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安机关爆破作业人员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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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公安机关爆破作业人员管理
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公安机关对爆破作业人员的许可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53号令)、《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GA53-2015)、《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和公安部《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规定》等法律、标准及公安部相关通知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爆破作业人员是指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等级为高级/A、高级/B、中级/C、初级/D)、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具体资格条件见附件1)。

第三条贵州省爆破作业单位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和在贵州省从事爆破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培训师资力量、考核专家的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细则,实施爆破作业人员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省级公安机关负责加强对爆破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监督指导,负责认定符合条件的培训单位师资和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考核专家。

严格督促落实培考分离制度,建立健全面试试题库,选派考核专家严格考核把关,指派巡考人员监督考核,为考核工作提供支持。

鉴于爆破工程技术人员队伍现状,省级公安机关负责统筹组织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考核工作。

第六条市级公安机关是爆破作业人员安全考核的责任主体,负责爆破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的认定、爆破作业人员资格审查、考前公告、考核组织、证件核发及管理等相关工作。

严格按照《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的规定,充分利用公安业务信息系统和互联网相关信息查询系统资源,逐一核实申请人资格条件,逐一辨别申请人资历证明特别是学历、学位证书真伪。

考核过程中,严格考试考务管理,严肃考场纪律,确保考核工作客观公正。

对考核合格人员,按照公安部规定的许可证件式样,利用民爆物品信息管理系统打印、核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依法加盖市级公安机关行政印章。

第七条县级公安机关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背景审查,验证人员是否为在逃、涉恐、涉毒、违法犯罪、不在人口库
的人员,在纸质申请表上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印章。

第三章培训单位、培训师资和考核专家的认定
第八条爆破作业人员培训机构(单位)的确认
根据《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GA53-2015)的规定,组织爆破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应有固定教学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爆破作业人员的培训单位分为自主组织培训的爆破作业单位(只对本单位爆破作业人员开展培训)和专业培训机构,具体条件如下:(一)自主组织培训的爆破作业单位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公安机关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2、应具备一定的规模,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数量不少于150人;
3、应有专门的培训部门;
4、应有组织培训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
5、应有健全的培训规章制度;
6、应有固定的教学场所(教学场所若为租用,租用期限至少三年);
7、应有投影仪、摄像机、音响、电脑、二代身份证读卡器等满足教学的专业设备;
8、应有能满足实行上机考试的条件,考试场所应安装监控探测装置。

(二)爆破作业人员专业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应有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并在同级民政部门登记;
2、业务范围有爆破类培训内容;
3、应有组织培训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
4、应有健全的培训规章制度;
5、应有固定的教学场所(教学场所若为租用,租用期限至少三年);
6、应有投影仪、摄像机、音响、电脑、二代身份证读卡等满足教学的专业设备;
7、应有能满足实行上机考试的条件,考试场所应安装监控探测装置。

第九条爆破作业人员培训师资、考核专家的确认
具有固定教学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的爆破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的师资由省级公安机关认定。

为确保爆破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质量,培训师资分为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培训师资和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培训师资2个类别,具体条件如下:(一)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培训师资、考核专家要求
1、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办事公正;
2、有5年以上爆破作业工程实践工作经历,具有中级工程师(讲师)以上职称,具备各类爆破工程施工现场熟练的操作技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能力,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3、有一定的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和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身体健康,能承担相应的教学、培训工作任务。

(二)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培训师资要求
1、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办事公正;
2、有8年以上从事爆破作业设计、施工、教学、科研等工作经历,具有高级工程师(副研究员、副教授)以上职称,熟悉有关爆破作业的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无爆破作业责任事故;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高级/A或高级/B资格,熟悉各类爆破工程作业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先进技术和发展方向;
3、年龄不超过75周岁,身体健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能承担相应的教学、培训工作任务。

第十条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培训师资与考核专家不能兼任,爆破三员考核专家也可以从精通爆破作业施工现场操作的爆破员中选择。

自主组织培训的爆破作业单位师资不允许外聘到其他单位或机构开展培训,专业培训机构的培训师资最多在两家专业培训机构受聘开展培训工作。

专管民警只能参与考核工作。

市级公安机关将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填写《爆破作业人员培训师资、考核专家申报表》(附件2)上报省公安厅治安总队,省厅对各地申报的爆破作业人员培训师资、考核专家择优确认后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应向市级公安机关治安支队提出备案申请,提交《爆破作业人员培训单位备案登记表》(见附件3)和营业执照副本、相关资质证件、培训规章制度、以及其它应满足培训条件的资料(复印件及电子文档)。

第十二条市级公安机关治安支队接到备案申请后,应组织专人按照培训单位的类别应具备的条件对该培训单位申报信息进行实地准确核实、勘验,对符合条件的,报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备案公示无异议后通过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信息系统开通用户。

第十三条组织开展爆破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要按照《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信息系统操作流程》的规定执行。

对于每次组织开展的爆破作业人员培训班,应建立完善培训档案,都要将委托协议书、培训人员名单、课程表、学员签到表、授课老师签到表、培训班总结报告、培训证明等相关资料装订成册,存档备查。

