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立法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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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法体制

立法体制即通过授权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对立法权的具体划分的制度,它涉及到立法权的操作问题,换句话说,就是立法权如何具体行使的制度。

一、影响一国立法体制的因素

(一)国体国体即国家的性质或阶级属性。立法权作为一种最重要的国家权力之一,它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发展而发展,它从始至终都牢牢控制在掌握了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手中。而统治阶级的阶级属性所决定的国家性质(即国体)决定这个国家立法权的性质和归属。如奴隶制,封建制国家必然是奴隶主,君主或者国王一人享有立法权。而在现代民主国家,立法权一定会要求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权力机关行使。

(二)政体政体,一个国家政权的组织形成,就是"一国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旨在治理国家,维护社会秩序的政权机关。毛泽东曾经指出:"没有适当形式的政权机关,就不能代表国家。政体由" 国体决定,一国的阶级属性决定了其组织本国政权的形式,如封建制国家必然会采取君主制政体。值得强调的是,即使是国体相同的国家,所采取的政体也会有所不同。这是由于各国建立国家时以及建立国家以后所经历的道路和过程不相同,社会情况,历史传统亦不相同所决定的。每个国家的具体情况都体现出自身特有的特色。比如,同样是资产阶级国家,美国采取的是总统制,而日本却采取的是内阁制。不同政权组织形式必然使得各国对立法主体设置,立体权限的划分以及行使立法权的方式呈现出多样化,即使是在同一种国体下。我们分析一国的立法体制时,既要看清一个国家政体对该国立法体制的重大影响,也不能一概而论,在政体一致时,也结合具体国家的不同情况加以分析,再得出结论。

(三)国家结构形式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与其组成部分的关系的表现形式。简而言之,是指国家的组成原则或者国家领土的组成原则。在现代,国家结构形式上主要有两种:联邦制和单一制。单一制的特点是全国只有一个国家主权,一个宪法和一个中央政府。单一制国家的地方行区域是中央根据管理的需要划分建立的,地方所享有的各种权力并非是其本身所固有的,而是中央以法律的方式授予。而联邦制是由两个以上的主权国联合而成的国家结构形式。联邦成员本是主权国,他们在组成联邦时,各自将主权的一部分交给联邦行使,其余权力保留在自己的手中。在联邦制下,联邦(中央)和各成员(地方)都享有主权,都有自己的宪法。中央和地方的权限划分由联邦宪法规定,凡是宪法没有规定属于中央的权力,都属于地方。

(四)历史传统一个国家的历史传统也是影响立法权限划分的重要因素。如法国历来实行中央集权制,因此,其他地主机关几乎没有立法权限。而英国素来就有地方自治的传统,故英国的地方国家机关拥有一定的立法权限就不足为奇了。"无古不成今" ,一个国家的历史传统成为影响其立法体制的重要因素。中国几千年的封建集权统治的影响是深远的,虽然已经被完全打破和摈弃,但是历史和文化传统传袭对于一个国家的影响力绝不可小视。

(五)民族因素一般来说,一个国家的民族比较单一,立法权限则相对比较集中;而多民族国家必须考虑各个民族自身的不同情况,所以对于立法权限的集中程度就会显示出比较弱的趋势。表现在立法主体的设置上多民族国家的立法主体往往会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而且对于立法权限的划分也会比较灵活化。多民族因素往往使一个国家的立法体制中会存在独具特色的组成部分。

二、立法体制的种类

"立法体制的核心问题在于立法权限的科学划分,要做到立法权限在享有立法权的各个国家机关之间科学地划分,应该兼顾到以下两个方面:一个方面需要正确划分中央政权机关和地方政权机关之间的立法权限……另一方面需要正确划分同一层级的不同政权机关之间的立法权。"

(一)一级立法体制和两级立法体制首先,从第一个方面来看,正确划分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限,这关系到国家政权整体动行能否在健康有序的状态之下有效地进行。因此,当今世界各国,对于这个问题都无一例外地予以高度重视并妥善解决。根据各国就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不同划分情况,立法体制可以分为以下三类:一是一级立法体制。即立法权由中央统一行使,地方不享有立法权。结合上文我们可以看出,实行一级立法体制的国家一般都是采取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实行两级立法体制的国家,一般都是联邦制国家,如美国,德国,加拿大等等。

(二)单一型立法体制,复合型立法体制以及制衡型立法体制其次,从第二个方面来看,正确划分同一层级的,不同的政权机关之间的立法权限。这关系到国家内部各个政权机关在法制建设主面更好地形成合力,从而对整个社会生活依法实施有效的领导和管理,更好地实现国家发展的战略目标,推进社会全面发展和进步。在实行三权分立的西方国家,这主要是指议会和政府之间的立法权限划分;而在社会主义国家主要是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的立法权限划分问题。从此角度也可以把立法体制分为三类:一是单一立法体制。即立法权由一个专门的立法机关行使。如日本宪法规定:"国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唯一的立法机关。"菲律宾宪法规定:"立法

权属于菲律宾国会。"二是复合型立法体制。即立法由议会和总统共同行使,如芬兰宪法规定:"立法权由议会和共和国总统共同行使。"有的则由议会和国王共同行使分别丹麦宪法规定:"立法权同时属于国王和议会,行政权属于国王,司法权属于议会。"比利时宪法规定:"立法权由国王,众议院和参议院共同行使。"27 三是制衡型立法体制。即立法权原则上由立法机关行使,但政府首脑对立法有较大的发言权,甚至司法机关也对立法有一定的制衡作用。美国,法国,奥地利等国家的立法体制都体现出制衡立法体制的特色。以美国最为突出和典型:美国国会通嘉宾的法律需要送总统签署公布以后才能生效。总统可以签署,也可以不签署,但是总统不签署的经过国会上下两院再次通过,则不需要总统签署而直接生效。最高法院对国会通过并经过总统签署公布的法律有司法审查权,如果认为某法律与宪法相抵触,可以宣布其无效。上述分类让我们从另外的角度领略了世界各国立法体制的多种多样。事实表明,在同样的社会制度下或者地域环境大致相同的国家,甚至是一个国家处于不同的发展时期,其立体体制也会呈现出不尽相同的特征。

三中国的立法体制

(一)新中国立体体制的发展变化中国立法权的归属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不久颁布实施的一九五四年宪法中被正式明确为属于全体人民。

1,第一阶段,中国立法体制的初创时期一九四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以下简称全国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以下简称共同纲领),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它是中国宪法史上第一个比较完备的新民主主义性(以质的宪法文件。共同纲领和一届全国政协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下简称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在确立新中国国体和政体的同时,确立了我国当时的立法体制。国家最高政权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人民政府为行使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根据共同纲领,有权制定并解释国家的法律,颁布法令,并监督执行。政务院根据共同纲领,为执行共同纲领,国家法律,法令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规定的施政方针,有权,并审查其执行。

政务院于一九四九年十二月十八日公布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通则》规定,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根据并为执行共共纲领,国家法律,法令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规定的施政方针,政务院颁发的决议和命令,有权对所属各省市转发政务院的决议和命令,并在其职权范围内办法决议和命令,并审查其执行。有权拟定与地方政务有产的暂行法令条例,但需要报告政务院批准或备案。政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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