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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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处理
2013年新的纳税申报表视同销售的处理是否和以往规定一样,如有不同,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如何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如果不具备这些条件,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同样规定了视同销售的处理,但同以往有些不同,在表达和处理上有变化。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第(1)项中的视同销售收入包括三项:
第一项是“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由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不具有商业实质或交换涉及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申报表,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金额。而旧纳税申报表为“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填报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分配、捐赠、抵偿债务等方面,从而确定收入金额。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如以股权换股权(股权置换)、以存货换固定资产等,其所得是对方等价的资产。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收到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等于或小于25%)。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需同时满足新准则第三条的两个条件(一是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二是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否则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所谓的“具有商业实质”是指:换入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参数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限制不同,且其差额与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填报附表一中第(1)项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作两种处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不具有商业实质或交换涉及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视同销售处理,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销售收入。假设甲公司将生产的A产品与乙公司生产的B产品交换,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一种情况是不涉及补价的交换,A产品的账面价值为50000元,公允价值(不含税)为80000元;B产品的账面价值为90000元,公允价值80000元。则甲确认的销售收入为80000元,销售成本为50000元;乙确认的销售收入为80000元,销售成本为9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