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证券深市港股通业务客户委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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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证券深市港股通业务客户委托协议

甲方:

有效证件(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常住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

法人机构授权代表人:身份证号:

办公电话:传真号码:住宅电话:

移动电话:电子邮箱:

乙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办公住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为了规范甲乙双方开展深市港股通(以下简称“港股通”)交易,明确甲乙双方在港股通交易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从事港股通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甲方签署本协议仅可委托乙方通过深港通下的港股通买卖港股通股票。甲方通过深港通下的港股通买入的证券,暂不能通过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卖出;甲方通过沪港通下的港股通买入的证券,暂不能通过深港通下的港股通卖出。

第一章释义与定义

第一条在协议中,除非本协议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港股通:指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联交所上市的股票。

(二)港股通股票:指投资者可以通过港股通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在联交所上市的股票。

(三)港股通交易日:指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公布的港股通交易日。

(四)A+H 股上市公司:指在境内注册、其股票同时在内地交易所和联交所上市的公司。

(五)竞价限价盘:指适用于联交所开市前时段和收市竞价时段的可以指定价格或更优价格成交的买卖盘。

(六)增强限价盘:指适用于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的可以指定或更优价格成交的买卖盘。

(七)价格稳定期:指在招股文件中载明的适用于该股票的稳定价格期间。

(八)供股:指联交所上市公司向现有股票持有人作出供股要约,使其可以按持有股票的比例认购该公司股票,且认购权利凭证可以通过二级市场进行转让。

(九)公开配售:指联交所上市公司向现有股票持有人作出要约,使其可以认购该公司股票,但公开配售权益不能转让。

(十)市场失当行为:指香港地区法律及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交所等规定的内幕交易、虚假交易、操控价格、披露关于受禁交易的资料、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以诱使进行交易、操纵证券市场及其他市场失当行为。

(十一)中国结算: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十二)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十三)香港证监会: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十四)本协议:指甲乙双方签订的港股通业务客户委托协议。

第二章声明与保证

第二条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与保证,包括但不限于:

(一)甲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中国证监会《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港股通的业务规则以及乙方向其提供的《深市港股通业务客户风险揭示书》等相关文件。甲方具有合法的港股通交易资格,不存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业务规则等规定的禁止、限制或不适于参与港股通交易的情形;

(二)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委托代理关系存续期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且用于港股通交易的资金来源合法,并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在上述相关证件、资料等发生变更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及时到乙方开户营业部办理身份证明文件更新手续;

(三)甲方承诺遵守港股通交易的内地与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等规定,并承诺按照乙方的相关业务流程办理业务;

(四)甲方同意乙方以合法方式对甲方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同意乙方直接或间接从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管理系统了解或获取甲方的信用状况,并同意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单位报送甲方的港股通交易数据、账户资料及其他相关信息;

(五)甲方承诺审慎评估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港股通交易的全部风险和损失,无需乙方承担甲方的任何投资损失;

(六)甲方承诺,将遵循买者自负原则,不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条件为由,拒绝承担港股通交易交收责任;

(七)甲方承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协议项下的各项权利与义务。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与其章程、内部规章、以其为一方主体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及其在该等法律文件中的义务发生冲突,需要批准的,履行了批准手续,且不违反适用于甲方的任何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司法判决、裁定、仲裁裁决和行政授权、命令及决定,并履行了甲方的内部程序;

(八)甲方同意乙方可对甲方的账户和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对甲方进行的违法违规交易行为,乙方有权向证券交易所、有关监管部门、证券业协会及司法机关报告并采取一切乙方认为必要的措施制止该交易行为。甲方因进行违法违规行为所形成的经济损失和其他责任,由甲方承担。

如甲方违法违规使用账户,或存在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市场失当行为,乙方可以拒绝甲方委托,或终止与甲方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

(九)甲方承诺,同意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代甲方名义持有通过港股通取得的证券;

