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蛋及蛋制品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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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蛋及蛋制品检验检疫标签审核
1 预包装进口蛋及蛋制品应符合我国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7718-94)的规定;预包装出口蛋及蛋制品应符合进口国/地区有关食品标签标准的规定。

2 预包装进出口蛋及蛋制品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2000年第19号)和关于执行《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标签的审核和监管。

进出口蛋及蛋制品检验检疫抽样
1 进口蛋及蛋制品的抽样按照《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规程》的规定执行。

无相关标准的应符合GB/T5009.1-1996 和GB4789.1-94的采样要求。

采集的数量应能反映该产品的卫生质量和满足检验项目对样品量的需要,原则上按千分之一采样,一式三份,供检验、复验、仲裁,每份样品量不得少于0.5千克。

2 出口蛋及蛋制品的抽样参照下列标准进行:
1)SN/T0422-95 出口鲜蛋检验规程
2)SN/T0517-95 出口干蛋品检验规程
3)SN/T0618-95 出口冰蛋品检验规程
4)GB9694-88 皮蛋
3 进出口蛋及蛋制品的检疫抽样按《出入境动物检疫采样》
(GB/T18088-2000)执行。

4 抽样的原则
4.1 抽样一般要求随机进行,应注意样品的生产日期、批号,并充分考虑其代表性、均匀性和真实性,不得有任何污染。

4.2 抽样工具和容器必须清洁、卫生、干燥、无异味,防止抽样工具和容器不洁污染样品。

对工具有特殊要求的应按特殊要求进行准备,如需要检验微生物的样品,其抽样工具和容器须经物理消毒处理,并按无菌操作进行采样。

4.3 抽样应开具一式二联《抽/采样凭证》,样品上须加贴样品标签,内容包括:品名、数/重量、编号、抽样日期、抽样人等。

4.4 采集检疫样品时,应根据样品的性状及被检测对象的要求和送样运输的要求不同,作暂时的冷藏、冷冻或其他处理。

4.5 抽样后应按照有关要求做好样品的保存和运送,对从抽样到检测有时限要求的应按时送至实验室进行检测。

5 样品送检
5.1 送检样品要填写送检单,并注明样品编号、检测项目、要求、采样日期、送样人等相关内容,连同样品一起尽快送至有关实验室进行检测。

5.2 检测项目的确定原则
1)按国家卫生标准中所规定的检验项目多项或单项填写。

2)按照官方机构、国际组织的信息,在相关蛋及蛋制品中含有毒有害物质或有可能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时,应增加该项目的检验。

3)对一些易带疫病的蛋及蛋制品应进行针对性检验。

4)对在运输过程中可能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进口蛋及蛋制品,应在详细调查该污染物的种类、毒性后,检测其含量。

5)合同、信用证等有特殊检验项目的按照其要求确定。

6)按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确定。

进出口蛋及蛋制品检验检疫感官检验
1 感官检验内容
一般为色泽、气味、滋味、组织形态、杂质等。

检验样品状态,有无异常;观察样品色泽,是否具有该品正常的色泽;嗅闻样品气味,是否具有该品正常的气味,有无异味;品尝样品滋味,是否具有该品正常的滋味;观察样品有无杂质。

具体感官检验按照蛋及蛋制品相关检验标准执行。

(感官指标见本章第四节)
2 感官检验场所
应符合卫生规定要求,清洁无异味,温、湿度适宜,通风良好,光线充足,无直射阳光和干扰色光。

进出口蛋及蛋制品检验检疫结果评定
1 评定依据:按照检验检疫依据和标准进行综合评定。

2 结果评定与处理
2.1 对进口蛋及蛋制品,按照相关检验标准进行评定,合格的准予进口,不合格的在检验检疫部门监督下进行退货、销毁、改作他用或再加工等处理方式和必要的检疫处理。

2.2 对出口蛋及蛋制品按照相关检验标准进行评定,合格的准予出口;对涉及安全卫生不合格的不得出口;不涉及安全卫生的,经加工整理,重新检验合格方可出口。

对检验不合格的符合《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规定的可复验一次;报检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做出检验结果的检验检疫机构或其上级机构申请复验。

根据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口蛋与蛋制品、包装容器、运输工具等,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或者封识。

2.3 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将不合格情况,填写风险预警信息报表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进出口蛋及蛋制品检验检疫实验室检测
1 实验室检测按照相关标准进行。

2 实验室接收人员对送检的样品和送检单进行核对,并做好接收和登记工作。

3 实验室检测人员应根据送检的检验检疫项目,按照相关标准方法和检验周期及时准确地进行检测。

4 实验室检测原始记录要齐全完整,数据真实准确,检验结束后要及时出具规范的实验室检验、检疫报告,实验室检测的有关数据要妥善保管,以备复查和核查。

5 实验室对送检样品负责,样品留存按有关规定执行。

进出口蛋及蛋制品检验检疫现场检验检疫
1 进口蛋及蛋制品的现场检验检疫
1.1 现场卫生监督
1)进口蛋及蛋制品的现场卫生监督按照《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规程》的规定执行;对其运输工具、卸货机械、场所、仓库等实施
现场监督查验。

