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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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
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其经济条件可适当放宽。据司法部、总政治部发出的《关于加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国家军事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精神,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具有以下的规定:
(一)放宽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
对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经济条件可适当放宽。原则上,申请人为义务兵的,可不审查其经济困难的条件;申请人为军队干部、士官及其家属的,应适当放宽经济困难的条件,具体标准由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确定。同时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把军人军属作为重点援助对象,及时有效地维护其合法权益。对涉及部队和军人军属的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与军队有关部门沟通,取得各方面支持和配合,最大限度地维护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二)成立相关的法律援助机构
各地(市)、县(区)司法局可根据所掌握的法律援助资源情况,与所在地的军分区、人武部联合,在军分区、人武部设立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工作站,接待军人军属的法律咨询,接受军人军属的法律援助申请,作初步审查后转交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组织有一定专长的律师定期到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为部队和军人军属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切实有效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各地法律服务机构要把为军人军属提供法律服务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在政策上给予适当优惠和照顾。各地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处,办理部队、军人军属的案件或公证,要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体现依法优先的原则,充分考虑涉军案件的特点,切实照顾军人军属的困难,在法定期限内迅速及时处理。
(三)明确军队各级法律服务组织的职责
军队各级法律服务组织应把维护国家军事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常抓不懈,真正把法律顾问处、法律咨询站建设成为部队官兵解决涉法问题时“离得近、叫得应、信得过、靠得住”的组织。同时充分发挥省军区系统的作用,建立健全军地之间畅通、有效的协调工作机制。省军区、军分区、人武部应分工一名副职领导分管维护国家军事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工作。努力创造条件,保证省军区、军分区和人武部与地方有关部门联合建立的“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协调中心”、法律服务站、法律援助工作站等工作机构正常运转。
(四)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加强对维护国家军事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要把为部队和军人军属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作为检验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工作成绩的重要标准,大力表彰热心为部队和军人军属服务、取得较好社会效果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把维护国家军事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作为“双拥”工作的内容,定期进行检查、指导。
军人军属是需要法律的“特殊保护”,但并不意味着军人军属拥有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的“特殊身份”。由于军人职业的特殊性,在发生涉法事件后,军人行使诉讼权利往往处于不利位置,依法维权,能使军人军属利用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和便利条件,确保公正、公平、合理地处理涉法案件,体现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维护军人合法权益与维护法律权威性并不矛盾,对军人军属法律上赋予的权利要进行“特殊保护”的同时,军人军属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