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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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附件附件1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容及要求

一、室

二、公共部位

三、要求

1、分户验收前完善《工程建设中严重质量问题(质量事故)一览表》、《住宅交付主要材料、使用功能设计变更情况一览

表》(附件8,9),并结合工程实际核实签字,竣工验收时建设(监理)单位予以汇报并将本表交验收组查验;

2、分户验收前应准备好相关的检测仪器如:激光测距仪、钢尺、小锤和漏电保护相位检测器等并保证仪器准确和正常工

作。验收时应认真、详细、及时记录,当工程设计参数高于上表中“验收标准”时,按设计参数进行验收;

3、竣工验收时,验收组对分户验收记录予以复核,抽查住宅室房间不少于10%、不少于5间(且不少于2户),同时检查

该户所对应的楼(电)梯、通道;外墙抽查两边单元中的一个;地下室抽查一个检查单元;

4、竣工验收提前24小时应对屋面天沟、管道根部和室有防水要求的房间进行蓄水,外窗淋水抽查不少于1个横向淋水带,

提前1小时淋水;

5、竣工验收复核结果与分户验收记录不一致,目测观察有明显差异或实测误差在5 mm以上,经质监部门确认属实的,可

判定分户验收记录不真实。

附件2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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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净高、净开间尺寸抽测表

注:1、偏差为实测值与推算值之差的绝对值;极差为实测值中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抽测不合格点数据在表用红笔圈出。

2、室每户为一个检查单元,每个检查单元填写本表一,检查完毕及时签字;本表一式三份,建设(监理)、施工、住户(《住

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的附件)各一份。

附件3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公共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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