培训过程必须全程录像,存档备查。

档案和录像资料存档时间不少于3年。

第十四条每次培训结束后,要将培训总结报所在地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备案。

第四章背景审查及从业经历、学历验证
第十五条初次申领、到期换发、变更单位换发、补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或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申请提高资格等级的,均需进行背景审查。

初次申领《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无爆破作业从业经历,直接申请爆破员、安全员或保管员资格;
(二)取得爆破员、安全员或保管员之一的资格后,申请变更工作岗位,如爆破员申请变更为安全员等;
(三)取得爆破员或安全员资格后,申请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

第十六条因第十五条所述情形申领《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登录贵州省民爆信息系统网络服务平台(http://222.85.179.3:9090/mbxtwlfwpt)录入申请信息,并通过系统打印《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4)。

申请单位网上提交申请信息后,系统自动连接全国人口信息库,验证申请人是否为在逃、涉恐、涉毒、违法犯罪、不在全国人口库的人员。

第十七条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在《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申请表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后,提交至单位所在地县
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进行背景审查。

受理审查的公安机关登录公安内网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http://10.160.5.155:8090/mbxxglxt/),查看系统反馈的自动比对结果(需自申请单位提交网上申请信息第2天后查看),并在系统中录入与比对结果一致的审查意见。

背景审查完成后,经办人在《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申请表上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行政印章交还申请人。

第十八条初次申请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或申请提高作业级别的,系统将自动验证申请人的爆破作业从业经历、设计施工业绩、学历是否符合要求。

具体情形如下:(一)初次申请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的,其从业经历(取得爆破员、安全员资格的时间)由系统自动验证;学历验证先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在网络服务平台提交学历在线验证码(必须在有效期内),再由系统自动验证。

(二)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因设计施工业绩符合条件申请提高作业级别的,其从业经历(取得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后连续工作时间)和设计施工业绩(申请人作为第一设计人实施且进行系统备案的项目)由系统自动验证;不需提交学历在线验证码验证学历。

(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因学历提升符合条件申请提高作业级别的,其从业经历(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连续工作时间)由系统自动验证;学历验证先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在网络服务平台提交学历在线验证码(必须在有效期内),
再由系统自动验证。

需提供学历在线验证码的,申请人应访问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获取学历在线验证码和在线验证报告(获取方法见附件5)。

第五章培训管理
第十九条爆破作业人员培训分初次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初次申请《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参加不少于240学时的安全技术培训。

初次申请《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应参加不少于72学时的安全技术培训。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每年应参加不少于4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

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每年应参加不少于2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二十条爆破作业人员首次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应由公安机关认定的并在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系统中录入的爆破作业单位自行组织或专业培训机构组织。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应督促、指导爆破作业单位建立、完善爆破作业人员培训档案。

爆破作业单位对于每次组织开展的爆破作业人员培训班,将培训人员名单、课程表、学员签到表、授课老师签到表、培训班总结报告、培训合格证等相关资料装订成册,存档备查。

培训过程必须全程录像,存档备查。

委托专业培训机构培训的,由培训机构将委托培训协议和有关档案复印(培训视频复制)后,交爆破作业单位存档备查。

档案和录像资料存档时间不少于3年。

第二十二条培训单位组织培训前,在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信息系统()中录入培训人员、时间、地点、师资和内容等信息申请备案,经市级公安机关备案后组织培训。

培训结束后10日内,培训单位录入培训人员、时间、地点、师资和内容等培训信息,并通过系统打印《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证明》(式样见附件6),加盖培训单位印章后交给培训人员。

第六章考核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按照《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规定的流程、时限、内容和方式,从严从细抓好爆破作业人员考核工作。

各地于每年2月底前制定本年度的初步考核计划,于3月15日前报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备案。

第二十四条初次申请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资格的,应向单位所在地市公安局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经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署背景审查意见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申请表。

(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初中以上学历证明。

(四)培训单位出具的《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证明》。

(五)申请人与爆破作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

(六)爆破作业单位为申请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
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证明。

其中,爆破作业单位聘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员和退休人员等不能提供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证明的,应提供爆破作业单位的聘任协议以及申请人所在单位的同意受聘证明或退休证明。

第二十五条初次申请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或申请提高作业级别的,应向单位所在市级公安机关提出考核申请,提交除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学历证明,包括学历、学位证书及“学信网”出具的学历在线验证报告。

其中,非因学历提升符合条件申请提高作业级别的,不需提交学历在线验证报告;理学、工学学科认定,参照附件7。

(二)从事爆破作业经历证明,包括《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复印件、工作经历和获奖证明等。

(三)设计施工业绩证明,包括作为第一设计人主持的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的证明、设计文件等。

(四)需要承诺的事项。

爆破作业人员原则上应承诺自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变更爆破作业单位。

申请人按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附件8要求。

第二十六条考核30日前,省公安厅、市(州)公安局应分别在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系统中公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和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考核时间、地点及考核大纲。

