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表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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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保险制度
论我国当前实行财务报表保险制度之不可行性
[摘要]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提出旨在利用保险公司的介入,切断经营者与注册会计师直接的利益接触,以提高审计独立性。

从理论角度看来,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是一项十分完美的制度,能够协调各方面的利益。

然而,根据我国当期资本市场的状况,无论是基于自愿原则或者是强制原则,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实行都存在不可避免的问题,而且该制度并不能解决上市公司与保险公司或者注册会计师合谋的问题,因此在我国当前实行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是不可行的。

[关键词]财务报表保险制度;审计独立性;不可行性
进入21世纪后,上市公司的财务舞弊与审计失败的案件不断曝光,引起了人们对审计独立性以及如何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问题的广泛关注。

国外比较著名的案件有安然、世通,国内则有银广夏、琼能源、黎明股份等,在这些案件中,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都扮演了极为不光彩的角色,严重地打击了公众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信心。

归根究底,这类案件的根源就在于审计的独立性受损,从而导致了审计的失败。

面对这种情况,国内外的会计研究学者都提出了不少解决审计独立性问题的思路或者方法,大部分方法都着眼于加强执法力度,加强对现行审计架构的维护,增加新的针对性的经济法规这些方面。

而美国美国纽约大学的乔斯华·罗恩教授则提出了一个比较新颖而且影响深远的审计制度建议——财务报表保险制度( Financial Statement Insurance, 简称FSI)。

简单而言,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是指公司为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向保险公司投保,从而隔断了公司管理层与注册会计师之间的直接的利益瓜葛,增加了对审计独立性的保障,另外一旦发生财务报表的欺诈,保险公司也会对投资者有相应的经济赔偿,有助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提出以后,在会计学界引起广泛的讨论,在我国的会计学界中亦不乏对该制度的支持者,例如黄一鸣,张文斌(2004);苏建蓉(2005);吕先锫、李明明(2007)等,他们认为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是切实可行的,该制度使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保险公司之间形成了相互制衡的状态,从而保护了审计独立性。

我国应该试点实行该制度,然后通过加强保险业立法,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令制度不断完善,再全国推行。

无可否认,从理论上讲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是十分完美的,但是无论多么完美的理论,也要结合实际情况分析才能更深入地了解理论的可行性。

本文作者认为,当前我国是不适合实行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以下将从多方面解释这一观点。

一、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基本分析
(一)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操作流程
第一步:投保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投保财务报表保险,保险公司接到投保申请后对投保公司进行风险评估。

包括评估投保公司所在的行业、投保公司以往的信誉情况、内部控制情况、财务状况等等。

第二步:保险公司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向投保公司提交投保建议书,其中包括对不同保险金额下,保险费率、保险范围、免赔额等情况的说明。

第三步:由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决定投保金额。

第四步:股东大会决定了投保金额之后,保险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审计人员对投保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审计范围依照保险协议的约定。

第五步:根据审计的结果,保险公司决定是否签订正式的保单。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是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那么保险公司将依照保险协议签订正式的保单;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并不是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险公司就需要与投保公司重新商议保险的条款及投保金额,直到双方满意;若最后双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不签订保单。

第六步:保险公司与投保公司签订保单后,投保公司需要向社会公众披露
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七步: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需要根据保险合同进行赔偿。

(二)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理论意义
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出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受托责任的关系由此产生。

在受托责任的关系下,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以及财产所有者与经营者的目标分歧,导致经营者很容易为了一己私利使财产所有者遭受损失,因此财产所有者就需要委托独立的第三方对管理者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现行的财务报表审计制度涵盖了审计者(注册会计师)、管理者与财产所有者(股东)三方。

从理论上讲,应该是注册会计师接受公司股东的审计委托,对公司的管理层进行审计,再把审计的结果交给公司股东。

注册会计师不应该与管理层有任何利益上的接触,以最大限度的保持审计独立性。

然而在实际的操作中,这种理论上的审计模式并不能实现。

由于上市公司股权的分散,股东大会只能把审计委托的权力交给执行董事,而执行董事恰恰是公司的管理者。

这就形成了当今的状况——由公司的管理者作为审计的实际委托人,挑选注册会计师对自己做出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然后支付注册会计师的报酬。

在这一操作流程中,公司股东的作用完全悬空,管理者直接与注册会计师进行利益的接触,管理者完全可以挑选某些专业素质比较差的注册会计师,更可以以报酬来左右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使其更符合管理层的意愿。

由此看来,审计独立性根本得不到保障,审计失败的案件也因此层出不穷。

从理论上讲,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提出可以从根本上解决管理者与注册会计师之间直接利益接触的问题,进而增加审计的独立性。

在财务报表保险制度下,上市公司直接就其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向保险公司投保,再由保险公司挑选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进行审计,可以说,保险公司行使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所失去的审计委托权。

