红色旅游强省、旅游经济大省的战略部署,引导和推动全省乡村旅游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规范乡村旅游示范点的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旅游局《关于促进农村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发布〈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工业旅游示范点检查标准(试行)〉的通知》、国家旅游局和农业部《关于大力推进全国乡村旅游发展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村旅游是以乡村地域及与农事和农家相关的风土、风物、风俗、风景组合而成的乡村特色旅游资源为吸引物,吸引旅游者前往休闲、游憩、观光、体验及学习的旅游活动。乡村旅游点是指能够提供开展乡村旅游活动的空间地域,具备相应的旅游服务、管理机构和旅游服务设施的旅游点。乡村旅游示范点是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乡村旅游点。

第三条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乡村旅游示范点的审定和管理工作,并负责制定《江西省乡村旅游示范点检查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制作《江西省乡旅游示范点申请审定报告书》和江西省乡村旅游示范点标牌。各设区市旅游行政

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乡村旅游示范点的初审、报审和管理工作。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乡村旅游示范点的预审、报审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充分发挥乡村旅游示范点的典型示范作用,加强宣传推广,并会同相关部门帮助和指导乡村旅游示范点不断提高建设、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申报与审定

第五条鼓励有条件的乡村旅游点申报乡村旅游示范点。乡村旅游示范点的报审,按申请、预审、初审、验收、审定程序进行。

第六条申请。乡村旅游示范点的申请由乡村旅游点管理机构提出。在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领取或在江西旅游网()下载《江西省乡旅游示范点申请审定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后,根据《报告书》的要求进行自评,自评达600分以上,可向所在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预审申请。申请时须提交《报告书》及自评情况,同时可附有关文字、图片等资料。

第七条预审。乡村旅游示范点的预审由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乡村旅游点提出的申请后,应及时组成预审组进行预审。预审应在乡村旅游点自评的基础上,对《报告书》中所有项目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向预审对象及时反馈检查情况,

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整改。预审达600分以上,可向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初审申请。申请时须提交《报告书》及预审情况,同时可附有关文字、图片等资料。

第八条初审。乡村旅游示范点的初审由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初审申请后,应及时组成初审组进行初审。初审应对《报告书》中所有项目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向初审对象及时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整改。初审达600分以上,可向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申请时须提交《报告书》及初审情况,同时可附有关文字、图片等资料。

第九条验收。乡村旅游示范点的验收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将组成验收组开展验收工作。验收组根据《报告书》中的所有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验收组应及时将验收情况向设区市、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验收对象及时反馈,并向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验收报告。

第十条审定。乡村旅游示范点的审定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验收工作结束后,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各验收组对各地申报乡村旅游示范点的验收情况,及时集中进行审查核定。

第三章命名

第十一条通过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核定的乡村旅游示范点,正式命名为“江西省乡村旅游示范点”,并颁发标牌。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审定的乡村旅游示范点,每年集中命名一次。

第四章复核

第十二条乡村旅游示范点实行动态管理。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全省乡村旅游示范点三年复核一次,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乡村旅游示范点两年复核一次,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乡村旅游示范点一年复核一次。对由于盲目开发、疏于管理、违规经营等原因,造成违反法律法规、旅游资源破坏、旅游秩序混乱等情况,达不到《标准》的,取消其“江西省乡村旅游示范点”命名。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未经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命名,任何单位不得使用“江西省乡村旅游示范点”名称和标志。

第十四条2006年命名的“江西省农业旅游示范点”纳入“江西省乡村旅游示范点”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经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命名的省级乡村旅游示范点方可申报国家级同类的旅游示范点。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发布的《江西省农业旅游示范点评选标准》同时废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