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翻译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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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翻译理论
一、功能派翻译理论提出的背景
二、功能派主要理论
1、卡塔琳娜·莱思的文本类型理论
2、斯·威密尔的翻译目的论
3、贾斯特·霍斯-曼特瑞的翻译行为理论
4.诺德的“功能加忠诚”的翻译观
三.对功能派理论的评价
四、对功能主义目的论在中国研究现状的分析及反思
1、反思之一:功能主义目的论研究现状分析
2、反思之二:功能主义目的论“中国化”的途径
五、结语:对国内功能主义目的论今后研究的展望
功能翻译理论
功能主义翻译理论于20世纪70年代出现在德国。它既继承了传统翻译论的合理成分,又突破了其束缚,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实践意义,为整个翻译界提供了一条新的研究发展思路。
一、功能派翻译理论提出的背景
翻译早在公元前就已成为人们争论不休的话题。从罗马帝国的翻译家们对“词对词”翻译与“意义对意义”翻译展开辩论至今,翻译理论领域可以说是“百花齐放, 百家争鸣”。
功能派翻译理论虽然直到20 世纪70 年代在德国才首先产生,可综观历史,翻译的功能观却在翻译实践中早有所表现。无论中外,翻译的标准往往更多强调的是译文与原文本字面上的严格忠实,因此在翻译的意图、目的和译本所起到的实际效果之间往往会产生一定的距离,这样翻译活动的执行者就常常处于一种两难的境地。然而,从20 世纪50年代起,西方翻译理论基本上被圈定在语言范围之内,翻译理论家没有认识到翻译的本质,它不仅是纯语言方面的转换,而且还是建立在语言形式上不同文化间的交流。随着翻译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发展,语言学派也逐渐意识到其内在的弱点。此时, 以新的视角重新审视翻译活动成为一种必然,功能派翻译理论就是这样一种尝试。
二、功能派主要理论
功能主义理论将翻译定义,从翻译即把原语文本一一对应地转换为目的语的观点中解放出来,扩展到翻译行为,把翻译研究纳入跨文化交际研究,指出翻译涉及跨文化的一切语言符号与非语言符号的转换。功能派理论中对等原则的位置与语言学派大相径庭。对等原则是语言学派翻译理论的基础,而功能派只将其视作特定情况下采用的原则。功能主义理论是以目的论为主导的翻译标准多元化的理论体系,更符合翻译实践。
目的论是功能派翻译理论中最重要的理论,20世纪80年代由德国两位著名的翻译理论家弗米尔(Hans J.Vermeer)和莱思(Katherina Reiss)创立。翻译目的论有三个重要原则:目的性原则、连贯性原则与忠实性原则。其中,目的性原则是翻译目的论的首要原则。目的性原则认为,翻译过程中,译者应该考虑到译文接受者的文化背景,译文期待以及译文的交际目的。因此,翻译目的决定着翻译策略及翻译手段。连贯性原则要求译文应该有可读性和可接受性,译文应该与译文读者的交际情景及文化背景相一致,使译文读者对翻译结果容易接受和理解。忠实原则要求译文应忠实于原文,要充分表达原文的意义,但忠实原则又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对等原则”,忠实反对严格按照原文进行翻译,认为翻译效果可以优于原文。德国素有研究功能翻译理论的传统,卡塔琳娜·莱思( Katharina Reiss ) 、汉斯·威密尔( Hans. Vermeer ) 、贾斯特·霍斯-曼特瑞( Justa Holz Manttari ) 、诺德( Christiane Nord )为其代表人物,他们为功能派的创立和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1、卡塔琳娜·莱思( Katharina Reiss )的文本类型理论(Text typology)