对于广大的投资者而言,他们的投入并没有增加,但是得到了保险公司的保证,在审计失败后可以等到更加确定的相应的补偿,投资风险得到有效的转移,无疑会加大投资者的信心;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扩大保险业务的范围,只要审计业务不出差错,保险公司的风险是十分低的,而利润空间却十分巨大,在关乎自身利益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是最关心审计业务质量的相关者,成为最好的审计业务质量监督者;而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他们虽然增加了审计业务的支出,但是高质量的审计报告会向投资者传递良好的信息,增加投资者的信心。

另外,因为经营者不可能与注册会计师有直接的利益接触,为了增加市场信誉以及减少投保金额,会更注重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审计的委托者由上市公司的管理层转变为保险公司,切断了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层直接的利益瓜葛,审计独立性从根本上得到保证。

由于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高质量的审计报告直接与保险公司的利益相关联,因而注册会计师会更注重审计的质量,最大限度地确保保险公司的利益,从而增加会计师事务所的信誉,等到更多的业务。

从收入方面来讲,由于报酬来自保险公司,因此注册会计师的报酬也不会受到上市公司的打压,从而保护了注册会计师的权益。

由此看来,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是一个从理论上来讲比较完美的制度,在协调了各方面的利益的前提下,在根本上提高了审计的独立性。

二、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不可行性
一个制度需要付诸实行,必须结合市场的实际环境进行多方面的分析。

而看似完美的财务报表保险制度,并不符合我国当前的实际市场环境,因此在我国当前是不可行的。

以下将从自愿原则下实行、强制实行以及其他相关问题三方面讨论我国当前实行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不可行性。

(一)基于自愿原则下实行财务报表保险制度
1、上市公司不愿意购买这种财务保险。

我国当前的资本市场上存在两类上市公司,一类是本身就存在财务问题的上市公司,对于这类公司而言,审计独立性更强的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明显不是很好的选择。

虽然财务报表保险制度会在一定的程度上分散暴露财务舞弊之后的赔偿风险,然而只要财务问题不暴露,就不会发生赔偿问题。

为了掩盖自身的财务问题,存在问题的上市公司会选择当前的存在缺陷的审计制度,可以更容易操纵审计结论;另一类是遵纪守法的上市公司,这类公司则基于成本效益原则,不会去选择购买财务保险。

毫无疑问,购买财务报表保险的费用会高于当前所支付的审计费用,因为除了要支付相当于当前的强制审计的成本之外,还需要支付本公司与保险公司为签约所支付的人力物力等等的各项支出,加上保险公司收取的风险溢价成本。

而即使上市公司购买了财务报表保险,所得到的仅仅是增加投资者的信心和分担暴露财务舞弊之后的赔偿风险。

结合我国当前的资本市场情况,只要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可以通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大部分投资者都极少去关注审计失败的风险问题。

而对于遵纪守法的上市公司,审计失败的风险是等于零的,没必要为此增加额外的投资。

换句话说,对于遵纪守法的上市公司而言,购买财务报表保险的支出大于收获,基于成本效益原则,他们不会去投保。

2、保险公司设立财务报表保险的项目存在困难,缺乏可供参考的依据。

根据当前保险法的定义,保险是指用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建立的保险基金, 补偿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因此投保的主体对保险项目都是存在主动规避的意愿的,并且投保项目的发生与否并不受投保主体主观意愿的控制。

保险公司也因此可以根据数据的分析比较精切地预测可能发生的风险,确定相应的投保金额。

而对财务报表保险而言,发生财务舞弊的投保主体并没有主动规避财务舞弊的意愿,相反,他们都是主动地去做出财务舞弊的行为,财务舞弊行为带有主观性而不是随机性,因此用数据的分析并不能确定发生财务舞弊的概率。

并且,不同的投保公司的规模差距很大,确定适合不同上市公司投保费率十分困难。

由于不符合当前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以及投保费率难以确定,纵然有保险公司愿意设立这一保险项目,也难以真正实施。

综上所述,基于自愿原则下的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由于没有上市公司愿意投保,而保险公司也难以把这一保险项目付诸实行,因此是不可行的。

(二)国家强制实行财务报表保险制度
强制保险, 又称法定保险, 指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的群体或行业, 不管当事人愿意与否, 都必须参加的保险。

以强制保险的方式要求上市公司购买财务报表保险,一方面遵纪守法的上市公司可以选择购买保险费率低的财务报表保险,而存在财务问题的上市公司则购买保险费率比较高的财务报表保险,并且会相应约束自身的财务舞弊行为以防审计失败;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在国家的支持下可以极大地分散发生财务舞弊后的赔偿风险,不断调整
出较为合理的保险费率。

