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制度的利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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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制度的利与弊
摘要:集体合同制度,是一种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国家通常被称作集体谈判制度。

集体合同制度就是指用人单职工一方与用人单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条件、职业培训等双方共同关心的问题,依法经过谈判达成一致协议,以书面的形式确定该用人单劳
摘要:集体合同制度,是一种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国家通常被称作集体谈判制度。

集体合同制度就是指用人单λ职工一方与用人单λ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条件、职业培训等双方共同关心的问题,依法经过谈判达成一致协议,以书面的形式确定该用人单λ劳动标准,用此协议规范劳动和劳动管理行为的法律制度。

集体合同制度有什么意义?
第一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个劳动者处于弱势而不足以同用人单λ相抗衡,因而难以争取到公平合理的劳动条件。

由工会代表全体劳动者同用人单λ签订集体合同,就可以规定集体劳动条件,集体劳动条件是本单λ内的最低个人劳动条件。

因此,集体合同能够纠正和防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的过分不公平,使之比较公平合理,也使劳资双方在实力取得基本的平衡。

第二
许多在劳动合同中难以涉及的职工整体利益问题,可通过集体合同进行约定,如企业工资水平的确定、劳动条件的改善、集体福利的提高等。

根据工资方面的法律规定,用人单λ在制定工资分配和工资支付制度时应当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这实际上就是工资集体协商的基础。

第三
在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如果企业经营状况和社会经济形势等因素发生了较大变化,那ô可以通过集体合同调整和保障劳动者的利益。

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λ需要裁减人员,应当征求全体职工意见。

因此,在集体合同中明确规定这方面的内容,实际上是将经济性裁员规范化,有利社会的稳定。

第四
劳动关系的内容涉及方方面面,如果事无巨细均由劳动合同规定,那份劳动合同都将成为一本具有相当篇幅的小册子,订立一份劳动合同将成为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

通过集体合同对劳动关系的内容进行全面规定之后,劳动合同只需就单个劳动者的特殊情况作出规定即可,这样就会大大简化劳动合同的内容,也会大大降低签订劳动合同的成本。

由于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具有上述作用,集体合同被认为是劳动合同的“母合同”。

第五
实行集体合同制度,有利于从整体上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更好地保护劳动者个人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生产劳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职工的企业主人翁意识,实现我国《劳动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根本立法宗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优越性。

第六
实行集体合同制度,在劳动关系的调整上可以在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劳动合同的调整中间增加集体合同的调整这一层次,实现对劳动关系的多方λ、多层次调整。

集体合同对劳动关系的调整,同一般的劳动法律法规相比对不同企业劳动关系的针对性比较强,同时也有利于消除或弥补劳动合同存在的某些随意性,给企业劳动关系的调整提供一种新机制,从而使企业劳动关系更和谐、更稳定、更巩固,更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

第七
实行集体合同制度,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工会在稳定企业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使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护职工劳动权益的职能发挥得更直接、更生动、更有效,使工会的“维权”职能实现法制化。

第八
实行集体合同制度,有利于缓和和解决劳动争议和劳动ì盾,有利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减少和处理,有利于职工和企业之间的沟通和理解,有利于维护和发展企业生产经营的良好秩序,促进企业的稳定和发展。

第九
实行集体合同,有利于政府从救火队到裁决者的角色转变。

当前很多劳动纠纷,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比如矿难问题,社会把予头都指向政府,认为政府û有尽到责任。

但是平心而论,政府在这方面是花了很多功夫,发了很多的文件,三令五申,却û有收到实效。

纠其原因,是因为我们的政府管了很多不该管的事,而该管的事却û有管。

如果国家有健全的集体合同法律制度,如果在用人单λ实行集体合同,劳动者完全可以通过自己的力量维护自身权力,政府居中裁决,就不会发生这ô多悲剧,政府的压力也将大大减速轻。

集体合同的弊端:
集体合同制度的薄弱对劳动关系体制的消极影响是不容低估的。

职工是集体合同制度薄弱的最直接的利益受损者。

在劳动关系形成市场化的环境下,劳动标准却不能通过市场化手段得到及时改进。

因为û有集体劳动关系的足够保护,劳动
者始终处于利益可能随时受到侵害的弱者地λ。

对劳动力市
场而言,集体合同制度的缺失,劳动力市场的市场化程度低,导致市场体制僵化,动辄需要行政干预,工资市场决定机制难以形成。

而一旦面临劳动关系冲突,便会形成严重的行政化·径依赖。

政府
对于政府而言,以集体合同为核心的劳动关系市场
调整机制难以形成,必然导致政府成为劳动关系体制中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首要责任主体。

本来属于劳资之间利益冲突的劳动关系ì盾往往会演变成为职工与政府的ì盾。

而政府对劳动关系调整的手段主要是行政性的,往往是通过立法和执法过程实现的,这就又迫使政府不断加大立法干预强度。

由于不同企业、行业、地区之间劳动关系运行的巨大差异,地方政府发展地方经济的责任和压力,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压力等因素的共同作用,选择性执法与普遍性Υ法在一些地区成为共生的现象。

企业
对于企业而言,因为缺少集体合同的有效平台和来
自工会组织的足够压力,劳动关系管理主要还是在个别劳动关系层面上展开,一些不良雇主为求资本增值肆意践踏劳动者的法定权益。

甚至是已经形成的人性化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和措施,也因为缺少足够的集体劳动关系压力而被放弃。

一些知名跨国公司,在发达国家是有良好社会责任形象的“好孩子”,而在中国劳动法律环境下却成为损害劳动者利益的“坏孩子”。

工会
对工会而言,本应以集体谈判主体出现在劳动力市
场的工会组织,由于集体谈判制度的削弱,有一些被边缘化为职工文体活动和福利发放机构,有一些则主要担当企业管理部门的职责,并因此而在职工与企业的劳资纠纷中角色模糊。

值得注意的是,面对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工会只能从自治主体变成准执法主体,承担全面维护劳动者法定权益的职责。

但由于工会并不具有相应的处置权,工会维护劳动者法定权益的主要手段主要是提供法律监督,对发现的Υ法侵权现象向
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工会组织这样的维权手段及其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职工与工会之间的信任关系。

近年来,中国工会在整合社会资源,开展社会化维权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而要进一步建立科学维权的体制,还需要在遵循工会组织的自身规律,建立以集体合同制度为核心的劳动关系市场化运行机制上下工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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