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老年人精神慰藉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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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信息2012年第33期
SCIENCE&TECHNOLOGY INFORMATION
我国已进入老龄社会,精神慰藉是老龄化社会的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根据全国老龄办发布最新人口数据,截至2011年末,全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85亿,且每年仍以3.2的速度递增。
尤其是在进入老龄化社会之后,城乡家庭空巢老年人越来越多,据民政部公布的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城乡空巢家庭超过50%,部分大中城市达到70%;农村留守老人约4000万,占农村老年人口的37%。
随着“空巢家庭”比例的不断增长,存在于空巢老人身上的亲情失衡、精神慰藉缺失等问题逐渐凸显,表现为老年人在精神需求上的旺盛和在精神供给上的相对短缺。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老年人享有精神慰藉权,而在实践中老年人的精神慰藉权尚未得到有效地保护,我们有必要进行反思并探讨解决问题的途径。
1精神慰藉权的涵义
所谓精神慰藉权,是指老年人享有的获得尊重、安心和亲情慰藉等方面精神愉悦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同时还明确,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提出老年人的精神慰藉权问题,从而为老年人维护精神慰藉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子女全面履行对老人的赡养义务提出了明确要求。
本文认为,老年人享有精神慰藉权,一方面需要家庭和子女赡养、照料实现,另一方面需要国家和社会有所作为。
精神慰藉的实质是满足公民年老时的精神需求。
老年人精神需求包括三个维度的“需求”,即自尊的需求、期待的需求和亲情的需求;与此对应的“满足”是人格的尊重、成就的安心和情感的慰藉。
[1]老年人的精神需求满足不仅来自家庭,也来自社会成员、社会机构的支持,甚至需要政府的关怀。
来自政府和社会的精神慰藉包括全社会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也包括政府应不断完善相关的社会保障。
本文认为,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老年人享有精神慰藉权,还意味着老年人有权享有继续受教育权和老年人娱乐权。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31条规定:“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权利。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
”实践中,国家加大投入,积极扶持,推动老年教育事业迅速发展。
发展老年文化教育是提高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水平的要求。
我国重视发展老年文化教育事业,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不断满足老年人精神文化需求。
2精神慰藉权的内容
2.1获得人格尊重
老年人是连接过去、现在和未来的桥梁和纽带。
尊老爱老是支撑人类文明大厦的基石,维系社会和谐的纽带。
家家有老人,老年人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有资格赢得尊重,最需要得到关爱的特殊群体。
老年人普遍有孤独感,他们希望赢得周围人的亲近,求教与拥戴,要在人格上尊重老人,满足老人自尊需求。
尊重既是对老年人精神需求的一种满足,也是由老年人的地位、年龄、资历、经验等决定的。
老年人有自己的生活方式、思维习惯和自主选择的权利,在通常情况下都应该受到晚辈的尊重。
尊重的需求是人类最基本的精神需求,这种需求的满足是对一个生命个体主体性的承认。
老年人有权决定自己个人事务如婚姻问题。
依据法律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2.2获得情感慰藉
情感慰藉是指老年人期望子女提供精神上的关怀。
情感慰藉资源对于老年人的精神健康、心理满足和幸福程度的评价是非常重要的、其他资源也很难替代的养老资源。
父母通常对子女有很高的期待,望子成龙、望女成凤,子女的婚姻美满、事业成功都是对父母的极大心理安慰,子女视野成功、光耀门庭,实际上也是对父母的一种精神赡养。
2.3参与社会发展
参与社会发展权是指老年人有权参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动。
参与社会发展既是老年人老有所为的体现,又是老年人保持精神健康的途径之一。
国际公约和世界各国的养老保障法律制度都有这方面的规定。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0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和革命、建设经验,尊重他们的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
”
人生价值贯穿于一个人社会生活中生命的全过程,其中包括老龄阶段。
老年人作为社会成员的一员,他们对社会的存在与发展负有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在他尽义务的同时,也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受到社会的尊重。
如果说人们视老年人为宝贵财富的最根本的理由是对他们完成人口再生产和物质再生产历史功绩的肯定的话,那么老年人在现实生活中如何进一步实现自我价值,则要靠继续参与社会发展来获得社会的承认和尊重。
3精神慰藉权的法律保护
3.1国家应尽快完善相关立法
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只在第11条中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该条规定没有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义务进行规定。
