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器官移植的伦理问题与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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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器官移植的伦理问题与解决办法
摘要:器官移植(Organ transplantation),是指将健康器官移植到另一个个体内,并使之迅速恢复功能的手术。

器官移植的目的是代替因致命性疾病而丧失功能的器官,使被移植个体能重新拥有相应器官,并正常工作。

常用的移植器官有肾、心、肝、胰腺与胰岛、甲状旁腺、心肺、骨髓、角膜等。

但随着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与完善,在多例器官移植手术的成功背后却伴随着关于器官移植的伦理问题,而对于器官移植解救病人的生命,首先就得面对这些伦理问题,并给出解决方法。

关键词:器官移植器官移植伦理问题器官移植伦理问题的解决办法
1 器官移植概述
1.1 器官移植的起源器官移植是人类关于自身科学的伟大成果之一。

早在我国的战国时代列御寇所著的《列子》中就有扁鹊为扈,赵两人施以毒酒使之失去知觉三天,开胸互换心脏,两人均愈的记载。

1987年美国华盛顿召开的国际环孢素学术会议以扁鹊像为会徽,以纪念这位神医[1]。

而1495年的欧洲,Alonso 所画的油画中就描述了St. Cos和St. Damian两位医圣为病人移植肢体的故事[2]。

而这些都应归为器官移植的幻想阶段。

1.2 器官移植的发展人类器官移植经历了大约一百多年的动物实验阶段后,开始应用于人类自身,相应的进入了临床应用阶段。

1954年美国波士顿的Murray第一次实行同卵双生间的肾移植成功并长期存活,这是移植医学史上首次获得有功能长期存活的病例。

随着免疫学的发展,人们对器官移植的认识愈来愈深入。

1958年Da发现了第一个白细胞抗原后,1959年Murray和法国的Hamburger各自为异卵双生同胞实施了肾移植,受者以接受全身X线照射为免疫抑制,使肾移植有功能长期存活。

1962年Murray改用硫唑嘌呤为免疫抑制药物,进行尸体肾同种异体移植成功。

这三次不同类型的肾移植获得成功,标志着现代器官移植时期的开展。

其后具有代表性的事件有:1960年Woodruff的全脾移植;1963年Hardy的肺移植;1963年Star 的原位肝移植;1964年Hardy的异种(猩猩)心脏原位移植;1964年De的小肠移植;1966年Kelly的胰移植;1966年Lille 的胰肾联合移植;1967年Barnard的同种心脏原位移植;1980年Lacy、Ko的胰
岛移植;1981年Rei的心肺联合移植;1983年Williams、Star的腹部多器官的移植等[3]。

1.3 国内、外器官移植工作的比较我国的器官移植开展较晚, 至少比国外晚了10年。

夏求明、李君权等人曾将国内外器官移植情况列表比较[4],见表1、表2。

尽管中国器官移植近年来有了很大的进步(如在胚胎器官移植、细胞与组织移植、脾脏移植领域处于国际领先水平) 。

但是, 国际上衡量一个国家器官移植水平仍以大器官即心、肝、肺、胰等移植的成绩为标准。

从表中我们也不难发现我国的器官移植水平还和国外有较大的差距。

表1 国内外首例器官移植年度表2 国内外移植器官最长存活时间
2 器官移植的伦理学问题
在“Three Tales of Wonder”中曾讲述这样一个故事:国王Khufu召见巫师Dj, 让他当众表演接头术。

Dj成功地用魔力将砍下了头的鹅、长腿鸟、牛的头接好。

国王Khufu仍不甘心, 差人将一名犯人押上大堂, 准备再让Dj表演时, Dj 吓得惊慌失色,高声喊道: 我的陛下, 绝不能对人类做这样的事情啊[2]! 这也许是对器官移植涉及伦理学问题最早的描述。

2.1 器官移植涉及的脑死亡问题完成第一例心脏移植手术Sapporo医科大学的Wada教授在伦理学上几乎导致了一场轩然大波。

手术刚完成时,Wada教授被尊为民族英雄,可不久就有人指控Wada犯有杀人罪。

最后,公诉人因为拿不出客观证据而撤诉。

但同时他要求供体的死亡必须被诊断为不可逆性心肺功能的停止。

从这一点考虑, Wada教授的行为可能就是谋杀。

而当时的新闻调查也报道了Wada教授可能毁掉了一些证据。

此事件后, 人们对医生的信任度大大下降, 由此而引发的关于脑死亡的病人是不是真正意义死亡的讨论更是绵延不休[5]。

目前,世界各国大多以枕骨大孔以上的全脑死亡作为脑死亡的标准。

脑干反射消失是临床判断脑死亡的关键,其指标是:(1)自主呼吸停止,需要不停地进行人工呼吸;(2)不可逆性深昏迷,无自主性肌肉活动;对外界刺激毫无反应,但脊髓反射可以存在;(3)脑干反射,包括瞳孔对光反射、角膜反射、垂直性眼球运动等均消失;(4)脑电图呈平直线。