在强制保险的情况下,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实行虽然得到不少改善,这一制度依然是不可行的,原因如下:
1、强制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实行令审计行业受到不良冲击。

由保险公司派遣注册会计师对投保的上市公司进行审计,保险公司充当了注册会计师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媒介。

在强制保险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必须向保险公司投保,注册会计师也必须经过保险公司的派遣,这样保险公司就相当于处在一个垄断的位置,保险公司垄断了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的审计业务。

如果保险公司对于注册会计师的选择是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的话,那么审计成本低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中标的可能性会比较高,审计成本低审计质量就会相应地下降,抵消了由于审计独立性提高所引起的审计质量的增加。

另外,由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中完全处于被动的状态,很容易引起审计行业的混乱。

而强制财务报表保险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保险公司必定会发展属于自己公司的审计团队,因为这一方式才可能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

无论是采用招标的方式又或者是直接聘请的方式,都比不上保险公司建立自己的审计团队费用低。

而在这一个发展过程中,由于财务报表保险是强制的,审计市场是完全被动,保险公司处于垄断的状态,没有保险公司的指派,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得不到社会的认可,也得不到相应的报酬。

这样的制度已经触及到会计师事务所存在的根本,会计师事务所要么消亡,要么成为依附于保险公司的一个子公司。

在我国当前的审计业务市场情况而言,为一个还处于理论阶段的想法做出这么大的变动,明显是不可行的。

2、有资格为上市公司提供财务报表保险的保险公司很少,容易发生收费不合理的现象。

上市公司一旦被揭露发生财务舞弊,其赔偿金额数目必定很大,因此需要有雄厚的资金实力的保险公司才有设立财务报表保险的可能。

结合我国当前的资本市场实际情况,一旦强制性的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推出,必定是由国家指派某几个有资质的保险公司负责,作为试点企业,这就形成了垄断。

垄断行业的收费一向都存在着问题,比如我国移动行业的上网收费,据全球移动通信协会(GSMA)2012年报告显示,我国手机上网的速度在全球倒数第二,而资费却较全球绝大部分国家高;再比如我国石油行业一直存在着“涨价与世界接轨,降价依据国情”的现象。

当实行强制性的财务报表保险制度之后,保险公司如何可以保证合理收费?
财务报表保险制度实施的第一步需要依据投保公司的情况进行风险评估,第四步需要进行审计,符合无保留审计意见的才有可能依照第一次双方同意的协议签订保险协议。

如果在风险评估后,投保的上市公司不同意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保险协议,那么风险评估的费用应该由谁来承担?又或者在审计之后,由于投保公司不符合审计的要求,最后没有投保,那么审计费用又由谁来承担?在存在极少数有保险资质的保险公司的资本市场上,如何才能保证不会存在几所保险公司联合打压上市公司的行为?
综上所诉,在实施强制性的财务报表保险制度之后,保险公司处于对注册会计师和上市公司双重垄断的状态之下,这样的制度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未来发展是不利的,对于上市公司也没有好处,因此在我国当前实行强制性的财务报表保险制度还是不可行。

(三)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其他相关问题
1、没有相应的完善的法律条文,投资者的赔偿得不到保障。

在实行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流程中,投保公司为其提供的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向保险公司投保,只有投保的上市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该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协议,暴露了财务舞弊之后,投资者才能得到补偿。

在这一整套流程中,与投资者密切相关的是保险协议中的赔偿条款。

然而我国当前保险行业的状况并不令人满意,由于长期以来的严格的等级观念的影响,保险公司的管理层之间“准官员化”现象十分严重,公司的治理效率底下,风险防范意识能力并不强,同时由于保险行业相关的法律条文并不完善,造成保险公司与保险购买者之间地位并不平等的现象。

在当前我国发生的保险业理赔事件中,很多都因为保险公司所处的优势地位而令到保险购买者的权益受到损害。

车险是我国的其中一项强制购买的保险,对于在汽车事故中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大部分都是低于汽车事故的维修价,然而对于保险公司的定损不满意的话,物价局没有直接的监督权。

虽然保险购买者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也可以根据相关的法规走法律途径,但是无论那一个选择,都需要保险购买者有相关的知识,并且需要付出较多的时间和金钱,还不一定能得到令人满意的结果。

一个实行了多年的制度尚且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与之相比,财务报表保险如果作为一个新发展的保险项目,其赔偿条款必定有各种漏洞可钻,比如赔偿条款的制定、赔偿金额、领取赔偿的利益相关者的限定等等,再加上我国保险行业较严重的治理问题,投资者的赔偿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2、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实行,不能保证上市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不存在合谋。

