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林经营环境保护规程》正式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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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1/ T×××—2003
造林经营环境保护规程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造林经营所涉及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造林经营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T 15162 飞机播种造林技术规程
GB/T 15163 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
GB/T 15776 造林技术规程
GB/T 15781 森林抚育规程
GB/T 16453.2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荒地治理技术
GB/T 16453.3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沟壑治理技术
GB/T 16453.4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小型蓄排引水工程
GB/T 16453.5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风沙治理技术
GB/T 18337.1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
GB/T 18337.2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设计通则
GB/T 18337.3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
L Y/T 1560 低产用材林改造技术规程
DB51/T 305 经济林主要树种丰产栽培技术规范
3 定义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造林经营
DB51/ T×××—2003
采用造林、抚育、采伐等措施培育、经营森林的活动。
3.2 种子
指植物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3.3 生态公益林
为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以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实现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主要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森林、林木、林地。
3.4 商品林
以满足人类社会对林产品需求为主体功能,主要提供木材(含竹材)、果品、药材、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燃料等的森林、林木、林地。
3.5 生物多样性
指一定空间范围内生命有机体及其赖以生存的生态综合体的多样性和变异性。包括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
4 环境保护技术要求
4.1 造林地和造林方式选择
4.1.1 根据所在地区的自然地理条件和社会经济活动等具体情况,按照有关技术规程,合理选择造林地。推行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飞机播种造林等多种造林方式,坚持宜造则造、宜封则封、宜飞则飞的原则。
4.1.2 坡度大于36度的疏林地、无林地不宜植苗造林,可采取封山育林或飞机播种造林。4.1.3 坡度大于36度,或土壤瘠薄、岩石裸露,或荒漠化严重,或生态区位重要的疏林地、无林地,应纳入生态公益林造林范畴。
4.1.4 在自然演替情况下形成的顶级、亚顶级植被群落的林地,不宜纳入造林地范围,应采取封山管护的措施维持现状。
4.1.5 对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以及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人文遗迹、古树名木等,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加以保护。
DB51/ T×××—2003
4.2 树种选择和配置
4.2.1 树种选择坚持适地适树适种源适功能的原则(分区主要造林树种见附录A)。
4.2.2 造林树种应选择稳定性好、抗逆性强的树种,优先选择乡土树种,特别是在本地区垂直或水平分布的森林类型的建群树种以及地带性的亚顶级群落的组成树种。
4.2.3 树种选择应有利于当地野生动物的栖息和繁衍。
4.2.4 提倡选择珍稀、濒危树种造林。
4.2.5 引进树种须经过隔离试种、试验,并通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确认不带检疫性病虫害等有害生物,且本身不属入侵种后方可逐步推广;转基因植物品种须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
4.2.6 引起林地地力衰退的树种,种植一或二代后,应更换其它适宜的树种。
4.2.7 自然保护区需实施人工造林的,不得引进非本地物种及新品种(含品系等)。
4.2.8 树种配置原则上应多树种混交,乔灌草结合;播种造林(含人工直播造林、飞机播种造林)提倡针阔混播、乔灌草混播,以便形成稳定的森林群落。混交林树种配置时,要有利于病虫害的预防和森林防火。除了应考虑主要树种与伴生树种间的共生生态增益外,不得将有共同病虫种类或互为同种病虫的转主寄主的树种进行混交。
4.2.9 提倡营造混交林,混交林的面积比例在一个县内原则上应达到30%以上。成片纯林面积不得超过200hm2,与纯林相邻小班必须更换树种或营造混交林,单个无性系集中连片营造面积不得超过20 hm2。
4.3 种子
4.3.1 苗圃地苗床应沿等高线筑床,坡度须小于6度。
4.3.2 提倡使用能降解的容器育苗,对废弃的不能降解的容器和塑料薄膜应统一回收、集中处理。
4.3.3 种子须无检疫性病虫害。凡无“质量合格证”、“检疫证”和“出圃标签”的苗木,一律不得用于造林。
4.3.4 飞机播种造林种子的包衣材料须选用安全,即不对环境和鸟类及其它动物造成危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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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采集野生植物的种子,因科学研究需采集的,须经过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
4.4 林地清理
4.4.1 生态公益林
4.4.1.1 纳入生态公益林建设的造林地原则上禁止清理林地。
4.4.1.2 生态公益林中确需进行林地清理的国防林、母树林、种子园、环境保护林等,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执行。
4.4.2商品林
4.4.2.1 清林严禁炼山,坡地应沿等高线清林。
4.4.2.2 保留坡顶、陡坡、坡脚、河岸的自然植被。河道两岸自然植被缓冲带至少保留30m宽度。
4.4.2.3 保留造林地上古树名木和珍稀、濒危植物。
4.4.2.4 坡度6-35度,坡长大于100m的造林地,应每隔40m-60m保留一条宽度不低于3m 的自然植被保留带。
4.5 整地
4.5.1 根据造林地的立地条件和经营方向,选用鱼鳞坑、水平沟、反坡梯田、穴状等方式整地。坡地禁止全垦整地。
4.5.2 坡地整地沿等高线进行,应根据实际情况布设谷坊、沉沙凼、排水沟等小型水土保持设施。
4.5.3 陡坡、沟头或沟坡造林宜采用鱼鳞坑整地。鱼鳞坑为半月形坑穴,外高内低,长径0.8m -1.5m,短径0.5m-1.0m,埂高0.2m-0.3m。
4.5.4 土层浅薄的丘陵、沟壑山地造林宜采用水平沟整地,沿等高线布设。沟长4m-6m,沟底宽0.2m-0.4m,沟口宽0.5m-1.0m,沟深0.4m-0.6m。沟内留档,档距2m。
4.5.5 地形破碎程度小、坡面平整的地方造林宜采用反坡梯田整地。田面向内倾斜3-15度,宽1m-3m,长度不限,每隔一定距离修筑土埂预防水流汇集,横向比降保持在1%以内。4.5.6 容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分水岭和山体上部造林宜采用穴状整地。穴的直径0.5m-0.6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