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环境下,公安取证应实现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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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环境下,公安取证应实现规范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一段论述,明确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目标、任务和举措。今年,两高三部围绕“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司法改革理念,接连出台《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重磅文件,无疑对传统“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形成巨大的冲击。传统的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制度,重视并依赖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同时又对这一取证证据赋予理所当然的“合法化”及不加质疑的“采信力”。在这样的司法环境下,公安警察取证过程与程序缺少有力的监督,取证的规范性就显得不那么重要。然“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将司法核心转移至法庭,警察取证的合法性问题须在法庭上接受来自控辩双方的举证与质证,非法程序取得的证据将通过非法证据排除而不再具有证据效力。因此,面对新的环境和挑战,公安队伍应树立取证规范的司法理念,充分认识到规范取证、规范执法的重要性。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司法制度之要点

在我国,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主要分为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五个阶段。其中,侦查阶段对于查明案件事实、追诉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侦查机关赋予了广泛的诉讼职权,公安取证地位不可替代。“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司法仍然遵循侦查、起诉、审判三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模式,只是,相比传统的“以侦查为中心”,“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更加注重审判的核心地位,并提出“制约”的重要意义。

具体表现为:

1、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以审判为中心”,就是指把审判程序作为整个刑事诉讼的核心程序,通过法庭审判对案件证据进行全面的、实质性地审查,整个诉讼制度围绕审判建构,全部诉讼活动围绕审判展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要求法院对侦查机关搜集的证据不能仅停留于书面审查,不能将庭审视为证据展示的过场,而是要真正实现通过控辩双方法庭上的对抗与质证,检验证据的真实性尤其是合法性。

2、强调证据收集程序的合法性,畅通非法证据排除的有效路径。既然以审判为中心,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就需要经受法庭、经受控辩双方的检验。由于刑事案件举证责任在侦查机关,所以对证据的审查,最终落脚于对证据收集程序合法性的审查。正因如此,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必须畅通非法证据排除的有效路径,否则,即便证据的合法性存在疑问,也会因救济程序的缺乏最终回归到传统的侦查中心。

3、完善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机制。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

实现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是关键。所谓控辩平等对抗,就是指“控诉方和辩护方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为此法律应当赋予双方相应权利,规定相应的义务,以保证诉讼双方实力上的平等,从而形成平等对抗的情势”[①]。有学者认为,“控辩地位平等是发现真实、追求真相最好的制度设计,因为只有实力均等,才能够通过充分对抗让真相呈现”。[②]

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对公安取证规范的要求

首先,需转变执法理念。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案件最主要的侦查机关,要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就必须转变执法理念,牢固树立依法办事、规范取证的诉讼理念,确保调查获取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经得起庭审控辩双方的质证,以实现追诉犯罪的需要。其次,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调查收集证据,规范诉讼过程的制度化管理,让侦查活动,包括立案、侦查取证、程序事项(如采取刑事拘留、延长拘留时间、移送审查批捕、变更强制措施、履行告知义务、移送审查起诉等)均符合《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严格杜绝超越法律之外的暴力执法和其他非法取证行为。

第三,需构建诚信的警民关系、警律关系。诚信的警民关系、警律关系是公安追求诉讼目标的重要保障。尽管刑事案件中警民双方、警律双方存在根本的利益冲突,但这并不是必然造成警民、警律关系紧张的缘由。相反,构建诚信的警民、警律关系,还能够让公安的侦查活动更能顺利进行。尤其是良好的警律关系,公安可以通过听取律师意见,避免片面看法,使侦查活动更加有效。

基于上述要求,公安取证应做到:

1、应对所有刑事案件一视同仁,对所有当事人一视同仁,不作区分对待,一律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在权限范围内依法取证。

2、对非言词类证据的收集,应重点做到取证程序的合法。勘验现场、搜查、扣押要严格规范,调取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务必完善取证过程的完整记录。

3、对言词类证据,则要转变口供至上的取证理念,使用合法手段进行收集,坚决杜绝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方法。相反,应代之以使用有效、机智的询问技巧和方法取证。

三、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环境下,公安取证规范的重要意义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与其说是为了定位审判的核心地位,不如说是为了保障侦查取证的规范化、合法化,从而最大程度地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实现诉讼目标。为此,两高三部于今年先后出台《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两个文件均重点围绕侦查取证合法性问题进行细化规定,尤其是《规定》,突出了三个方面的重点:第一,突出对普通刑事案件中非法证据的排除。二是突出对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三是突出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的排除。可见,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实质上是对侦查取证合法化的改革,所以,在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环境下,公安取证遵循规范化要求就具有极其重要的意

义。

[①] 王守安: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带来深刻影响”,载《检察日报》2014 年 11 月 10 日第 3 版。

[②] 李玉华: “论控辩平等对抗”,载《政法论坛》200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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