2012年7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并向全国征求意见。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
我们看到该法草案仍然没有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因而,应当尽快完善相关立法。
3.2强化子女对老年人精神赡养的义务
亲情这一特殊的感情是其他人无法替代的,在老人的精神慰藉上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老年人随着年龄的增长和角色的变化,社会活动范围相对缩小,心理上会发生很多复杂的变化,老年人不仅要求有满意的物质赡养,更渴望情感的关爱,心灵的慰藉,期望儿孙绕膝尽享天伦之乐。
实践中有一种对精神慰藉的误解,一些儿女们经常给父母买东西,吃的、穿的、用的一应俱全,以为这样就给了老人慰藉了。
其实不然,现在老人缺的也许有物质方面的东西,但更缺的是精神上的安抚和慰问,更需要的是亲情的回归。
养老不仅是要满足老年人的衣食需求,关注老年人情感需要对于保障其安度晚年更具意义。
继续保持和巩固家庭在老年人权益保障上的主体地位是应当支持和鼓励的措施,而且就老年人的精神慰藉来看,家庭和子女更能为老年人提供良好的精神归属。
当然,我们也看到,如果老年人的配套保障制度,尤其是物质社会保障制度不更好的建立起来,单纯的为了保护老年人的精神慰藉而作出立法的努力,是不可能实现对老年人进行全方位保护的整体目标的,因为合理的物质保障制度的建设也是促成一个良好的精神慰藉保护氛围形成的前提。
3.3政府应有宏观规划
老年事业是一项公益性、社会性的事业,在市场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地方,政府必须积极承担起职责。
在老年人精神赡养方面,政府自然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各级政府老干部工作机构、各级老龄工作机构
论老年人精神慰藉权的法律保护
刘灵芝于向花
(大连民族学院辽宁大连116600)
【摘要】精神慰藉权,是指老年人享有的获得尊重、安心和亲情慰藉等方面的精神愉悦的权利。
老年人精神慰藉权的实现,既是家庭和子女的义务,也是国家和社会的义务。
我国应尽快完善相关立法,并出台相关措施,依法保护老年人的精神慰藉权。
【关键词】老年人权益;精神慰藉权;法律保护
○本刊重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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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信息
SCIENCE &TECHNOLOGY INFORMATION 2012年第33期对老年人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都给予了相当的关注,一直提倡的“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都包含了对老年人的物质关怀和精神关怀。
政府在未来的政策导向和宏观规划上,需要坚持老年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相统一的原则,更加重视从老年人精神层面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和生命价值,促进健康老龄化的发展。
同时,营造尊老、敬老的社会氛围。
通过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尊老、敬老、爱老、助老优良传统和先进事迹使之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32条规定:“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体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为使老年人充分享受这项权利,我国政府在大中城市逐步建立设施完备、功能齐全的综合性老年活动中心,在县(市、区、旗)建立老年文化活动中心,乡(镇)、街道设立老年活动站(点),基层村(社区)开设老年活动室。
各级政府在原有或新建的公益性文化设施中开辟老年人活动场所,有关部门管辖的文化活动场所也应向老年人开放。
近年来,在保护老年人的精神慰藉权益过程中,一些省市还相继出台了一些地方法规,2008年8月1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义务,与老年人不在一起居住的,应当经常问候、看望。
这些法律法规在肯定子女对老人应尽精神慰藉义务的同时,还将履行精神慰藉义务的方式进一步具体化,使之行之有据。
3.4充分发挥社区精神慰藉的作用
一般意义上理解,赡养通常是家庭的义务、子女的义务。
但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老龄人口的急剧增多,如何对待老年人的问题不再单纯是家庭的问题,更是具有深远影响的社会问题。
精神赡养既要有家庭、子女的精神赡养,也要有社会机构的精神赡养;既要在家里受到晚辈敬重,也要在社会上受到年轻人的尊敬、礼让,这是社会道德水准的重要衡量尺度。
老年人离退休后的第一活动场所是家庭,第二活动场所就是社区。
社区承担着政府和单位下放下来的许多责任,这包括对老年人提供精神赡养。
社区所具有邻里互助、情感交流等功能正好能一定程度
上满足老年人的某种精神需求。
建立健全社区的家政服务体系,为老年人提供最便捷最可靠的家政服务,包括生病时需要有人陪侍、孤独时需要有人聊天。
努力营造“尊老、敬老、爱老”的社区氛围,使老人们有所忙、有所乐、有所依,社区和老人之间才能形成一种良性互动关系。
3.5老年人应当提高自我维权的法律意识
根据法律的规定,老年人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寻求法律保护。
如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或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问题发生纠纷时,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地组织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因而,我国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强化老年人的维权意识。
同时,老年人自己也应当积极树立权利观念和维权意识,依法维护养老权。
【参考文献】
[1]穆光宗.精神赡养论//中国老年学学会,编.家庭健康和谐[M].远通出版社,
2006:188.