2)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并加铺衬垫,有防雨设备等;卸货机械设备必须清刷,不得有漏油或严重脱漆、脱屑等现象;应有专用卸货场地,场地必须清洁,无任何污染物;仓库的地面墙壁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不得有活害虫、鼠类的存在,货物应按品种、批次分类存放,防止相互混杂;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易腐、易燃物品。

3)检查集装箱门上是否有危险品、易燃品等标志;集装箱的密封有无进水、漏水、漏油造成货物水湿、霉变、污染等情况;集装箱内是否有异味,是否有农药、化肥等有毒有害物质及病媒昆虫危害痕迹;熏蒸剂的使用方式及清除情况。

对发现的问题应详细做好记录,并请货主或代理人签字,必要时应拍照,摄像一并存档。

1.2 现场查验
对进口蛋及蛋制品的数& 重量、包装、规格、标签、唛头、标记等进行现场查验。

检查包装是否完整,有无破损、渗漏;有无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有无霉变、腐败变质等感官异常现象;有无异味及病媒昆虫、鼠迹等;核查标记、唛头与合同、装箱单、提& 运单等文件是否一致;根据合同、装箱单、提& 运单等对货物数& 重量进行检验;核查预包装进口蛋及蛋制品标签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与《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审核证书》的内容一致。

1.3 现场检疫
进口蛋及蛋制品的现场检疫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进境动物产品
检疫规定执行;对其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运输工具(集装箱)进行检验检疫及检疫处理。

1.4 安全卫生检验
对进口蛋及蛋制品按规定取样做感官检验、理化检验、微生物检验、药残检验、动物疫病检测等。

2 出口蛋及蛋制品的现场检验检疫
2.1 现场核查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对出口的蛋及蛋制品进行货证核
对,核查其品种、数量、重量、包装、规格、标记、封识、集装箱等是否与报检单等单证相符;检查产品的储存条件是否与产品的性质相符,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审查相关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2.2 包装检查
包装应卫生、完整、牢固;包装上的名称、规格、标记等应符合输入国(地区)、合同、信用证要求,标记应清晰、规范。

2.3 安全卫生检验
按检验检疫依据要求取样送实验室检测,内容包括感官检验、理化检验、微生物检验、动物疫病检测等。

2.4 现场检疫
对出口蛋及蛋制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外的相关检疫要求进行检疫;对其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运输工具(集装箱)进行检验检疫及检疫处理。

2.5 口岸查验
1)按照产地检验检疫、口岸查验制度的要求,根据《出境货物口岸查验规定》实施口岸查验。

对实施验证查验的货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验证放行。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在查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与产地检验检疫机构联系处理。

2)查验的内容包括:《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内容与合同’信用证要求是否一致、检验项目是否符合检验检疫要求,货物唛头、标志、批次编号等是否与《出境货物换证凭单》一致;包装是否完好;是否在检验检疫有效期内;已加施检验检疫封识的,封识是否完好并与《出境货物换证凭单》一致。

3)在审核单证及查验中,凡以上内容有不符合者,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必须重新检验或补验。

进出口蛋及蛋制品检验检疫样品管理
1 进口蛋及蛋制品的留样与样品管理按照《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规程》、《进出口商品检验样品管理办法》执行。

2 出口蛋及蛋制品的留样与样品管理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样品管
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3 检疫样品的留样与样品管理按《出入境动物检疫采样》
(GB/T18088-2000)执行。

进出口蛋及蛋制品检验检疫依据准备
1 前期准备工作
1.1 明确检验检疫依据、检验检疫内容和方式。

1.2 做好取、制样及检验检疫器具的准备工作。

1.3 安排有资格的专业人员。

2 检验检疫内容
包括检疫、卫生、品质、数量、重量、包装、规格、标签、标记及唛头等。

3 检验检疫方式
3.1 进口: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3.2 出口:对生产加工过程实施监督管理与对产品检验检疫查结合的方式。

进出口蛋及蛋制品检验检疫原始记录
1 检验检疫原始记录的项目,应包括:报检单位、生产单位、报检号、品名、生产日期、批号、规格、数/重量、包装及抽采样情况、仓储情况、检验检疫依据、送检项目、检验时间、检验检疫结果、评定结论、检验检疫人员签字、复核人员签字等基本要素。

2 检验检疫原始记录要求:原始记录应真实、完整、准确,必须全面地反映仓储、外观、包装、抽样等检验检疫全过程的实际情况,数据及文字修改后必须修改的检验检疫人员签字,应由检验检疫人员和复核人双方签字;原始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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