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合同法分则新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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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转 移、风险负担与
孳息归属
(一)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 转移(133条)
交付时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 事人另有约定除 外。(动产交付时转移,不动产登 记时转移)
特例:所有权保留。
(二)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 担(142条)
一般看是否交付;另有规定、约 定除外。(如144条,货交承运人的, 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给买方)
(三)买卖合同中的孳息归(163条) 交付前产生的归出卖人;交付后
产生的归买受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买卖合同的解除
1、合同解除对主物与从物的效力 (164条)
主物及于从物,从物不及于主物。 2、对数物的效力(165条) 看一物与他物的关系,一物与数物分 离价值受损害否。 3、分批交付时的解除(166条) 看依存关系。
1、所有权人; 2、国有资产的经营权人; 3、抵押权人、质押权人和留置权人; 4、法定优先权人; 5、行纪人; 6、人民法院。
(二)买受人 下列人员不得成为买受人: 1、监护人; 2、受托人; 3、拍卖人; 4、公务员及其近亲属(本人依职
权出售的); 5、公司董事、经理不得同本公司
交易。
三、买卖的标的
该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2、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小
牛,該小牛由谁享有所有权?为什么? 3、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伤丙,给
丙造成经济损失1千元,该损失应该由谁承 担?为什么?
4、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与丁达成一项 转让牛4的合同,乙在向丁交付牛4之前,该 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5、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的“牛款付清前卖 方保留所有权”的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 力?为什么?
——本科系列教学课件
《合同法分论》课件
主讲:肖秀娟
2017年7月备课
合同法分则
重点:
买卖合同 借款合同 租赁合同 承揽合同 保管合同 委托合同
第一章 买卖合同(计46条)
第一节 买卖合同概述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两种立法例: (1)是买卖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实物 买卖) (英美法) (2)是买卖财产权的合同。(实物与权 利) (大陆法) (3)中国合同法: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 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 同。(130条)
五、拍卖合同
特征:(1)涉及委托人、拍卖人、竞 买人三方当事人;(2)公开竞价,价高 者得;(一般从低到高,荷兰例外)(3) 现场成交。
拍卖一般须经如下程序:
1、拍卖的表示。 2、应买的表示。 3、卖定的表示。
六、互易合同
适用民间小额贸易、边境贸易。 当事人义务: 1、互相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 有权; 2、承担瑕疵担保义务; 3、若需要,补足价金。
案例分析:
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 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4头牛,分别 为牛1、牛2、牛3、牛4,总价款 为1万元;甲向乙交付定金3千元,
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双 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 前,甲保留该4头牛的所有权。签 约后甲向乙交付了4头牛。
请回答下列问题: 1、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电击死,
第三节 特殊买卖合同
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所有权保留特约;(167条) 分期付款买受人未支付价款
达到总价款五分之一的,出卖人 可解除合同。
二、凭样品买卖合同
1、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 2、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
蔽瑕疵的,即使交付标的物与 样品相同,出卖人仍应保证交 付标的物达到通常标准。 (169条)
(1)交付标的物;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153条、111条、 112条) 3、权利瑕疵担保义务。(150条、151条、 152条) 4、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136条) 5、履行附随义务。(119条)
(二)买受人的义务
1、支付价款。 (1)价款数额的确定; (2)价款的支付时间; (3)价款的支付地点; (4)价款的支付方式。 2、受领标的物。 3、检验与通知义务。(158条:约定;合 理期间;2年;质量保证期) 4、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美国统一商法典》:货物。 《德国民法典》:物、权利、其他标的。 《瑞士民法典》:物,包括动产、不动 产。 《中国合同法》:物,不含无体标的。 后者通过转让,如专利权。 流通物、限制流通物。 特定物、种类物。 现存物、未来物。
四、买卖合同的内容(主要条款)
1、标的物; 2、数量; 3、质量;(推定规则:61条、62 条第1项) 4、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 (61条、62条第3、 4、5项141条第2款、第160条、161条)
习题:
周某将自已所有的一台电脑卖给刘某。 二人共同协商卖价是5000元。刘某当即向 周某交付预付款3500元,双方当时还约定 第七天刘某付清1500元后,把电脑拿走。 不料,第五天时电脑在雷击中遭受毁坏。 刘某知道这一情况后,要求周某归还3500 元,周某认为电脑已归刘某,根本不同意 归还3500元,而且还要求刘某付清余款 1500元,刘某遂诉至人民法院 。
特征:
1.买卖合同是一方当事人转移标的
物的所有权,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价款 的合同;
2.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3.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5.买卖合同通常为不要式合同。
二、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及标的物
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出卖人、买受人 (卖方、买方)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出卖人
在我国现行立法上主要包括:
三、试用买卖合同
1、试用期间。有约定按约定;没有
可补充;交易习惯;出卖人确定;通知 买受人。
2、以买受方认可为生效条件。一般为 明示;试用期届满,未作表示的视为同 意购买。
3、风险负担。一般采交付主义,但合 同若未生效,则由出卖人承担。
四、招标投标买卖合同
招标投标买卖一般分为以下几个 阶段:
1、招标阶段; 2、投标阶段; 3、开标、验标阶段; 4、评标、定标阶段; 5、签订合同。
5、价款; (159条) 6、违约责任;(第七章、第九章) 7、包装方式; (156条) 8、检验标准和方法; (61条、 157条、158条) 9、结算方式; (61条) 10、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61条)
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
一、出卖人的义务
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 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