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行政处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的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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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行政处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的工作

方案

为不断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切实优化发展环境,按照省市精神,决定于2011年对各乡镇、工业园区、县直有关部门行政处罚行为实施综合监督检查。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监督检查的指导思想

以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为目标,以规范行政处罚的程序、自由裁量权为重点,健全落实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切实解决违规处罚、执法不公、裁量不当等问题,确保行政处罚权依法公开、公正行使,为县域经济加快发展,赶先进位提供保障。

二、监督检查的范围

全县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三、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处罚的主体。实施行政处罚的部门是否具备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并取得罚没许可证;行政机关是否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是否超越法定权限委托不具备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组织是否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履行行政执法任务的人员是否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并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申领和持有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含国务院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并向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否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实施处罚;是否公开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否依据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管辖和适用实施行政处罚;是否存在超越职权、巧立名目实施处罚问题。

(三)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是否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是否按要求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依法组织听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罚缴分离规定,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是否依法处理没收或者扣押的财产。

(四)行政处罚裁量权。是否按照市政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实施处罚;是否存在滥用裁量权,处罚畸轻畸重、显失公平问题;是否存在执法不公、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问题;是否存在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的问题。

(五)行政处罚效果。是否注重行政处罚实效,有效制止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徇私舞弊、包庇纵容、只罚不管甚至以罚牟利问题;是否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进行移送,是否存在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问题。

四、监督检查的方法、步骤

(一)自查自纠。全县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要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省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河北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试行)》(冀法[2010]10号),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全面规范行政处罚的程序和法律文书,切实提高行政处罚工作质量。2011年5月30日前,县直各有关部门向县纪委、县监察局和县政府法制办报送行政处罚自查自纠情况。

(二)重点检查。县纪委、县监察局和县法制办将组成联合检查组,自2011年6月1日起对各乡镇、工业园区、县直有关部门行政处罚进行重点检查。一是查阅行政处罚案卷,看是否依照《河北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试行)》制作案卷,法律文书是否规范。二是核查罚款收据和账目,看是否存在违反罚缴分离规定、违规使用罚款收据、以罚牟利等问题。三是走访行政管理相对人,看是否存在滥用职权、态度粗暴、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索取收受财物等问题。

2011年6月30日后,省纪委、省监察厅和省法制办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市、各县市区行政处罚进行重点检查。

(三)受理投诉和查办案件。要利用新闻媒体等公布投诉电话或举报网站,畅通投诉渠道,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做到有诉必理、查实必纠,严肃查处违规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

(四)通报情况和责任追究。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结果报县委、县政府,并进行公开通报。针对存在的问题,加大力度督促整改,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对违规违纪问题,依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对于提高行政效能、推进依法行政、优化发展环境的重要意义。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重点抓、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机关和法制机构加强监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确保这次监督检查的顺利进行。

(二)狠抓任务落实。各行政执法单位要严格按照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严格档案管理。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做好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及案卷、加强罚没资金监管等工作,促进行政处罚依法公正行使。此项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按照《柏乡县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进行2011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的依据之一。

(三)健全落实制度。要落实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在行使行政处罚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从重、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等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说明。要落实对重大违法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制度,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

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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