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园林式单位居住区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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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园林式单位、居住区评选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切实提高我市单位、居住区绿地的整体水平,确保绿化景观效果,美化人居环境。根据《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我市单位、居住区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定范围

凡各县(市)、区、中心镇建成区范围内的园林式单位、居住区的评定,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评定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参加宁波市园林式单位、居住区的评定:

一、已通过绿化专项验收的,其中居住区必须经相应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组织验收;

二、绿地率指标超过《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规定指标两个百分点,同时居住区人均公绿指标应高于规定指标0.5 ㎡/人的。

三、有专职绿化养护人员且养护质量良好的;

四、无擅自占用或破坏绿地行为的。

第四条评定申报材料

一、园林式单位、居住区申报表格;

二、绿化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三、市计委、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如总平面图、规划红线图等;

四、绿化竣工资料(含质监文件);

五、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图纸或文件。

第五条评定机构

宁波市园林式单位、居住区由市城区绿办组织评定。

第六条评定程序

一、宁波市园林式单位、居住区每年组织评比一次。

二、申报园林式单位、居住区由各参评单位提出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再报市城区绿办核定。

第七条年检年审

一、每两年一次年审。

二、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取消其园林式单位、居住区称号:

1、绿地率、人均公绿(居住区)等绿地指标低于评定时标准的;

2、未经审批进行绿地调整或改造,造成绿地景观效果破坏或降低的;

3、有擅自占用或破坏绿地以及经新闻媒体曝光或群众举报查证属实的行为。第八条另则

1、本办法由宁波市城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宁波市园林式单位绿化等级评定办法》、《宁波市园林式居住区绿化星级评定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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