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法律体系讲解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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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 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 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 法律 。
国务院的立法权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 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
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 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 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 方性法规;
它是规范解决社会纠纷的诉讼活动与 非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的诉讼制度分为:刑事诉讼、民
事诉讼、行政诉讼。
3.2 我国的立法体制
3.2.1 立法体制的概念 3.2.2 我国立法体制的特 3.2.3 我国的立法体制
3.2.1 立法体制的概念
即有关法的创制的权限划分所形成的制度和结构。 它既包括中央和地方关于法的创制的权限划分制度 和结构,也包括中央各国家机关之间及地方各国家机关 之间关于法的创制权限的划分制度和结构。立法体制与 国家性质的关系,立法体制与国家结构形式的关系。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 2、国务院的立法权; 3、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
权; 4、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 5、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的立法权; 6、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
署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的立法权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行使国家立法权
第二讲 中国的法律体系
3.1 法律体系的概念
所谓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 全部法律规范,根据不同法律规范 的调整对象的不同,划分为若干法 律门类,并由这些法律门类及其所 包括的不同法律规范形成相互有机 联系的统一整体 。
我国的法律体系(七个门类)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2.民法商法 3.行政法 4. 经济法 5.社会法 6.刑法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宪法
(NPC)
效
力
等 级
法律
国际条约、
(NPC, SCNPC)
ຫໍສະໝຸດ Baidu国际惯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国务院及其各部委)
军事法规 (中央军委及其部门)
SAR 法规 (SAR立法会
和政府)
地方法规和规章 (省和较大市立法
机关和政府)
自治条例 (自治区立法
机关)
SEZ 法规规章 (SEZs 立法 机关和 政府
主要民法商法列举
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侵权法、婚姻 法、继承法、收养法、商标法、专利法、著 作权法…… 公司法、破产法、证券法、期货法、保险法、 票据法、海商法 ……
3.1.3 行 政 法
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 相对人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而发生的法 律关系,可以称为纵向关系。
主要行政法列举
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 案件。
3.2.2 我国的立法体制的特点 “一元两级多层次”
“一 元”
我国的立法体制是统一 的、一体化的,全国范围内 只存在一个统一的立法体系。
“两 级”
中央立法和地方立 法两个立法权等级。
“多层次”
不论是中央级立法还是地方,都 可以各自分成若干层次和类别。
制约关系:下位法服从上位法
3.2.3 我国的立法体制
较大的市的人大 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
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 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 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 行。
自治区、自治州、 自治县的人大的立法权
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 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自治区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 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 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 委会批准后生效。
治安管理处罚法 行政许可法 行政复议法 行政处罚法 行政诉讼法
3.1.4 经 济 法
它是调整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 市场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调控所产
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主要经济法列举
各种企业法、对外贸易法、银行法、 信贷法、金融法、物价管理法、产品质量 法、会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 当竞争法、反垄断法……
法山法海驾驭之道
宪法至高无上 不同位级------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 相同位级------1、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
2、新法优先于旧法
(李慧娟案件之评析)
4 中国的司法制度
审判制度 检察制度 律师制度
4.1 审判制度
就是法院制度,包括法院的 设置、法官、审判组织和活动 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4.1.1、法院的设置 4.1.2、法院的职权 4.1.3、审级制度 4.1.4、法官制度
3.1 .1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1、有关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 和基本工作制度的法律;
2、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 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法律;
3、有关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的法律。
3.1.2 民法商法
它是规范民事、商事活动的法律 规范的总和,所调整的是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平等地位而 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可以称为横 向关系 。
3.1.5 社 会 法
它是规范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 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 关系的总和。 《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障法》、 《反家庭暴力法》等
3.1.6 刑 法
它是规范犯罪、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 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主要是1997年全国人大修订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
3.1.7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 行、审计署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 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 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 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 制定规章。
我国法律的层次
宪法 基本法律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4.1.1 人民法院的设置
最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高
人
民
法
法
专门人民法院
院
高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
军事法院 海事法院 铁路运输法院
我国基层人民法院的设置
县人民法院 自治县人民法院 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 市辖区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的职权
