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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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标准的
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模范
【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14]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1.06
【实施日期】2014.0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标准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4〕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劳动模范(以下简称劳模)是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的优秀代表。

关心劳模、爱护劳模,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有利于在全社会进一步弘扬劳模精神,营造尊重劳动的浓厚氛围。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省以上劳模(含省劳模、部劳模及享受同等劳模待遇人员,下同)待遇标准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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