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法律法规(2008.3.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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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律法规讲课提纲
一、招投标常用的法律法规目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国务院部门规章: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27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8部委2号令)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154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9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3号令)
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6号令)
规范性文件:
国家级:《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34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加强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省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04〕48号),省建设厅的苏建招(2006)224号、240号,苏建法(2004)229号,苏建法(2003) 65号、205,苏建招(2002)27号、205号(认定细则)、231号文(调整规范),苏建招(2001)201号、318号、332号、364号、385号文等及各市的规范性文件。
与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建筑法》、《合同法》、《民法通则》、《政府采购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
二、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则
《招标法》第5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公开原则是要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具有较高的透明度,便于社会各方的监督。
公平原则,是指所有当事人和中介机构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享有均等的机会,具有同等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受歧视。
公正原则,是一种道德品质原则,也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中的一项法律原则。
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时,以诚相待,讲求信义,实事求是、遵守诺言,履行成约,不得见利忘义、偷机取巧、弄虚作假、隐瞒欺诈。
三、招标事宜的办理者
1.招标人自行办理。
《招标法》第12条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11条规定: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符合下列条件,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1)具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2)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3)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有三名以上具有招标业务能力的人员;(4)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建设部(建市[2005]208号)规定更具体: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有从事同类工
程招标的经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即招标人应当具有3名以上本单位的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并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规,并且至少包括1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2、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
《招标法》第12条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代理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范围。《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50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委托无资格或者资质等级不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招标已经结束的,
招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2)名义。《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以招标人的名义,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业务:(一)拟订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二)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三)拟订评标办法,组织开标、评标;(四)草拟工程合同;(五)依法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其他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法》第15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3)法律效果的归属关系。招标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四、招标工程的范围和标准
《招标法》第3条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3号令第2条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理、
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3号令第3条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3)体育、旅游等项目;(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号令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作了具体的规定,其第10条还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苏政发〔2004〕48号文根据3号令具体规定了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