这种状态经过12h反复检查都相同,就可以诊断为脑死亡[6]。

美国1068年通过了脑死亡哈佛标准。

日本于1997年出台了有关器官移植的法规,该法规严格规定了脑死亡的诊断程序和标准,允许
医生可以将脑死亡病人的心脏等器官摘除用于移植[5]。

我国的台湾、澳门、香港地区也已经实行了脑死亡法。

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确立脑死亡标准及器官移植法,中国社科院哲学所伦理学专家邱仁宗说:我国器官移植的供体与受体数目差距悬殊,往往迫使面对紧急情况的医生非要一个个劝说请求死者家属不可。

结果,医生要么无可奈何,要么采取下策。

如果脑死亡标准在我国得以通过的话,那么不仅我国的临床器官移植外科会得到飞速发展,而且将会有数以万计的病人能得到有效的器官移植治疗而获得新生[7]。

2.2 知情同意是器官移植的首要伦理问题除了烈性传染病和某些精神病以外,所有的医疗活动都需要建立在受术者知情自愿的基础之上,这也是现代医学伦理学的一个重要实践原则,活体器官移植也一定要遵循这一法则[8]。

知情同意对于供体而言,就是强调自愿捐献,从尸体上摘除器官和组织,一定要有生前自愿捐献的书面或口头遗嘱;对于活体捐献者,知情同意更是不言而喻。

但目前一般来源于受者的配偶,有血缘关系的亲属或自愿献出器官的健康者[9]。

Paul D. Simmons也曾就知情同意问题发表过言论。

他说:从伦理学角度讲,没有拒绝并不代表真正意义上的同意。

而这个问题的关键点在于是否所有的人都被充分告知了可以行使否决权?是否所有的人都明了不使用否决权会导致什么样的后果?如果回答是非常肯定的“是”,那么就不会受到道德上的谴责了。

而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

很多移植中心或部门在知情同意方面提供的信息和教育是远远不足的。

而提供这些信息和教育其实和组织活动来宣传倡导器官捐献是同等的重要[10]。

我国政府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也积极提倡公民自愿捐献人体组织器官,邓小平等一批党和国家领导人自愿捐献角膜等器官组织,为我们树立了典范。

美国于1968年就制定了《统一组织捐献法》,体现了自愿捐献的伦理原则,同时还设立了捐献信贷制度,这种制度既扩大供体器官来源,又符合自愿捐献的伦理原则。

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和人们观念的更新,将会有更多的人接受器官捐赠的[11]。

2.3 器官移植供体采集、受体选择的伦理问题目前器官移植供体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1)活体供者。

在伦理学上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对于一个健康的个体有可能造成死亡或出现严重并发症的合理性;常存在成人器官移植给儿童,或者高龄供体的器官移植给中青年患者,这些移植器官的远期功能能否满足
患者的需要是当今医学家尚无法回答的问题;受体家庭对于供体实行经济补偿及合理性问题[1]。