莱思的功能主义翻译批评理论,是指文本类型理论(Text typology)。卡塔琳娜·莱思是一位经验丰富的翻译家和翻译培训家,威密尔和诺德都是她的学生。早在 1971年,她在著作《翻译批评的可能性与局限性》中,就提出了功能类别的问题。该书严格说来仍以对等论为基础,却可以视为德国翻译学术分析的开端。莱思试图创立一种基于源语语篇和目的语语篇功能关系的翻译批评模式。她理想中的翻译是“目的语篇和源语语篇在思想内容、语言形式以及交际功能等方面实现对等”。她称此类型的翻译为“完整的交际行为”。
但是,莱思也意识到,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译文所要实现的目的或功能不同于原文的目的或功能,因此翻译并不要求对等。例如将一篇散文改写成舞台剧,把莎士比亚的戏剧翻译成外语课堂教材,将一首阿拉伯诗歌逐字翻译出来作为不懂阿拉伯文的英国诗人意译的基础,把《格列佛游记》翻译成儿童读本,或是由于宗教、民族或商业的原因将之编辑成具有不同意识形态的版本等。莱思把这些例外情况排除在“翻译”的范围之外,并建议将其称之为“转换”。在这些情况下,翻译的功能优先于对等论的标准。翻译批评家不再依赖对原文特征的分析,而是要根据翻译的环境来判断译文是否具有功能。
后来,莱思把自己提出的文本类型理论和翻译策略联系起来作为一种具体的理论,放在她和威密尔的合著中讨论。按她的观点,文本类型理论可以帮助译者确定特定翻译目的所需的合适的对等程度。她对文本的两种分类形式作了区分,一是文本类型:按照主体交际功能(主要有传意、表情、使役)分类;另一是语篇体裁或变体,按照语言特征或惯例常规分类(如划分工具书、讲演稿、讽刺作品或广告所依照的标准)。在她看来,每种文本类型都可能包括多种不同的体裁,但一种体裁(如书信)不一定只涉及一种文本类型:情书可为表情,商务信函可为传意,求助信可为使役。由于语篇体裁特征是约定俗成的,因此体裁分类对翻译策略的确定有重大意义。“所有类型的翻译在具体情况下都可以得到合理的解释。逐字翻译在对比语言学研究中非常有用,语法翻译对外国语言习则很有帮助,不同语言中特定的表达方式的翻译对学术研究尤其有用。”可见,对文本类型分析有助于译者选择合理的翻译策略。在她发表于1971 年的《翻译批评———潜力与制约》(the Potentials and Limitations)一书中,莱思首次将文本功能列为翻译批评的一个标准。一方面她依然“坚持以原作为中心的等值理论”,另一方面她也认为应该以“原文和译文两者功能之间的关系”来评价文本,并指出“理想的译文应该从概念性的内容、语言形式和交际功能上与原文对等”,她称这种翻译为“综合性交际翻译”。但在实践中莱斯发现“有些等值是不可能实现的,而且有时也是不该追求的。这些例外的情况是由具体的翻译要求( translation brief )”造成的。莱思认为译者“应该优先考虑译文的功能特征,而不是对等原则”。在整个翻译过程中的“参照系不应是对等,而应该是译文在译语文化环境中所预期达到的一种或几种交际功能”。因此,翻译批评不能仅仅依赖对原语特征的分析,而应该考虑译文在功能上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2、汉斯·威密尔( Hans J. V ermeer ) 的翻译目的( Skopostheory )
汉斯·威密尔曾在卡塔琳娜·莱思门下受过口译训练,学过普通语言学和翻译研究。他尝试在实践与理论之间架起一座桥梁。他认为翻译是一种转换,也是一种人类行为,而任何行为都有一个目标,一个目的。而且,一种行为会导致一种结果,一种新的情景或事件,也可能是一个新的事物。这便是弗米尔将其理论称为目的论的原因。
汉斯·威密尔进一步打破了等值理论的束缚,主张以文本目的为翻译活动的第一准则,创立了功能派的奠基理论:目的论。他根据行为理论提出:翻译(包括口译) 是一种交际语言和非语言符号从一种语言向另一种语言的转换(其他情况下则也包括把图片转换成音乐,或者把设计图转换成一幢大楼)。因此,翻译有是人的一种行为。根据行为理论,威密尔进一步指出,人的行为是在特定的情况下发生的有目的的行为,它既是构成具体情境的一部分,又对情境有一定的影响。而且,情境是根植于文化背景的之中,对任何一个特定情景,以及在特定情景中的语言的和非语言因素的判断,都取决于情景以及情景中具体因素在特定的文化体系中的地位。不同的文化具有不同的风俗习惯和价值观,因此翻译也并非一对一的语言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