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确认我国诉讼中专家辅助人意见的证据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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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问题的提 出
鉴定 人 之外 的 专家介 入 诉讼 对有 关 专 门性 问
员进 行 询 问。 经 人 民法 院 准 许, 以 由 当事 人 各 定人 之 外 的专家 参 与诉讼 尚未形 成较 完善 的法 律 可 自申请 的具 有 专 门知 识 的人 员就 有 关案 件 中的 问 制度 。 尤其是 此 类 专家 意见 应具 有 怎样 的法律 效 法 成 题 进行 对质 。具 有专 门知识 的人 员可 以对 鉴定 人 力 , 官能 否采信 作 为认定 案 件事 实 的依据 , 为 进 行询 问” 我 国 司法 实 践 中一些 鉴定 人 之 外 的 困扰 司法 实务工 作 的突 出 问题 。 。 专 家在 诉 讼 中提 供 专 家 意 见 的情 形广 泛存 在 , 如
关 键 词 :专 家 ; 辅 助 人 ; 意见 ; 证 据 中图 分 类 号 :D 2 . 9 51 文 献标 识 码 :A 文章 编 号 :J 0 — 0 7( 0 0) 3 0 3 — 4 L 802 21 0—040

题发 表 专家 意见 , 维护 当事 人诉 讼权 利 , 在 质疑 和 《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 监 督诉 讼 中业 已存 在 的鉴 定 结论 , 补鉴 定 结论 弥 都 由于 定》以下简称《 (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 条规定: 范 围上 的局 限性 等方 面 , 非 常必 要。但 是 , ) l
争执不 下 的技术 问题 进行 了现场 解答 。本 文根 据 同 , 美 法 系 国家和 大 陆 法 系 国家 关 于 专家 证据 英
鉴定人 之 外 的专 家 即“ 有专 门知 识 的人 ” 具 在诉 讼 制度 的规 定 存 在 较 大差 异 。在 英美 法 系 , 法 院 为
中应有 的功 能和地 位 , 张称 之为 “ 家辅助 人 ” 诉 讼 程 序 的 目的基 于特 有 的实 践 经 验 或 专 门 知 主 专 , 并将 其定 义 为 : 据 当事人 的 申请 , 根 经人 民法院 准 识对案件事实提 出判断性意见 的人 , 称为专家证 许 , 一 由人 民法 院 委 托, 者 由 当事入 自行 聘 人 。 专 家 证 人 就 诉 讼 中的 专 门性 问题 依 照诉 讼 统 或
2 0 年 7月 1 09 6日, 北京 市 海 淀 区法 院 民 三庭 在 一
二、 域外专家证 据制度的一般考察
在 国外 , 家 出庭 参 与诉 讼 已经 成 为各 类诉 专
起 网络侵 权案 件 中特 意邀请 到 国家信 息 中心 电子
数据 司法 鉴定 中心 的 工程 师参 与庭 审 , 原被 告 讼 中的 普 遍 现 象 , 于 法 律 渊 源 和 法 律 传 统 不 为 由
别 规 定 外 , 家 证 人 适 用 证 人 的相 关 规 定 , 专 因此 , 选 择 专 家 证 人 又被 称 为“ 学 识 的 证 人 ” “ 学 的证 有 或 科 专 家辅 助 人 意 见 应 当具 有 怎样 的 法律 效 力 ,
三、 赋予专家辅助 人意见证据效 力及其
人 ” 后者 将 鉴 定 人 与 证 人 明确 区分 , 定 结 论 和 换 句 话说 , ; 鉴 专家 辅助 人 具 有 怎样 的诉 讼地 位 , 论 理 专 证 人 证 言 属 于 两 种 完 全 独 立 的证 据 形 式 。 二 是 界 对 此颇 有 争 议 。 有 人 认 为 , 家辅 助 人 意 见 即
郑浩应确我诉中家助意的据堕 _ 当认国讼专辅人见证属 l
职 业 研 究 与技 能
应 当确认 我 国诉 讼 中专家 辅 助 人 意见 的证 据属 性
郑 浩
( 江苏省 徐州 市云 龙 区人 民检察 院 ,江 苏 徐 州 2 10 ) 2 00
摘 要 :我 国诉讼 中专家意见证据仅有鉴定 结论这种单一类型 ,且 由于当事人 、法官对相关专业知识 的缺
专 门性 问题 及就 此 所作 的鉴 定结论 进 行分 析说 明
和 判 断评 论 的人 。

般 都 规 定 了鉴定 人 制 度, 谓 鉴定 人 是 “ 于 所 基
他对 经 验 法 则 的 专 门知 识 f 别 是 科 学 的或 职 业 特
作者简介 : 郑浩(9 0 )男 , 1 8一 , 法律硕士 , 江苏省徐州 市云龙 区人 民检察院 , 检察员 , 研究方 向: 法学 。
乏 ,并不能有效地对鉴 定结论进行质证和 审查 ,鉴定结论往往直接被法庭采信 ,实质与证据裁判原则相悖 ,为
了保障 ' 3事人就 涉及 专门性 问题 的案件事 实的举证 、质证等诉讼权利 ,改 变鉴定结论不能被 有效质证 和审查的 - 现状 ,笔者认为 ,应当明确 引入 专家辅助人制度 ,并赋 予专 家辅助人 意见具有证据效力。
职 业 研 究 与 技 能
的 专 门知 识 ) 出陈述 并通 常 情 况 下从 中 以具体 作
事实为根据得 出结论 的人 ” 。两种专家证据制度 正 当性基础 差 异 主 要体 现 在 : 一是 与 证 人 证 言 的关 系 上 , 前 者 被 作 为广 义 的证 人 证 言看 待 , 除证 据 规 则 有 特 ( ) 家辅 助人 意 见 效 力 问题 的争论 和 制度 一 专
“ 当事入 可 以 向人 民法 院 申请 由一 至 二名 具 有 专 《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 中有关规定过于简略 , 缺少 门知 识 的人 员 出庭 就 案 件 的专 门性 问题说 明 , 审 有 效 的操 作 规 范 与 司 法 实 践 中 的有 关 做 法 相 配 判人 员和 当事 人 可 以对 出庭 的具 有 专 门知识 的人 套 , 之立 法上 没 有对 专家 出庭 予 以确认 , 加 目前 鉴
请 , 用在 科 学 、 术 以及其 他 专业 知识 方 面的 专 程 序 向法 院 提 供 的鉴 定 结论 或 发 表 的专 业 性 意 运 技 门知 识 或 经验 , 出庭 对 讼 争 的案件 事 实 所 涉及 的 见 , 称 为 专 家证 据 或 专 家 证 言 。 在 大 陆法 系 , 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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