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协议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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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作协议》
法律审查意见书
(2015)泽民审字第0608-1号
贵州贵安电子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根据贵公司提出的合同审查要求及精神,通过对贵公司提供的贵公司与贵州省北斗卫星技术有限公司《合作协议》进行认真的审查与分析后,现结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之规定,特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认为,《合作协议》中签约主体合法,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未见违反《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合法有效。
二、鉴于贵公司所签合同种类较多,合同涉及面较广,建议规范合同条文及体系。特别是一些合同固定条款,基本在每一类合同中均可能用上,建议能够统一。本所律师希望能通过自身努力,为贵公司对外所签合同均起草较为规范完备及明晰的合同范本,故在原合同基础上做了相应调整,调整及添加之处用红笔标注,删除部分用蓝色标注,便于贵公司审阅。
以上审查意见,供贵公司参考!
贵州泽行律师事务所一五年六月八日二
贵州贵安电子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贵州省北斗卫星技术有限公司合作协议
2015年5月
甲方:贵州贵安电子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贵州省北斗卫星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一、合作背景
甲方是国务院批复同意设立的国家级新区贵安新区的属地
企业,位于贵安电子信息产业园,规划控制面积32平方公里。主要从事贵安电子信息产业园区规划建设、园区运营、产业投资。
乙方是我省合法成立的从事北斗卫星技术研发、生产的企业。
为促进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建设和壮大贵安电子信息产业终端产品科研和制造规模,鉴于乙方在安全生产和国防军事等方面的专业优势,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在贵安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园投资建设北斗卫星应用产品研发制造基地及检测中心等项目事宜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合作协议。
二、合作内容
(一)项目名称:南方北斗卫星产业园
(二)乙方在贵安新区注册成立全资子公司:南方北斗(贵州)卫星科技有限公司(以工商登记注册为准),主要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经营北斗卫星应用产品生产、检测、研发等事项。
亿元,分两期完成,吸纳5.25(二)项目建设总投资.
就业300人,按国家相关规定缴纳税费。
(三)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一期建设北斗卫星应用产品生产基地及研发、检测中心,建成10栋生产厂房及办公、研发、检测中心用房,2-4栋员工倒班宿舍,建筑面积约3万平米;
项目包括建设机器人、多旋翼无人机、3D打印机的研发生产及基于北斗系统的智能通讯设备和时间标准频率系统的
研发与制造,建成不低于3000台服务器的北斗数据存储中心;根据项目建设及发展情况,逐步在贵安新区建设形成卫星产业示范园区,建设全球四大卫星导航系统(北斗、伽利略、格洛纳斯、GPRS)展示园,积极配合贵安新区将新区作为“北斗卫星导航学术年会”举办地。
项目总体土地需求约300亩,按项目建设进度分批供地(其中一期130亩,二期170亩),由乙方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取得。
三、约定事项
(一)项目建设所需工业用地由甲方协调分期供应,乙方按规定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并按照规定配套10%商业用地。(二)项目一期整体由甲方根据乙方的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建成后由乙方全额购买。项目购买费用包括土地成本、建设成本等所有涉及项目建设的总投资额,以及资金利息和项目总投资额1%的建设管理费。资金利息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建设期间,按照项目总投资额的50%乘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乘建设时间计算;建成交付使用后,按照项目总投资.
额100%乘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乘计算周期计算,计算周期截止至乙方全额支付完毕购买费用。
(三)项目建设涉及的土地购买、设计勘察、工程监理和招
投标,以及工程建设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均须由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四)本项目应建成投产后应达到如下经济指标:
1、总投资额不公共不低于5.25亿元;
2、吸纳就业人员不低于300人;
3、年产值不低于亿元;
4、每年度缴纳税收不低于万元;
5、
6、
四、履约时限
双方约定,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双方积极配合,立即开展立项申报、土地出让及建设等相关前期工作,乙方安排专门工作组进驻配合开展前期手续办理及项目实施签署认证等事宜。力争2015年12月底完成项目一期建设并交付乙方投入使用。乙方须自项目一期验收合格之日起,分批向甲方支付项目购买款,在三年内完成项目购买,并支付完全部购买款项。
五、违约责任
(一)甲方不能按时协助提供项目土地及相关配套建设,导致项目无法按期运行造成乙方资金损失的,甲方给予相应补偿。.
(二)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若因乙方原因造成本协议无法
全面履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所有损失,乙方取得的优惠政策资金全部退还并从取得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二倍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六、争议解决
在本合同的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协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事项
(一)非甲方和贵安新区原因,乙方成立的子公司在十年之内不得无故搬离贵安新区,否则乙方向甲方返还所有涉及优惠政策的资金补贴,并从取得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二倍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不承担相关责任,但应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方的损失。(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另签订补充合同,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自签字盖章后生效。各执贰份,本合同一式肆份,(四).甲方:贵州贵安电子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