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税和不含税条款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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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税和不含税条款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计算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所得,在与境内企业签订合同时都存在着订立不含税税条款和含税条款两种可能性。前者指的是税款由中方负担,合同价为外方实得款,俗称包税;后者指的是合同价款包含了应缴纳的税款,中方将合同价款扣除税收后支付给外方,俗称不包税。签于取得第三条第二款所得和取得第三条第三款所得存在适用税率不同的情况,以下就两种所得在订立含税条款和不含税条款时分别应如何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举例说明。
第一,取得第三条第二款所得。这种所得除常驻代表机构外,大部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
在订立含税条款时,非居民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合同价款乘以核定利润率再乘以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注:这里讨论的均为无法按实征收)。例如某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建筑安装劳务,合同约定价款为100万元,核定利润率定为10%,则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00万×10%×25%=2.5万元。
如果订立的是不含税条款,该非居民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过程为:
第一步,先将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含税收入。即含税收入=不含税收入÷(1-核定利润率×25%-营业税税率)。
第二步,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含税收入×核定利润率×25%。
再以上例为例,假定营业税率为5%,则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00
万÷(1-10%×25%-5%)×10%×25%=2.7027万元。
第二,取得第三条第三款所得。按照税法的列举,此类所得包含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转让收益。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款由支付人代扣代缴。
在订立含税条款时,中方应代扣代缴的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款为合同价款乘以预提所得税税率(法定税率为10%)。例如某非居民企业转让专有技术给中国境内企业使用,订立合同价款100万元,由境内企业代扣代缴税款后将余款汇出境外。假定该非居民企业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中特许权使用费限制税率为7%,则中方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款为100万×7%=7万元。
如果订立的是不含税条款,中方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款的计算过程为:
第一步,先将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含税收入。即含税收入=不含税收入÷(1-预提所得税税率-营业税税率)。
第二步,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含税收入×预提所得税税率。
援引上例,假定营业税率为5%,则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00万÷(1-7%-5%)×7%=7.9545万元。
从上述计算可知,假如将包税合同错当成不包税合同看待的话,将可能少计税款,无论是税务人员的执法风险还是非居民企业以及扣缴义务人的税务风险都将不可避免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