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中国税制结构的主要缺陷和优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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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税制结构的主要缺陷和优化建议

姓名:安海燕

学号:201005000770 摘要:本文立足于中国当前的税制结构,分析了我国现行税制存在的税负不够合理,税制结构失衡,税收立法严重滞后,税制制约经济和税制空白等几个主要问题,并从税制长远发展的战略角度,提出进一步优化和改革我国税制的建议:合理调整税负,优化税制结构,进一步完善主要税种等。

关键词:税制结构经济税收负担公平效率

我国现行税制框架和基本内容是在1994年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的原则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还有一些是基于20世纪80年代,甚至是50年代设计的,随着国内、国际经济形的发展变化,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现行税中有些方面显然已经不能适应国际和社会状况,为保障我国经济的持续、高效增长,避免与税制与经济相博弈,更好发挥税收促进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的作用,急对现行税制进行改进和完善。

经济决定税收,经济结构决定税源结构,经济增长决定税收增长。税收又对经济结构有反作用,税收制度建设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当税收制度建设顺应经济结构的变化与发展的需要时,税收制度就能够促进经济结构的巩固与发展,对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当税收制度不符合经济结构的变化与发展的需要时,就会阻碍经济结构的巩固与发展,会直接影响经济的增长。针对当前中国经济问题中的产业结构总体格局不合理城乡、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差距、行业集中度普遍过低、消费结构的矛盾等问题,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与经济结构调整不相适应的方面主要有:

(一)税负水平不合理。

2010年,据美国《福布斯》杂志推出的榜单显示,中国内地的“税负痛苦指数”居全球第二,这也是继2009年中国内地首次排名第二位后,再次位列该名次。虽然中国许多专家都指出中国内地的“税负痛苦指数”居全球第二有些夸大,但有研究显示,从1994-2009年,中国宏观税负水平从16%提高至30%,该数据尽管未能得到官方的证实,但税收收入连年超过GDP增长,使得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大幅增加。以2010年为例,全国完成税收73202亿元,而全国的财政收入是83080亿元。上述收入并不包括高达2.9

万亿的土地收入以及至少还有不低于5万亿的各级政府预算外收入和非税收入。如果将政府的各项收入相加无疑超过了15万亿。而2010年国内生产总值(GDP)是397983亿元。这意味着,中国的宏观税负超过了30%,远远高出此前国税总局公布的20%左右的名义水平。世界银行曾对不同国家收入水平的类型提出过一个划分标准:人均GDP低于785美元的国家为低收入国家,宏观税负的平均值一般为13.07%;人均GDP786—3125美元的国家为中下等收入国家,宏观税负平均值一般为18.59%;人均GDP3126—9655美元的国家为中上等收入国家,宏观税负平均值一般为21.59%;人均GDP大于9656美元的国家为高收入国家,宏观税负平均值一般为28.90%。按照这个标准衡量,我国目前仍属于中低收入国家,而宏观税负水平,已经超过了中上等收入国家21.59%的水平。目前我国共有19个税种,除个人所得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契税、烟草税、关税、车船税等等,贯穿生活的方方面面。2010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只占税收整体的6.6%,而流转税的比重占税收收入的七成以上。这意味着,纳税人需要缴纳的很多税,是看不到的流转税,并没有反映在个人收入的税单上。我们无形之中都背负着沉重的税收负担。

(二)税制结构不合理。

经过1994年的税制改革,我国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税收体制。8年来,经济形势的发展对税制建设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现行税制结构本身也还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与当前经济结构调整不相适应,具体表现是:

一是流转税、所得税的比例不合理。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和税收管理水平的制约,我国税制结构中流转税占绝对主导地位的状况近年来没有明显的变化。2000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四项税收之和为8852.78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总额的70.2%;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三项之和为2431 .17亿元,仅占全国税收收入总额的19.3%,流转税所占比重过大,所得税所占比重过小。这种商品劳务税过高配置的税制结构,从政策效应看,政府过度依赖对商品劳务课税,虽然有利于税收筹集资金职能的实现,但同时极大地限制了所得税调节功能的广度和深度,使税制结构在体现税收公平分配功能方面的发挥空间十分有限。

二是其他税种配置不够科学、合理。例如,有些税种重复设置,如企业所得税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房产税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与车船使用牌照税未能合并;有些性质相近、征收有交叉的税种未能调整,如增值税与部分营业税的部分税目,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资源税,筵席税与营业税等;有些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开征的税种未能开征,如社会保障税、财产税、遗产和赠与税等;对某些特定目的税也没有作出必要的调整,如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上述种种问题的存在,使得各税种之间的科学合理地协调配合、充分发挥税制整体功能作用受到一定的影响。特别是有些税种的缺位,如社会保障税等,会直接影响经济结构调整的进程。

(三)主要税种普遍存在与经济结构调整不相适应的问题。

1.增值税。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第一,由于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不能抵扣,销售货物时就存在重复征税,实际税负高于法定税率问题。第二,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不利于企业扩大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更新,对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产生了明显的负面影响。第三,生产型增值税造成行业税负不均,不利于公平竞争。由于国民经济各行各业的资本有机构成不同,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企业外购固定资产多,所支付的税款多,不能抵扣,税负上升,限制了资本在各个行业之间的流动,降低了经济结构调整的活力。另外,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不符合国际惯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普遍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从表面上看,我国增值税的税率是17%和13%两档税率,并不太高。但是,由于生产型增值税不能完全抵扣,即使对出口商品实行零税率(按17%予以退税),产品中仍隐含着税金,削弱了我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2.消费税。现行消费税的主要问题是税目的设置与社会消费结构发展变化及国家的产业政策协调性差,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一是征收范围过窄,有些需要限制的奢侈品、高档消费品和不利于环境保护的消费品,没有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或没有从高税率征税;二是现行税法中规定对一些非消费品和普通消费品征税,如酒精、汽车轮胎和护肤护发品等,影响这些行业的发展。

3.营业税。营业税在促进第三产业发展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鼓励第三产业发展的政策不够有力。对一些公益性较强、社会急需发展的经营项目,如金融保险业、旅游业等,给予的优惠扶持政策还不够有力。环保产业作为社会新兴产业需要重点扶持,没有及时制定优惠扶持政策。二是对高消费调节不够有力,如对高档洗浴、高级美容美发、高级医疗服务、宠物服务等高消费特殊行业、项目,没有用高税率计征营业税。

4.关税。我国正式成为WTO成员之后,2002年关税总水平已降低到12%,但与承诺的关税税率总水平降低到10%左右还有一定距离。另外,由于存在一些减免优惠政策措施,导致关税名义税率高,实际征收率较低的问题,没有彻底解决。

5.企业所得税。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由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两个税种组成。

企业所得税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两套税制重复设置。内一套税制,外一套税制同时存在。二是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标准不同。两套税制对计税工资、折旧、坏账准备金的提取、业务招待费扣除和捐赠支出等有不同的规定。如计税工资,内资企业税前扣除额一般每人每月不超过800元,个别经济发达地区不超过960元,而外资企业则允许全部在税前扣除。三是在税率上有差异。主要是执行了向外资企业倾斜的普惠型的优惠税率,执行的结果导致了外资企业的税负低于内资企业。虽然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最高税率都是33%,但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中包含的3%地方所得税大部分地区都是免征的。四是优惠的差异。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除此之外,还有许多优惠。从而使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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