当前的审计制度存在的最大缺陷是由于经营者代替股东行使审计委托权,所导致的审计独立性缺失的问题。

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提出正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这个制度的实行会把经营者与注册会计师的直接利益接触切断,保险公司充当两者之间的媒介,使得审计独立性大大增强,同时在暴露上市公司财务舞弊之后,投资者也能得到保险公司补偿。

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实施确实是可以加强审计独立性,但是忽视了对保险公司公正性的制约。

回顾财务报表保险制度,对保险公司的制约是在暴露财务舞弊之后的对投资者的赔偿,也仅仅只有这一个制约条件。

一旦保险公司与上市公司合谋,投资者将处于更加不利的位置。

在保险公司的立场,如果跟上市公司合谋可得到的利益比上市公司暴露财务舞弊之后赔偿给投资者的利益大,那么保险公司就很有可能选择与上市公司合谋。

正如上文所说,在缺乏相关的法律条文的情况下,投资者的赔偿是得不到保障的。

在得到上市公司的确定的利益,与未来不确定的赔偿之间,保险公司选择与上市公司合谋的可能性就很大了。

在保险公司介入的情况下,暴露上市公司的财务舞弊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另一种是通过保险公司的审计。

因为有保险公司作保证,政府对上市公司财务问题的监管是宽松的,起查漏补缺的作用。

一旦保险公司与上市公司合谋,通过保险公司暴露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可能性就几乎等于零,只能依靠政府的宽松的监管制度。

当保险公司与上市公司合谋之后,投资者会处于极之不利的处境。

保险公司除收取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保险金之外,势必收取其他利益,譬如上市公司的员工购买该上市公司大额的其他类别的保险,这种相关关系是很难消除的,又或者上市公司私下的贿赂。

为了一直享受当前的利润,“准官员化”明显而又
缺乏风险意识的保险公司就很可能会包庇存在财务舞弊的上市公司。

当上市公司因为财务舞弊而存在财务危机,保险公司还会因为不想赔款而帮助上市公司。

如果给予上市公司资金使其渡过财务危机的费用低于暴露财务舞弊而赔偿给投资者的费用,也很有可能出现保险公司帮助上市公司掩盖财务舞弊的状况。

并且当保险公司帮上市公司掩盖过一次之后,为了保险公司自身的信誉,只能继续合谋掩盖舞弊,最终导致财务报表保险制度名存实亡。

在上市公司与保险公司合谋的情况下,上市公司的财务舞弊行为一旦暴露,舞弊行为的影响将比实施当前的上市公司审计制度深远得多。

3、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实行,不能保证上市公司与注册会计师之间不存在合谋。

根据我国当前的审计制度,一旦上市公司暴露财务舞弊,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很有可能受到牵连,只要不是与上市公司合谋、欺诈,一般需要赔偿一定数额的罚款,又或者注销注册会计师资格,惩罚不会很重;如果欺诈的话,则根据《刑法》的规定视情节大小判决。

而根据财务报表保险制度,一旦上市公司暴露财务舞弊,赔偿责任最大的是保险公司,注册会计师在这个制度中相当于保险公司的雇员,审计失误基本不会受到很重的惩罚,欺诈的惩罚力度与当前的审计制度是一样的。

由此可以看出,对注册会计师而言,审计制度的约束是没有增大的。

我国当前发生的重大的财务舞弊、审计失败的案件,绝大部分是因为注册会计师受不住上市公司的诱惑,与上市公司同流合污,不仅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素养揭露财务舞弊的情况,还利用自己职业的便利为上市公司掩盖问题。

那么就算换一种审计制度,虽然财务报表保险制度会增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独立性,然而在面对上市公司给予不合理利益的时候,经受不住诱惑的注册会计师依然会经受不住诱惑。

财务报表保险制度并不能减少注册会计师选择与上市公司同流合污,隐瞒财务舞弊的行为。

虽然一旦暴露出上市公司的财务舞弊行为,保险公司会对投资者有所赔偿,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意义也在于此,但又怎么保证不会存在上述第二点的保险公司在衡量过包庇与赔偿之后所做出的包庇行为呢?又如何能保证保险公司做出合理的令投资者满意的赔偿呢?
三、总结
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是对当前审计委托代理制度深刻思考之后提出的改进建议,以保险公司作为注册会计师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媒介,对于提高审计的独立性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都有很大的作用。

然而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本身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基于自愿原则下实施财务报表保险制度,因为成本效益原则以及不诚实企业不愿购买的原因,不能形成有效的市场;基于强制原则下实施财务报表保险制度,会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带来负面的冲击以及保险公司的垄断导致众多不利的影响;其他因素譬如该制度不能防止保险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合谋,也不能减少注册会计师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合谋,还有我国当前存在着保险公司内部结构“准官员化”严重,风险防范意识不强,法律的相关规范不完善的等等问题。

因此,在我国当前实施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是不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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