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老年人精神慰藉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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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信息2012年第33期

SCIENCE&TECHNOLOGY INFORMATION

我国已进入老龄社会,精神慰藉是老龄化社会的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根据全国老龄办发布最新人口数据,截至2011年末,全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85亿,且每年仍以3.2的速度递增。尤其是在进入老龄化社会之后,城乡家庭空巢老年人越来越多,据民政部公布的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城乡空巢家庭超过50%,部分大中城市达到70%;农村留守老人约4000万,占农村老年人口的37%。随着“空巢家庭”比例的不断增长,存在于空巢老人身上的亲情失衡、精神慰藉缺失等问题逐渐凸显,表现为老年人在精神需求上的旺盛和在精神供给上的相对短缺。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老年人享有精神慰藉权,而在实践中老年人的精神慰藉权尚未得到有效地保护,我们有必要进行反思并探讨解决问题的途径。

1精神慰藉权的涵义

所谓精神慰藉权,是指老年人享有的获得尊重、安心和亲情慰藉等方面精神愉悦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同时还明确,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提出老年人的精神慰藉权问题,从而为老年人维护精神慰藉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子女全面履行对老人的赡养义务提出了明确要求。本文认为,老年人享有精神慰藉权,一方面需要家庭和子女赡养、照料实现,另一方面需要国家和社会有所作为。

精神慰藉的实质是满足公民年老时的精神需求。老年人精神需求包括三个维度的“需求”,即自尊的需求、期待的需求和亲情的需求;与此对应的“满足”是人格的尊重、成就的安心和情感的慰藉。[1]老年人的精神需求满足不仅来自家庭,也来自社会成员、社会机构的支持,甚至需要政府的关怀。来自政府和社会的精神慰藉包括全社会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也包括政府应不断完善相关的社会保障。

本文认为,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老年人享有精神慰藉权,还意味着老年人有权享有继续受教育权和老年人娱乐权。《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31条规定:“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权利。国家发展老年教育,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实践中,国家加大投入,积极扶持,推动老年教育事业迅速发展。发展老年文化教育是提高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水平的要求。我国重视发展老年文化教育事业,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不断满足老年人精神文化需求。

2精神慰藉权的内容

2.1获得人格尊重

老年人是连接过去、现在和未来的桥梁和纽带。尊老爱老是支撑人类文明大厦的基石,维系社会和谐的纽带。家家有老人,老年人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有资格赢得尊重,最需要得到关爱的特殊群体。老年人普遍有孤独感,他们希望赢得周围人的亲近,求教与拥戴,要在人格上尊重老人,满足老人自尊需求。尊重既是对老年人精神需求的一种满足,也是由老年人的地位、年龄、资历、经验等决定的。老年人有自己的生活方式、思维习惯和自主选择的权利,在通常情况下都应该受到晚辈的尊重。

尊重的需求是人类最基本的精神需求,这种需求的满足是对一个生命个体主体性的承认。老年人有权决定自己个人事务如婚姻问题。依据法律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2.2获得情感慰藉

情感慰藉是指老年人期望子女提供精神上的关怀。情感慰藉资源对于老年人的精神健康、心理满足和幸福程度的评价是非常重要的、其他资源也很难替代的养老资源。父母通常对子女有很高的期待,望子成龙、望女成凤,子女的婚姻美满、事业成功都是对父母的极大心理安慰,子女视野成功、光耀门庭,实际上也是对父母的一种精神赡养。

2.3参与社会发展

参与社会发展权是指老年人有权参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动。参与社会发展既是老年人老有所为的体现,又是老年人保持精神健康的途径之一。国际公约和世界各国的养老保障法律制度都有这方面的规定。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0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和革命、建设经验,尊重他们的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

人生价值贯穿于一个人社会生活中生命的全过程,其中包括老龄阶段。老年人作为社会成员的一员,他们对社会的存在与发展负有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在他尽义务的同时,也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受到社会的尊重。如果说人们视老年人为宝贵财富的最根本的理由是对他们完成人口再生产和物质再生产历史功绩的肯定的话,那么老年人在现实生活中如何进一步实现自我价值,则要靠继续参与社会发展来获得社会的承认和尊重。

3精神慰藉权的法律保护

3.1国家应尽快完善相关立法

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只在第11条中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该条规定没有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义务进行规定。2012年7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并向全国征求意见。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我们看到该法草案仍然没有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因而,应当尽快完善相关立法。

3.2强化子女对老年人精神赡养的义务

亲情这一特殊的感情是其他人无法替代的,在老人的精神慰藉上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老年人随着年龄的增长和角色的变化,社会活动范围相对缩小,心理上会发生很多复杂的变化,老年人不仅要求有满意的物质赡养,更渴望情感的关爱,心灵的慰藉,期望儿孙绕膝尽享天伦之乐。实践中有一种对精神慰藉的误解,一些儿女们经常给父母买东西,吃的、穿的、用的一应俱全,以为这样就给了老人慰藉了。其实不然,现在老人缺的也许有物质方面的东西,但更缺的是精神上的安抚和慰问,更需要的是亲情的回归。养老不仅是要满足老年人的衣食需求,关注老年人情感需要对于保障其安度晚年更具意义。继续保持和巩固家庭在老年人权益保障上的主体地位是应当支持和鼓励的措施,而且就老年人的精神慰藉来看,家庭和子女更能为老年人提供良好的精神归属。

当然,我们也看到,如果老年人的配套保障制度,尤其是物质社会保障制度不更好的建立起来,单纯的为了保护老年人的精神慰藉而作出立法的努力,是不可能实现对老年人进行全方位保护的整体目标的,因为合理的物质保障制度的建设也是促成一个良好的精神慰藉保护氛围形成的前提。

3.3政府应有宏观规划

老年事业是一项公益性、社会性的事业,在市场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地方,政府必须积极承担起职责。在老年人精神赡养方面,政府自然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各级政府老干部工作机构、各级老龄工作机构

论老年人精神慰藉权的法律保护

刘灵芝于向花

(大连民族学院辽宁大连116600)

【摘要】精神慰藉权,是指老年人享有的获得尊重、安心和亲情慰藉等方面的精神愉悦的权利。老年人精神慰藉权的实现,既是家庭和子女的义务,也是国家和社会的义务。我国应尽快完善相关立法,并出台相关措施,依法保护老年人的精神慰藉权。

【关键词】老年人权益;精神慰藉权;法律保护

○本刊重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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