审判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第一审案件,但 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 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 法律 。
国务院的立法权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 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
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 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 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 方性法规;
它是规范解决社会纠纷的诉讼活动与 非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的诉讼制度分为:刑事诉讼、民
事诉讼、行政诉讼。
3.2 我国的立法体制
3.2.1 立法体制的概念 3.2.2 我国立法体制的特 3.2.3 我国的立法体制
3.2.1 立法体制的概念
即有关法的创制的权限划分所形成的制度和结构。 它既包括中央和地方关于法的创制的权限划分制度 和结构,也包括中央各国家机关之间及地方各国家机关 之间关于法的创制权限的划分制度和结构。立法体制与 国家性质的关系,立法体制与国家结构形式的关系。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 2、国务院的立法权; 3、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
权; 4、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 5、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的立法权; 6、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
署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的立法权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行使国家立法权
第二讲 中国的法律体系
3.1 法律体系的概念
所谓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 全部法律规范,根据不同法律规范 的调整对象的不同,划分为若干法 律门类,并由这些法律门类及其所 包括的不同法律规范形成相互有机 联系的统一整体 。
我国的法律体系(七个门类)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2.民法商法 3.行政法 4. 经济法 5.社会法 6.刑法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宪法
(NPC)
效
力
等 级
法律
国际条约、
(NPC, SCNPC)
ຫໍສະໝຸດ Baidu国际惯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国务院及其各部委)
军事法规 (中央军委及其部门)
SAR 法规 (SAR立法会
和政府)
地方法规和规章 (省和较大市立法
机关和政府)
自治条例 (自治区立法
机关)
SEZ 法规规章 (SEZs 立法 机关和 政府
主要民法商法列举
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侵权法、婚姻 法、继承法、收养法、商标法、专利法、著 作权法…… 公司法、破产法、证券法、期货法、保险法、 票据法、海商法 ……
3.1.3 行 政 法
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 相对人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而发生的法 律关系,可以称为纵向关系。
主要行政法列举
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 案件。
3.2.2 我国的立法体制的特点 “一元两级多层次”
“一 元”
我国的立法体制是统一 的、一体化的,全国范围内 只存在一个统一的立法体系。
“两 级”
中央立法和地方立 法两个立法权等级。
“多层次”
不论是中央级立法还是地方,都 可以各自分成若干层次和类别。
制约关系:下位法服从上位法
3.2.3 我国的立法体制
较大的市的人大 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
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 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 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 行。
自治区、自治州、 自治县的人大的立法权
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 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自治区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 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 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 委会批准后生效。
治安管理处罚法 行政许可法 行政复议法 行政处罚法 行政诉讼法
3.1.4 经 济 法
它是调整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 市场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调控所产
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主要经济法列举
各种企业法、对外贸易法、银行法、 信贷法、金融法、物价管理法、产品质量 法、会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 当竞争法、反垄断法……
法山法海驾驭之道
宪法至高无上 不同位级------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 相同位级------1、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
2、新法优先于旧法
(李慧娟案件之评析)
4 中国的司法制度
审判制度 检察制度 律师制度
4.1 审判制度
就是法院制度,包括法院的 设置、法官、审判组织和活动 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4.1.1、法院的设置 4.1.2、法院的职权 4.1.3、审级制度 4.1.4、法官制度
3.1 .1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1、有关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 和基本工作制度的法律;
2、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 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法律;
3、有关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的法律。
3.1.2 民法商法
它是规范民事、商事活动的法律 规范的总和,所调整的是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平等地位而 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可以称为横 向关系 。
3.1.5 社 会 法
它是规范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 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 关系的总和。 《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障法》、 《反家庭暴力法》等
3.1.6 刑 法
它是规范犯罪、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 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主要是1997年全国人大修订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
3.1.7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 行、审计署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 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 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 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 制定规章。
我国法律的层次
宪法 基本法律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4.1.1 人民法院的设置
最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高
人
民
法
法
专门人民法院
院
高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
军事法院 海事法院 铁路运输法院
我国基层人民法院的设置
县人民法院 自治县人民法院 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 市辖区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的职权
审判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第一审案件,但 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