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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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县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0)梁法行初字第3号原告麻XX,男,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蒋文勇,重庆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梁平县梁山街道暗桥街50号。

法定代表人曾卫民,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平,该局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丹,该局职工。

第三人梁平县新盛镇书马煤矿。住所地:梁平县新盛镇马云村。

法定代表人向作文,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刘世才,重庆正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麻XX与被告梁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梁平县新盛镇书马煤矿劳动工伤认定决定一案,于2010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受理后,于2010年3月30日向被告梁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麻XX及其委托代理人蒋文勇,被告委托代理人陈平、王丹、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刘世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麻XX诉称,2008年2月第三人梁平县新盛镇书马煤矿招用原告后,安排其到新开的矿井(原新盛镇永兴煤矿)从事掘进工作,第三人为原告参加了工伤保险和商业意外险。

2009年5月12日原告在井下工作中,由于天平渣石掉落致使原告受伤,经送梁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09年6月9日,第三人向被告申请对原告进行工伤认定,被告以原告与第三人没有劳动关系为由作出原告受伤不是工伤的认定决定。原告不服,向梁平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该决定。按照重庆市经委文件《梁平县2008年采矿权出让计划建议说明》附件四中(十)梁平县新盛镇书马煤矿“以书马煤矿为整合主体矿井,关闭五福煤矿,整合书马煤矿,五福煤矿以及现有探矿转采矿权的永兴煤矿资源组成新的采矿权”的文字表述,新盛镇永兴煤矿自始没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属第三人的投资分支机构,原告被老板安排在此工作本身没有过错,且第三人一直为原告办理了工伤保险和商业意外险,工伤认定的申请也是第三人提出的。现被告认定原告与第三人没有劳动关系事实错误,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梁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梁平劳社伤认决字…2009‟267号工伤认定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梁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第三人于2009年6月9日提出原告麻XX的工伤认定申请,要求认定原告受伤属工伤。经调查核实,原告自2008年以来一直在梁平县新盛镇永兴煤勘(以下简称永兴煤勘)上班。2009年5月12日原告在永兴煤勘掘进过程中,因顶板掉渣造成原告受伤。因原告与第三人没有建立劳动关系,被告认定原告受伤不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原告不服,向梁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被维持。2008年9月20日,第三人书马煤矿发生较大事故后被有关部门责令停产整顿,至原告受伤之日尚未恢复生产,不可能发生工人采煤工伤事故,此时书马煤矿只包括一采区(原书马煤矿)

和二采区(原新盛镇五福煤矿),并不包括永兴煤勘的业务范围。从永兴煤勘的探矿许可证上可以看出,该矿的探矿权人是重庆西奥贸易有限公司,进行勘查的单位是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205地质队。永兴煤勘的采矿权仍然属于国家,国家并未将永兴煤勘的采矿权出让给第三人。原告在起诉中提到的重庆市经委的文件只是一个计划、建议、说明,并没有肯定书马煤矿和永兴煤勘正在整合或者已经整合。书马煤矿的采矿许可证所显示的采矿范围为原书马煤矿和原五福煤矿,并不包括永兴煤勘的资源。原告在永兴煤勘上班,与第三人没有建立劳动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关系存在是参加工伤保险的前提,原告与第三人未建立劳动关系,第三人通过虚构劳动关系参加工伤保险系违法行为。故被告作出的梁平劳社伤认决字…2009‟267号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持。

第三人称,永兴煤勘的煤矿资源系第三人书马煤矿的资源范围,原告被书马煤矿安排到永兴煤勘工作符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原告与第三人确有劳动关系,所以第三人为原告参加了工伤保险。被告作出的梁平劳社伤认决字…2009‟267号工伤认定决定事实错误,人民法院依法应当撤销,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在答辩期限内,被告梁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0年4月9日向本院提交了其作出梁平劳社伤认决字…2009‟267号工伤认定决定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材料。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向法庭举示了以下证据证实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1、麻XX身份证复印件。

2、企业基本信息。证明:梁平县新盛镇书马煤矿系经工商部门登记的合法企业。

3、梁平县人民医院疾病诊疗证明书。证明:原告麻XX左肩胛骨骨折,多处软组织受伤,住院属实。

4、劳动合同书。拟证明:该劳动合同系第三人伪造,实际原告并未与第三人签订劳动合同。

5、原告提供的刘世荣、杨华国书面证言。证明:虽然两证人证明原告系书马煤矿职工,在书马煤矿上班时受伤,但证人证明的内容与原告的陈述矛盾,且原告的受伤地点并不在书马煤矿,所以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是虚假的。

6、被告调查麻XX的笔录。证明:原告麻XX自2008年农历正月起至受伤之日一直在永兴煤勘工作,从未在书马煤矿工作过,也未与书马煤矿或永兴煤勘签订过劳动合同,原告是在永兴煤勘打掘进过程中受伤。

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煤矿整合工作的通知》(渝府…2009‟2号)。证明:2009年1月4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将原梁平县新盛镇书马煤矿和五福煤矿整合到一起,整合后矿井名称为书马煤矿。但不包括永兴煤勘。

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煤矿整合的通知》(渝府发…2007‟128号)、梁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关闭梁平县龙门罗家沟等12个煤矿的批复》(梁平府函…2007‟166号)。证明:2007年11月14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下发煤矿整合的通知,同年12月28日梁平县人民政府决定,将原书马煤矿与五福煤矿整合,整合后保留书马煤矿的名称,实行一套通风系统,分两个采区,即原书马煤矿为一采区,原五福煤矿为二采区。

9、《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梁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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