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自然法中的理性精神及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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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 永恒法是根本, 其他法最终都离不开
永恒法,自然法不过是理性受造物所应遵守的永恒法的 一部分。 从他的自然法理论出发,阿奎那提出了关于国家和 法律的来源和性质等问题。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观点,人 是政治的动物,国家在原则上可以满足作为公民的人之 需要;人的目的是追求幸福,而理想的国家可以在现世 满足此需要,此外并无来世的终极目的。阿奎那继承了 亚里士多德的观点, 他强调, 人是政治的动物, 不可能在 自然状态下孤独地生存, 必须运用理性, 与他人合作, 过 社会生活。因此需要政府管理社会,为人们的利益服 务。他抛弃了早期基督教关于国家根源于人的罪恶等观 点, 强调人类组织政府、 建立国家、 制定法律, 是基于人 的理性思考,是人类本性使然;即使不存在人类祖先的 堕落,政治生活作为人的自然生活也是必不可少的。可 见,他的自然法在很大程度上已经与神法分道扬镳了。 “ 当阿奎那认为自然法直接来源于人的自然本性时,他 实际上是在肯定人的善良天性和人的理性能力;当阿奎 那认为根据自然法的要求组织政治生活不仅有利于统 一与和平,也是人的完善和幸福条件时,他实际上肯定 了在信仰之外存在一个相对独立而又不至于直接触犯 ” 既定的宗教权威的政治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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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基本特征,它有效地遏止了古代末期的极端怀疑论态 度,复苏了业已衰微的批判精神,使理性逐步获得严密 求证精神与方法,为近代的到来准备了一个基本的精神
&+ ’ 素质。 ” 另一方面, 奥古斯丁理论中所包含的对人性的
怀疑,对政治生活的道德完善性的否定使他改变了古代 自然法的观念。这种理论反思,也成了近代思想家理论 思考的前提。与古代相比,近代的思想家们放弃了实现 “或者说, 人类道德完善的伟大目标。 他们通过降低人类 生活的目标来提高自己的学说的有效性和可行性。政治 不是实现善而是抑制恶,成为近代西方制度设计的根本
$ # % & ’!(+ * 样罪恶的神法” 。 神法是永恒法的具体化。
可见, 在阿奎那那里, 自然法犹如一座桥梁, 其一端 架在人定法这边,另一端则植根于永恒法的彼岸。从原 则上讲, 自然法最终离不开上帝, 而从具体的意义来说, 自然法直接来自人的理性。在他的理论中,自然法是一 个通过神的名义来肯定人的理性与自然本性的特有价 !"#$%"
$ # % & ’!() * 制” 。 具体来讲, 他把世界上的法律分为四种: 永恒
“永恒法 ” “上帝掌管万物的理 法、 自然法、 人法和神法。 即 性和智慧 ” , 它是上帝理性的体现。 它适用于整个宇宙, 具 有最高的统治权。 因其不受时空的限制, 所以是永恒的, 其他一切法律都是由永恒法产生的。 自然法是永恒法在 “ 自然 人类身上的体现, 是人的理性所确立的行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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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社会科学
!""#$ % 的一笔,是自然法理论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另一方 面,它也是联系古代的自然法理论与近代理性主义自然 法的桥梁, 对近代政治思想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首先, 从奥古斯丁的神圣自然法来看, 一方面, 他在 神圣自然法创立的过程中,所运用的论证方法,即通过 层层设问,逐步揭示概念或命题的诸多可能的不确定方 面,以最终达到对它的确切理解,被后来的神学家们广 泛使用。公元 *" 世纪以后, 这种逻辑方法, 成了基督教 神学论证、论争乃至神学体系建构的基本方法;并且在 其发展过程中,除了论辩推理外,又加入了证明推理的 形式,从而以严密的逻辑论辩凸显了理性主义精神。这 种逻辑推理和思辨的方法,也深刻地影响了西方人的思 维, 为后来的科学发展打下了很好的基础。对此, 许多现 代著名的思想家都曾经做过很高的评价,如著名的文化 史家道森认为,经院哲学使我们“相信理性的力量和宇 宙的理性,舍此近代科学就不可能产生。它摧毁了我们 的祖先和所有其他落后民族所共有的那种古老的巫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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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完善的人类正义的优越性, 同时又宣称这样的正义在 实践上是不可能的, 由此他们也就揭露了这样的正义本 身所固有的局限性; 因此这至少不言自明地宣布, 有必要