对不同的国家,不同领域的专家对这些问题的看法分歧颇大,有待于进一步的探讨;(2)尸体供者。

主要有四种类型:自愿捐献、法定捐献、有偿捐献、需要决定。

首先要改变公众思想观念和文化习俗;其次是科学地确定死亡时间,也就是前文提到的关于脑死亡的问题。

这些都和科学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密不可分。

只有科学、社会得以长足的进步,人们才更可能接受脑死亡,接受器官捐赠;(3)胎儿供体。

此问题伦理学争论的焦点在于:淘汰性胎儿在生物学上是否具有潜在的发展为人的可能性。

而从人道主义的角度来考虑,此种选择从动机和效果上都对患者群有利,符合推定同意的原则[3]。

随着免疫学及纤维外科学进展,供体采集途径还有异种器官供体、克隆器官供体、人工器官、干细胞移植。

而这些采集方式从刚一问世,都无一例外的会在伦理学上引发长久而激烈的讨论。

受体选择受功利主义和人道主义思想的制约。

在伦理学方面应遵循:(1)效用,即代价-收益,风险-收益的比较;(2)公平;(3)对患者的忠诚。

3 关于器官移植伦理问题的解决对策
现代社会,器官移植技术作为现代医学发展的高新技术,已经获得了在治病救人上获得了硕大的成效。

尽管如此,器官移植技术还有一些技术方面的问题需要解决。

更需要提的是,器官移植还有许多伦理,价值问题尚待我们说清楚。

要想这个技术给人类真正的利益,就必须全面审视其伦理问题,澄清这项技术的原则,找出有效解决伦理问题的途径。

这就意味着对科学的尊重,对人类的负责。

(一)基本的伦理原则
器官移植的应遵循的生命伦理的基本原则:不伤害、有利、尊重、公正。

这几项原
则体现了人类的尊严。

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人体器官移植指导原则》
1:可从死者身上摘取移植用的器官,如果(A)得到按法律要求的任何赞同;(B)在死者生前无任何正式同意等情况下,现在没有理由相信死者会反对这类摘取。

2:可能的捐献者已经死亡,但确定其死亡的医生不应直接参与该捐献者的器官摘取或以后的移植工作,或者不应负责照看这类器官的可能接受者。

3:供移植用的器官最好从死者身上摘取,不过活着的成人也可捐献器官。

但总的来说,这类捐献者与接受者应有遗传上的联系,骨髓和其他可接受的再生组织的移植是一个例外。

如果活着的成人答应免费提供,则移植用的器官可从其身上摘取。

这种捐献人不应受到任何不正当的影响和压力,同时应使其充分理解并权衡答应捐献器官后的利弊危险和后果。

4:不得从活着的未成年人身上摘取移植用的器官。

在国家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对再生组织进行移植可以例外。

5:人体及其部件不得作为商品交易的对象。

因此,对捐献的器官给予或接受费用的行为(包括任何其他补偿或奖赏)应予禁止。

6:为提供报酬或收受报酬,从而对需要的或可能得到的器官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应予禁止。

7:如果医生和卫生专业所得,则禁止这类器官的移植。

8:对任何从事器官移植费用的任何支出应加以禁止。

9:对病人提供捐献的器官,应根据公平和平等的分配原则以及按医疗需要而不是出于钱财或其他考虑。

10:器官移植过程中不管遇到什么样的问题都要以这些原则为前提做出决定,不要违背原则,让器官移植技术更好的为人类服务。

(二)器官移植的科学管理
器官移植的管理器官移植将会给人类带来很大的利益。

用科学的方法有效地管理器官移植技术,能够更好的贯彻器官移植的伦理原则。

我国的器官移植管理与西方国家相比还是有很大的差距,我国的器官移植的管理上还是存在一些漏洞,这让不法分子总是利用这些漏洞做出一些让人痛恨的事情。

鉴于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人口多、人们整体素质低的基本国情下,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管理体系,及时解决器官植上的伦理问题很有必要对我国器官移植管理的建议
(1)立法机构在全面了解我国国情的条件下应认真考虑,向西方国家学习,制定适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器官移植法》、《器官捐献法》等法律。

用法律规范器官移植上的各种渠道。

严格惩罚在器官移植过程中犯法的不法分子,体现人生命神圣性。

如果在器官移植的过程中出现超出法律范围的问题时,从器官移植的基
本原则出发,以人的生命为重点灵活处理问题,不要刻板。

(2)立法的同时,加大器官移植法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了解这个法律。

能让全国各地因器官损失为生命搏斗的患者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

(3)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器官移植过程中的器官收集、器官保管、器官运输、器官协调分配。

按照法律严格实行每一个环节。

(4)我国网络技术也发展很快,可以设立统一的器官移植信息网络,建立全国器官移植网络中心。

这样便于在全国范围内、地区范围内分配器官,便于检测器官移植的实施和后果的分析评估。

(5)在分配器官等问题上,从医学、社会、伦理等方面出发,设立统一的分配移植器官的标准。

在器官的分配上体现公平性原则,效用性原则。

(6)器官分配政策的制定和要由不同的机构执行,但相互之间要有密切联系,这样能在相互监督的基础上能够促进器官移植管理的有效实行。

总之,器官移植技术作为当代科学技术的典型代表,器官移植技术确实是一把双刃剑,它在解决人类健康问题,改善人们生活质量的同时,也使器官移植技术的使用者乃至社会面临风险甚至伤害。

因此,需要认真思考器官移植技术中的各种伦理问题,而且把这些伦理问题的探讨与对其中法律问题的探讨结合起来,建立有效地科学管理体系,使器官移植技术更好的服务于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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