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司法体系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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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美国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有:贯彻三权分立的原则,实行司法独立;法院组织分为联邦和地方两大系统;联邦最高法院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
二、司法组织
美国法院组织复杂,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系统,适用各自的宪法和法律,管辖不同的案件和地域。

联邦法院系统由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组成。

联邦地方法院是审理联邦管辖的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每州根据本州人口多少,设立1~4个地方法院,法官1~27人不等。

联邦上诉法院分设在全国11个司法巡回区,受理本巡回区内对联邦地方法院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以及对联邦系统的专门法院的判决和某些具有部分司法权的独立机构的裁决不服的上诉案件,法官3~15人不等。

联邦最高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中的最高审级,由1位首席法官和8位法官组成,其判决为终审判决,并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

美国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构不分,联邦总检察长即司法部长,为总统和政府的法律顾问,监督司法行政管理,在联邦最高法院审理重大案件时,代表政府出庭,参加诉讼。

检察官受司法部领导,配属于各级法院。

三、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程序采用辩论制,独任审理;部分诉讼,特别是侵权诉讼等由陪审团裁断,法官判决。

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是:联邦和若干州保留大陪审团审查重罪起诉的制度;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得采纳;广泛使用审判前的“答辩交易”,辩护时,民事案件中的原告、被告律师,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和被告律师相互对抗争辩,法官不主动调查,仅起“消极仲裁人”的作用。

四、陪审团
美国实行的是陪审制度,每个公民都有义务和可能被选入陪审团。

法官只能帮助陪审团理解法律,无权干涉案件结果。

陪审团成员都是随机挑选的。

到了法庭还不知道会被选入哪个案例。

200多各个来自不同族裔不同年龄不同职业的候选人等待入选。

行贿受贿的可能几乎到了零。

注意:
1、但是不满21岁、不在本土居住、不通晓英语及听力有缺陷的人、有前科者,没有资格充当陪审员。

与案子有关的人员,包括与原告或被告有关联的人不得入选。

2、除了法官的审查,陪审员候选人还要接受辩方律师和检方的审查,他们对陪审员候选人都有否决权。

另外,双方的律师团都只有否决权,任何一名入选的陪审员都必须同时得到双方的认可。

今日美国的陪审团定为十二人。

说明:(12名陪审员和12名候补陪审员。


自始至终,候补陪审员是和正式的陪审员一起参加法庭的审理活动的。

每当一名陪审员因故离开,就有一名候补的顶上。

一旦候补的全部顶完,再有人必须退出的话,审判就可能由于陪审团的人数不足而宣告失败,一切都要重新开始。

一般的案子,陪审员通常是可以回家的。

但是,如果案子引起轰动,就必须隔离他们。

陪审员在这一段时间里,上食品店买吃的,都有法警跟着,以保证他们不与外界接触。

在整个案子结束并移交给他们决定之前,陪审员不可以互相交流和讨论案情。

总之,一切都为了
使他们不受到各界的情绪和非证据的影响,以维持公正的判决。

可以说,在这一段时间里,陪审员的自由度比该案的嫌疑犯还要小。

陪审员独立于政府之外,独立于司法系统之外,独立于任何政治势力之外。

他们的判断,就是一般民众放在法律对陪审团的规定之下都会做出的判断。

陪审员都是普通市民,他们要宣誓以公平客观的态度来听审,由法官主持和作有关法律上的指导,然后集体作出裁决。

刑事案和民事案的陪审制度大致相同,但判决的标准则有所分别。

在刑事案方面,按联邦政府和大部分州的制度,一件案件的十二名陪审员一定要达成全体一致的决定,方能裁决。

(俄勒岗州的刑事案,十对二即可裁决。

)
民事案的陪审员则只要达成大多数的共识,就可以判案。

美国各州的民事陪审法律都有不同,例如加州是九对三,俄勒岗州是十对二定案,佛州是十对二。

举例说明:
无论在刑事案和民事案中,如果陪审员持不下,无法达成共识又怎样呢?
在刑事案件中,只要陪审员中有一个认为被告无罪,就会造成"Hungjury";
而在民事案中,按不同州的法律,陪审员不能取得大多数的共识,也会出现"Hungjury";当法官宣布案件是"Hungjury"时即宣布这审讯无效,要重订日期,重选新陪审员来审讯。

陪审团负责裁决,法官负责量刑。

即:陪审团的作用是判断被告是否有罪。

法官的作用是根据法律作出判决。

就是说,有没有罪有陪审团定,判多少年由法官定。

美国首席大法官(Chief Just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美国首席大法官(Chief Justice of the United States)是美国联邦政府司法部门的领袖并主管美国最高法院。

首席大法官是美国最高司法官员,领导最高法院的事务并在弹劾美国总统时主持参议院。

同时,按近现代传统,首席大法官还主持美国总统的宣誓仪式,但这样的做法没有《美国宪法》和任何法律作依据。

现任即第十七任首席大法官是约翰·罗伯茨,他由乔治·沃克·布什总统任命,2005年9月29日获美国参议院通过。

职责
主要职责
除履行与其他大法官相同的职责外,首席大法官还有拥有另外一些特定职责。

《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三款规定:首席大法官在总统被弹劾过程中主持参议院。

共有两位首席大法官使用过此项权利,分别是1868年安德鲁·约翰逊弹劾案中的萨蒙·P·蔡斯和1999年比尔·克林顿弹劾案中的威廉·伦奎斯特。

同时,根据《美国宪法第二十五修正案》,副总统担任代理总统,因此首席大法官在副总统弹劾过程中同样主持参议院。

但是,迄今为止,还未有副总统被弹劾过。

其它职责
担任史密森学会会长
担任美国司法学会(Judicial Conference of the United States)会长、美国联邦法院行政长官指定美国外国情报监督法院(United States 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Court)成员
指定跨地区诉讼司法陪审员(Judicial Panel on Multidistrict Lit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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