& ! ( ) *’#- , ” 以更高、 更纯正形式的正义来补充人类的正义。 这
样, 他就把目光转向了上帝, 用上帝的理性与启示来解释 自然法的存在与实现。 《上帝之城 》 在 中, 奥古斯丁把国家分成两种: 一种 是由上帝的信徒所建立的、由教会所代表的 “ 上帝之 城” ,另一种是由犯有“原罪 ”的人们所组成的“世俗之 城” 。他认为: 上帝之城起源于人们对上帝的热爱, 其成 员都是上帝的选民, 具有善良的本性, 重视精神; 世俗之 城则起源于人们对自己的爱,其成员都是上帝的弃民,
$ # % & ’!() * 法不外乎是永恒法对理性动物的关系 ” , 是理性受
“ 人定法 ” 造物对永恒法的参与。 而 则是为了公共利益而 由具体负责者所颁布的理智命令, 它是严格地以自然法、 最终是以永恒法为准绳制定出来的成文法; 它经过立法 者的周密思考, 使用于各种不同的环境。 阿奎那所说的 “神法 ” 《圣经 》 , 是从基督教 中归纳出来的, 它是神的直接 “所以, 启示。 因为人法有太多的局限, 为了不让任何罪恶 不遭禁止和不受惩罚, 那就必须有一种可以防止各式各
古代自然法观念的继承, 它是顺乎人的天性的。 然而, 在 谈到自然法的来源时, 他们就与上帝结合起来了。 在古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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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自然法中的理性精神及其意义 他们本性堕落, 重视肉体, 自私而轻视上帝, 因此, 他们 必然会受到应有的惩罚, 这种惩罚就是暴力与强制。 当然, 这两者之间不是截然对立的。在他看来, 上帝 之城既不同于柏拉图的理想国,亦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彼 岸王国,它是指“按照上帝生活 ”的民族共同体;相反, “人间之城 ”是指“按照肉体(自然人 )生活 ”的人和国 家。这二者并存于世俗国家中,两个城的居民也生活在 一起, 但二者的生活方式不同, 生活目标也不同。 在此基础上,奥古斯丁提出并区分了“永恒法 ”与 “世俗法 ”两个概念,并引出了理性和信仰的问题,从而 对自然法做出了独特的解释。在奥古斯丁那里,永恒法 是上帝在创世之初为人类立下的最高规则,它由上帝创 立, 并植根于人类灵魂深处。它是上帝的智慧和意志, 是 使一切事物达到他们各自的目的从而处于完美秩序的 法。永恒法具有唯一性,它是正义的最高标准和其他一 切正义的神圣源泉。而世俗法或人类法是永恒法原则在 特定人类共同体中的要求,它是可变的,可以因城邦的 不同而有所区别。与永恒法相比, 它具有不完善性, 它的 公正性是相对的。他认为人类法的制定基于那些有恶行 的不完善者,其功能便是强制那些不完善者在贪图世俗 的物质利益时不致做出不法、 不义、 不公正之事, 因此世 俗法有很大的局限性。 在奥古斯丁那里,自然法直接来自永恒法,它源于 人格化的上帝的理性和意志,本质上是神意的象征与体 现。它也是人定法的有效性的来源, 因此, 凡是与自然法 相冲突的人类法, 都应该自动废止, 丧失效力。这样, 奥 古斯丁以历史哲学的诠释方式,完成了始于早期教父思 想中的自然法的神学转向:自然法最终不是来自人的自 然本性, 而是来自上帝的启示; 它不是人的理性的产物, 而是对上帝永恒法的确认。所以, 它不是来自此岸, 而是 来自彼岸。可见, 他把自然法彻底神圣化了。 神圣自然法有很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在理论 上,自然法的宗教化有利于解决它自身的有效性问题。 如前所言,世俗法的局限性需要自然法来弥补,但自然 法自身又无法保证它的实现,因此,只有借助全能的上 帝, 在彼岸世界中, 充分发挥自然法的作用。在实践上, 当世俗智慧与人的理性对于人的道德完善已经力不从 心时,奥古斯丁在现世找到了“上帝之国 ”的现实代表 —— — 基督教会, 把它当作一个精神共同体, 由此, 也把自 然法理论与信仰联系起来,使得古代自然法发生了彻底 的转向,而这种转向所传递出的理念直接启示经院哲学 家托马斯・阿奎那对自然法的理解与建构,为其创立独 具特色的自然法体系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 托马斯・阿奎那自然法思想中的理性主义 自 !" 世纪至 !# 世纪,亚里士多德的很多著作陆续 被译成拉丁文而引入西方,同时引入的还有阿拉伯学者 对亚里士多德的诠释性著作。由此,亚里士多德的思想 开始在欧洲复兴。而这种复兴给中世纪欧洲意识形态带 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和难得的机遇,前述以神启为中心 的自然法观念开始受到诉诸人类理性的自然法观念的 影响。