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竞赛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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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公司

劳动竞赛实施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劳动竞赛活动,弘扬积极向上、勇于创新、认真负责的工作精神和团结互助的团队作风,充分调动和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部门及全体在岗职工。

第三条劳动竞赛活动原则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面向一线、定期评选表彰与专项评选表彰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劳动竞赛委员会。

(一)公司劳动竞赛委员会负责劳动竞赛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为主任;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为副主任;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职责分工:公司总经理负责劳动竞赛的组织领导工作,决定划拨专款作为劳动竞赛奖励资金。党委书记负责召开劳动竞赛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竞赛先进个人和集体。工会主席负责组织实施,向公司劳动竞赛委员会报告评选情况。

(二)劳动竞赛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竞赛具体工作。工会主席为主任,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部等部门工作人员为成员。

第三章评选条件

第五条劳动竞赛活动围绕企业科研生产、安全质量、经济效益、经营管理、技术创新,引导激励职工立足岗位,展现团结协作、拼搏奉献、求实高效、创新争先的精神风貌,努力使公司成为通信信息一流企业。

第六条先进员工(集体)是指年度各项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员工(集体)。劳动竞赛活动评选表彰奖项如下:

(一)综合工作先进个人、集体

1、先进工作者、先进集体;

2、先进女职工。

(二)专项工作先进个人

经营、科研、项目实施工作标兵(在经营、科研、项目实施工作等相应岗位、职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负责人中评选);

第七条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关心时事,在思想上、组织上、行动上积极要求进步;有正确的人生观、道德观和价值观。

2、热爱本职工作,具有奉献精神、敬业精神,勤于思考、作风扎实、勇于开拓,积极支持和配合公司的各项管理工作,服从安排。

3、在工作岗位上,能努力学习、钻研业务知识和岗位技能;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工作中有突出表现。

4、讲团结,顾大局,遵纪守法。

5、积极参与公司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

6、年度内综合绩效考核为良好及以上。

(二)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相应条件之一。

1、先进工作者(含先进女职工)评选条件

⑴在完成年度科研、项目实施工作任务,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⑵在深化改革、改善管理、安全生产、提高质量、降低成本、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控制投资风险、防范法律风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⑶在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科研成果转化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⑷在企业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维护稳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⑸在企业其他工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2、优秀经营、项目实施、科研项目工作标兵先进评选条件

⑴在拓展市场、国际经营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

⑵在新产品研发、新技术推广方面作出突出成绩;

⑶在引进、消化、吸收国际先进技术和标准创立自主知识产权、安全优质产品或发明专利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

⑷在国家建设重点工程、抢险救灾、防范重大事故、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

⑸获得发明专利。

3、年度绩效考核为良好及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纳入候选人(不占名额):

⑴努力改进工作成效或通过合理化建议,为公司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⑵为公司取得重大社会荣誉的。

⑶获得x重大奖励和表彰的。

⑷在QC小组活动中获全国、省部级奖的。

⑸受到业主等相关部门书面表扬的。

第八条先进集体评比条件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完成任务好,安全质量优,职工素质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单位(部门、团队):

(一)在开拓市场、国际经营、技术创新、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

(二)在企业改革改制、优化组织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完善经营机制、防范企业风险,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

(三)在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建设、维护企业稳定、增强企业凝聚力和职工创造力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四)在国家和企业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建设、抢险救灾、防范重大事故、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五)在企业其他工作方面作出突出成绩。

第九条实行一票否决。年内发生较严重安全和质量责任事故的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按规定不能作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

第四章名额与奖励

第十条劳动竞赛原则上每年评选表彰一次。

在完成国家重点工程、重大专项工作或者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符合授予荣誉称号条件的,可及时给予表彰。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及以上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名额,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推荐评选。推荐对象一般从本单位、部门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中产生,向经营、科研、项目实施一线和完成国家重点工程、重大专项工作中的人员和集体侧重。

当年已经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个人和集体,一般不再参加企业评选。

第十二条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评选名额,以职工人数和集体数量为基础,结合承担任务和效益等情况确定。一般是:

1、先进工作者:10人

2、先进集体:按照管理、技术、研发(组或分部)、工程(项目部)、办事处(分公司)2个。

3、先进女职工:2个

4、经营工作标兵:1人

5、科研工作标兵:2人

6、项目实施工作标兵:2个

第十三条奖金标准按照就高激励的原则,结合公司科研生产任务完成和经济效益情况进行调整。由集团公司评选表彰奖励的,公司亦可表彰奖励。

(一)先进个人:先进工作者,经营、项目实施、科研工作标兵5000元/人;先进女职工2000元/人。

(二)先进集体:人均1000元;

(三)集团公司及以上先进集体和个人(参考标准):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或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20000元;中央企业劳动模范(或部委级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称号)10000元;火车头奖章(或相应的专项奖)8000元。

第十四条奖金来源。劳动竞赛奖励资金,每年年初由公司工会提出书面报告,由工会主席签字,交公司财务负责人核审,公司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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