市级公安机关确定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考核时间后,直接在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信息系统中录入考核备案信息,并在考核10日前将《爆破作业人员考核备案表》(附件9)报省公安厅。

其中,市级公安机关填写考核备案信息时,考核方式选择“机考”。

省公安厅统筹确定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考核时间后,有考核需求的市(州)公安局在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信息系统中录入考核备案信息,并在考核20日前将《爆破作业人员考核备案表》和参加考核人员的申请材料报省公安厅。

其中,市级公安机关填写考核备案信息时,考核方式选择“笔试”。

考核10日前,省公安厅负责审查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市级公安机关组织对申请参加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考核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通知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参加考核。

第二十七条爆破作业人员考核方式为理论考核和面试考核。

理论考核满分为100分,60分及以上为及格。

理论考核和面试考核均及格的,考核结果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考核结束10日内,省公安厅在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信息系统中录入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考核结果和考核专家等信息,市级公安机关录入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考核结果和考核专家等信息。

同时,省公安厅、市级公安机关分别在培训考核系统中公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和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考核结果。

第二十九条为确保爆破作业人员继续培训的学时、效果,市级公安机关应按照本地实际与需求,制定继续培训的措施。

第七章许可证管理
第三十条对初次申请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或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申请提高作业级别的,申请人经考核合格,市级公安机关自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日内,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审批信息,制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人员应在期满前3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市级公安机关提交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材料和原《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市级公安机关审查合格后制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申请变更单位的,向单位所在地市级公安机关提交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材料和原《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以及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市级公安机关审查合格后制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遗失或因损毁影响使用的,向单位所在地市级公安机关提交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材料。

其中,因遗失申请补发的应提交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因毁损申请补发的应交回原证。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进行核实后予以补发,补发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编号、有效期与原证一致。

第三十四条各级公安机关检查发现爆破作业人员不符
合资格条件或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应书面告知《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签发公安机关。

签发公安机关接到书面告知后,应组织复核,对经复核确认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撤销其《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爆破作业人员因故不再从事爆破作业的,由签发公安机关撤销其《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爆破作业人员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内未提出换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申请或死亡的,由签发公安机关注销其《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发生爆破作业责任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的,签发公安机关依法吊销其《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第七章日常监管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对培训单位至少每年检查一次,发现不符合标准条件或不按照标准要求开展培训的,一律不予确认或取消确认。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认定的爆破作业人员培训师资、考核专家,遇有不适合继续承担培训考核任务的人员,及时调整并公布。

第三十九条各级公安机关要将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作为对爆破作业单位日常安全检查的重要内容,从培训计划制定、培训档案建立、培训师资选聘、培训内容方式、安全技术掌握、持证上岗和履行岗位安全管理
职责等方面,全面加强对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公安机关应利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统中的“爆破作业人员信息比对核查预警”模块,及时核查处理系统发布的问题爆破作业人员信息。

对核查发现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为其核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公安机关依法撤销或注销。

第四十条爆破作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上载明的作业类别从事爆破作业;
(二)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超出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
(三)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爆破作业单位;
(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初次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实习3个月后,方可独立进行爆破作业。

第四十二条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负责人。

发生下列情形除外:(一)同一爆破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二)因非爆破作业单位原因致使爆破工程项目停工超过2个月,经委托单位同意的。

第四十三条爆破作业单位不得更换爆破作业项目技术负责人。

发生下列情形除外:
(一)委托方与爆破作业单位已解除爆破作业合同的;
(二)委托方同意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的。

第四十四条爆破作业单位在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应书面办理交接手续,并于项目技术负责人变更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爆破作业合同备案的公安机关。

对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还应同时将项目技术负责人变更情况书面报告项目所在市级公安机关。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项目技术负责人期间,除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变更工作单位。

第四十五条各市级公安机关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实施细则,确保爆破作业人员管理到位。

爆破作业人员条件及作业范围表
附件3:
爆破作业人员培训单位备案登记表
1、备案单位为爆破作业单位的,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复印件,备案单位为专业培训机构的,提交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复印件(许可证业务范围有爆破类培训内容),并在同级民政部门登记。

2、将师资人员具体信息(职称证明、学历证明、从业经历等)附此登记表后,装订成册。

3、教学设施必须要有固定的教学场所,应有健全的培训规章制度(附此登记表后)。

4、培训单位为爆破作业单位的应具有专门的培训部门。

附件4: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申请表(式样)
附件5:
学历验证说明
(系统开发单位提供)
教育部指定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为学历证书查询唯一网站,该网站能查询2002年以来国家承认的各类高等教育学历。

申请办理《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人员在该网站注册,并申请在线验证报告获取在线验证码,操作步骤如下:
1、访问“学信档案”()注册帐号。

2、通过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后,点击左侧菜单中的“在线验证报告高等学籍”进入学籍在线验证。

3、点击“申请学籍在线验证报告中文版”申请。

4、选择在线验证报告有效期、支付方式等,支付完毕后,页面返回在线验证码。

申请成功后,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http://www.chsi.co /xlcx/bgcx.jsp,输入在线验证码,可查询《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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