在这方面作出巨大贡献的就是托马斯・阿奎那。 他以其卓异的睿思,对历来以希腊哲学阐释交易的部 分,重新以亚里士多德哲学进行阐释。如果说奥古斯丁 等早期基督教哲学家完成了自然法的宗教解释,阿奎那 则恢复了古代自然法的概念,并把它与宗教自然法结合 起来, 从而建构了全新的神学体系。 阿奎那的法律思想是他的思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 分, 与奥古斯丁不同, 他主要吸收了亚里士多德的思想, 也兼采西塞罗及罗马法学家等各家之说, 其思想主要体 《神学大全 》 “人们赖以导致某 现在他的 中。 他把法定义为 些行动和不作其他一些行动的行动准则和尺度 ” , 这种法 “事实上的确很宽泛, 律概念 已远远超越人类实体法的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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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自然法中的理性精神及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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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古斯丁以历史哲学的诠释方式, 完成了自然法的神学转向, 把自然法彻底神圣化了。阿奎那通过重新 阐释亚里士多德哲学, 恢复了古代自然法的概念, 并把它与宗教自然法结合起来, 建构全新的神学体系。奥 古斯丁和阿奎那的自然法理论是自然法理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是联系古代的自然法理论与近代理性 主义自然法的桥梁。这些自然法思想对近代思想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留下了浓重的一笔。 & 关键词 ( 中世纪; 自然法理论; 理性; 圣・奥古斯丁; 托马斯・阿奎那 & 中图分类号 ( .-"% !""!%3 ) & 文献标识码 ( / (!""# ) & 文章编号 ( ’""+ 0 -’12 "% 0 ""3! 0 "+ (上海 杜仕菊 ) ’#4+ — , ,女,华东理工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政治哲学、政治学理论。
& ! ( ) *’#+ , ” “哲学家们断言 件, 但他们无力确保正义的实现。
性加以建构的过程, 即一种理性化的过程。 一、 神圣自然法中理性与信仰的统一 神圣自然法最早是通过教父们和《圣经 》的不断讲 述产生的,并且通过基督教哲学家圣・奥古斯丁的系统 论证得以确立。 在古代思想中, 自然法是存在于人的自然本性之中 的正义原则, 这些原则是人类的生活指南和实在法的合 法性依据。 使徒圣保罗在致罗马人使徒的书信中也涉及 “没有律法的外邦人, 这样的自然法概念, 其中强调: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顺 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 他们虽然没有律法, 自己就是自己 的律法。 这是显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心里, 他们是非之 ” 这里所讲的刻在他们心里的律法, 心同作见证。 就是对
& 0 ’ ( )!%" , “诉诸理性是中世纪基督教神学的 自然观 ” 。可见,
值的概念,自然法与上帝的联系只是为了给人类独立地 以自己的理性和自然本性所确立的自然法为指导提供 “我们赖以辨别善恶的自然理 正当性。正如他所强调的: 性之光,即自然法,不外乎神的荣光在我们身上留下的 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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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欧洲中世纪是一个“信仰的时代 ” ,因为 基督教信仰观念一直是中世纪文化的核心。然而,仔细 “理性与自然法这对 ‘孪生子 ’ 探究, 我们就会发现: 从一 开始就作为神权政治的天敌存活在中世纪的意识形态
&’ ( 之中。 ” 基督教本身的发展过程就是一种不断地用理
腊哲学中, 自然法来自人的理性; 在斯多葛派那里, 自然 法来自一种带有普遍性的世界理性; 而在中世纪, 自然法 则是来自上帝的理性, 是上帝的启示。 关于这一点, 奥古 《上帝之城 》 斯丁在其著作 中做了系统的论述。 他认为, 古 代哲学家们所提出的城邦正义的思想, 只停留在口头上, “他们将正义视为城邦的健全条 根本无力保证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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