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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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纠纷是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国家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发生的有关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争执。包括民违法或被认为违法产生的纠纷与官违法或者民认为官违法所产生的纠纷。

行政争议是指行政相对人依法将与行政机关的行政争议提交给有权机关处理而形成的争议行政救济就是关于行政权力侵犯相对人权利给予补救的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是通过司法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

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概述

行政诉讼是行政相对人(被管理者)认为行政机关(管理者)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行政纠纷),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行政相对人的主张是否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然后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

(1)当事人具有特定性

(2)争议的客体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3)主观上认为侵权

(4)司法活动

(5)包括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行政诉讼法是规定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在审理行政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活动以及由这些诉讼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和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守的,由国家制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行为规范。(二)特征

1.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制度

2.调整的是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3.既包括程序规范也包括实体规范

立法目的:

1、规范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活动,解决争议;

2、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

3、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功能:1、解决行政纠纷;2、保护公民权益;监督行政机关。

行政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与法律关系

法国

1.二元司法体制

2.行政法院从性质上属于行政机关

3.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的冲突由权限争议法院解决

4.判例法

5.三审终审

6.除行政法院外,还有专门法院

德国

德国行政诉讼制度基本上仿效法国,行政诉讼由行政法院受理。但两国在行政诉讼制度上有以下差别:

第一、德国除设立与法国相类似的独立于普通法院的行政法院外,还存在着专门行政法院,而这些专门行政法院不属于行政法院系统,是独立的法院系统。

第二、德国处理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在案件管辖上的争议依据是立法和各种原则。

第三、德国行政法院的受案范围小于法国,没有违宪审查以及公民与行政机关的财产纠纷案件。

英美

1.行政案件由普通法院受理

2.普通法院与行政裁判所共同审理行政案件,行政裁判所的审查不排除普通法院的司法审查

3.审理依据为普通法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行政诉讼的历史发展

旧中国:御史制度,监督各级政府官员的行为,御史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御史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诉讼制度。

中华民国时间:正式建立行政诉讼制度。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为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宪法依据。

北洋政府与南京国民政府有正式的行政诉讼制度,并颁布了专门的《行政诉讼法》。该时期行政诉讼制度的特点是受理行政诉讼的机构是行政机关而不是普通法院;受案范围广泛,只要公民认为有关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即可诉;采用一审终审制。

萌芽阶段:1949年-1958年该阶段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与1954年《宪法》为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确定了法律基础,但行政诉讼制度并未真正建立起来。该阶段主要处理行政纠纷的制度为行政监察。

空白阶段:1958年-1979年十年动乱时期(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时期),监察部与司法机关均被撤销。

建立阶段:1979年至1989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逐步建立起来,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是顺应时代的需要

实体法方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与《治安处理处罚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颁布确定了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程序法方面1982年《民事诉讼法》第3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自此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有了程序法依据。

自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有了程序法依据后,各地法院均开始陆续设立行政审判庭,专门审理行政案件。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制度正式建立。

发展和完善阶段:1989~今有关行政复议、国家赔偿和立法权限的立法。最高人民法院就行政诉讼法实施中一些问题作出了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发展了行政诉讼制度。2014年,全国人大法工委修改了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诉讼法调整的,以人民法院和行政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的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特征:

1、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人民法院与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

2、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系列分立而又统一的关系。从分立方面来说,是人民法院分别与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等发生关系,各个诉讼法律关系是有差异的

3、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存在主要的法律关系,即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

内容

(1)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3)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

1.合法性审查原则

2.诉权保障原则

3.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

4.人民检察院监督原则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手里一定范围行政争议案件的权限,即确定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解决行政争议案件上的分工。

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框架

综合式

(1)概括式标准

(2)肯定式列举

(3)否定式列举

可诉性行政行为的特征

(1)行为主体为行政主体

(2)可诉行为是与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有关的行为

(3)可诉行为是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4)有司法审查的可能性

(5)具有司法审查的必要性

受案范围

1.行政处罚案件。2.行政强制措施案件。3.行政许可案件。

4.行政确认案件。5.行政征收、征用案件。6.行政不作为案件

7.侵犯经营自主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件。

8.滥用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案件。 9.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10. 行政给付案件 11. 行政合同案件 12. 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案件。不受案

1.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3.内部行政行为

4. 终局行政行为 5.刑事司法行为 6.行政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重复处理行为 9.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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