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相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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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

相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草案)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为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调整优化住房供应结构,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1〕1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相关优惠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惠对象

本通知所指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包括纳入“十二五”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建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不包括未纳入规划或计划的建设项目。

二、优惠政策

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土地供应、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财政拨款的执收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和相关税收。

(一)土地供应。廉租住房和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项目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政府在工业园区规划专项用于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生活区项目,视同政府投资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社会投资建设的,用地可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用地按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执行。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可减免以及收取必要的工本费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征。

(三)经营服务性收费。有财政拨款的执收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以下标准收取:廉租住房项目按收费标准下限30%收取,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按收费标准下限50%收取。个别额度仍然较大的可实行低限定额收费。未办理行政性收费许可或服务性收费登记的一律不得收费。非财政拨款的执收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可参照财政拨款单位的优惠政策执行。

(四)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保障性住房推向市场出售时,应按同地段限时地价和建筑面积补缴土地出让收入。

三、审批程序

收费减免优惠政策的审批程序按照市本级社会公益事业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减免的审批程序办理,具体由建设业主提出申请,并附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

建设、房产管理等部门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及规划设计批复等资料,送市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非税收入减免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收费单位按市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执行。

四、工作要求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落实优惠政策,加大支持力度,促进建设进度。对工作执行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追责,对因工作不力影响项目申报立项、对上争资、建设进度和任务完成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乱收费的,物价部门将进行查处。建设业主应如实申报减免范围及面积,严禁以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名义享受优惠政策后,擅自将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变更为其他非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严禁将其他非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以保障性安居工程名义申报优惠政策。相关单位和部门应严格审核程序,加大监管力度,对发现的违规项目依法全额追缴减免费用。

各县市区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本通知所规定的优惠政策,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常德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减免明细表

2.常德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免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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