作者简介:刘灵芝(1963—),女,河北阜城人,法学博士,现为大连民族学院文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学。
于向花(1975—),女,山东海阳人,博士研究生,现为大连民族学院文法学院法学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
※基金项目:2011年度辽宁省经济社会发展立项课题(2011lsktfx-05)“《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中的若干问题研究”阶段性成果。
项目主持人:刘灵芝。
[责任编辑:汤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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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第486页)证明,做到绝对公平很难。
3.1考评员考前做好准备工作,做好调研工作。
一要了解考场设备情况,仔细认真研究考场设备,做好命题的方案。
由于不同考点使用的设备型号可能不同,必须做好充分准备;其次要了解考生情况,还是侧重于模拟电子、数字电路、音频、视频设备原理与维修等课程。
但在高职学校,除学习中职学校在电子技术专业中知识外,已经倾向于通讯设备、可编程器件、嵌入式系统的应用与开发。
如何制定一套合理的考核内容,值得考评员去认真探讨,使得鉴定考评工作,更有改革创新意识,更富有成效,更能够贴近电子科技时代的发展。
3.2考评员必须提高职业素养、更新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适应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发展。
家电产品新技术的应用,使得家电产品维修工职业鉴定工作面临新的挑战。
电子技术飞速发展,如贴片元件、单片机、DSP 、可编程器件、嵌入式等新技术在家电产品的使用,使家电产品工作可靠、更具智能化、人性化。
特别是IIC 总线、单片机技术在电器中普遍使用,硬件软化已是电子技术发展的主流,融入了计算机程序,对维修人员来说维修思维和方法要改变,对整个家电维修工职业鉴定工作更是新的挑战,因此,对考评员专业知识的提高、工作业务水平的提高,对考评工作有很重要的意义。
4结束语
文章结合实际,针对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鉴定考评中遇到的问题,指出题库在实际考评中执行的困难,提出二次命题的方法,以及注意的问题,促使考评工作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腾林庆.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中级[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8.
[2]国家职业标准: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2.
[3]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继续教育培训资料[Z].2011.
作者简介:莫禾胜(1966—),男,广西桂林人,桂林航天工业学院电子工程系教师,高级实验师,技师,主要从事电子技术方面教学及研究、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站工作。
※基金项目:2012年度广西高等教育教改工程项目(项目编号2012JGB280)。
[责任编辑: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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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第475页)班导师在学生的学习生涯中扮演着引导者和领路人的重要角色,在创新型人才培养的工作中担负着重要使命。
他们采用以人为本,以道育为前提,以竞赛为依托,以科研为平台的培养方式,对于提高大学生的创新意识与创新能力、提升大学生的整体综合素质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赵洪凯,肖力光,刘亚冰,等.建筑类高校设置材料化学专业的探索与实践[J].广州化工,2011,38(9):236-237.
[2]夏富生,张海林,鲍丽娟,等.论专业教师兼任班主任(班导师)的优势及作用
[J].黑龙江教育:高教研究与评估,2007(9):26-27.
[3]刘婷,张慧.高校创新型人才培养中班导师育人机制的探讨[J].南昌教育学院学报,2012,27(3):53-54.
作者简介:赵洪凯(1974—),男,吉林长春人,副教授,博士。
※基金项目:吉林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GH11264);吉林建筑工程学院高等教育教学研究课题(XJY2010030)。
[责任编辑:王迎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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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重稿○4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