(十)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及其附件《深市港股通业务客户风险揭示书》的所有条款、内容,听取了乙方对港股通交易规则和协议内容的讲解,准确理解港股通交易规则和本协议及《深市港股通业务客户风险揭示书》的确切含义,特别是甲方的责任条款和乙方的免责条款的含义,清楚认识并愿意自行承担港股通交易的全部风险,并接受本协议的约束;

(十一)甲方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维持前述声明,并保证始终真实有效;

(十二)甲方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的内容皆为本人真实意愿,并自愿承担虚假陈述的一切后果。

第三条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与保证,包括但不限于:

(一)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是依照内地法律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已开通了港股通业务交易权限;

(二)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的约定为甲方提供港股通交易相关服务;

(三)乙方向甲方提供了《深市港股通业务客户风险揭示书》,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甲方详细讲解了港股通交易规则和本协议内容;

(四)乙方不以任何方式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 乙方也不以任何形式承担甲方的投资损失;

(五)乙方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维持前述声明,并保证始终真实有效。

第三章委托代理与结算

第四条双方同意,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其代理提供以下服务:

(一)接受并执行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下达的合法有效的委托指令;

(二)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

(三)托管甲方买入或其他方式取得的有价证券;

(四)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通过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红利分派等名义持有人服务;

(五)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内的资产及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规定的甲方可以委托乙方进行的其他活动以及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委托事项。

第五条甲方在参与港股通交易前,应先依照法律法规、相关业务规则开立账户用于证券交易、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乙方代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证券账户,应遵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甲方已经开立深市A股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证券账户)的,可使用现有账户进行港股通交易。

第六条如甲方已经开立深市A股证券账户,开通港股通权限当日即可进行港股通交易;如甲方新开立深市A股证券账户并在当日开通港股通权限,须在次日方可进行港股通交易。

第七条甲方应及时为乙方办理转托管业务,但在甲方帐户存在以下情形时,不可以办理转托管:

1.未完成交收证券(当日日终交收到账的除外);

2.冻结的证券、权益(整体转托管除外);

3.申报经确认的红利权、收购权(整体转托管除外);

4.股利选择权申报、供股认购申报、投票等委托类指令(整体转托管除外);

5.分拆及合并业务临时代码额度换算期间的原股票代码;

6. 账户为不合格账户、休眠账户;

7. 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甲方转托管股份,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方可卖出。

第八条联交所负责发布香港市场证券交易行情信息。甲方应知晓并认可其获得的香港证券市场免费一档行情与付费方式获得的行情相比,在刷新频率、档位显示等方面存在差异;甲方应仅作为最终用户使用上述行情信息,未经联交所同意不得将其提供给任何机构或个人,也不得用于开发指数或其他产品;联交所及其控股公司、该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等行情信息提供方,将尽力保证所提供上述行情信息的准确和可靠度,但不能确保其绝对准确和可靠,亦不对因信息不准确或遗漏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第九条甲方向乙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由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包括柜台委托、自助委托以及乙方认可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自助委托包括网上委托、电话委托、热键委托等,具体委托方式以实际开通为准。

第十条甲方通过本协议第九条约定的委托交易方式下达的委托指令均以乙方电脑记录资料为准。甲方进行柜台委托时,必须提供委托人(指甲方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和甲方证券账户卡,并填写委托单,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受理甲方的委托,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甲方在使用非柜台委托方式进行证券交易时,必须严格按照乙方证券交易委托系统的提示进行操作,因甲方操作失误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甲方进行网上委托时,只能使用乙方直接提供给甲方的软件,或甲方依照乙方指示从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软件。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进行网上委托所产生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网上委托是指甲方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向乙方网上委托系统下达委托指令、获取成交结果的服务方式。网上委托的上网终端包括电子计算机、手机等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连接乙方委托系统的设备。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可以书面方式约定本协议第九条约定的委托方式之外的其他委托方式,并约定该委托方式的执行程序、身份验证方式等内容。

第十三条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进行港股通交易而发出的委托及撤销委托等指令的内容和方式应符合相关交易规则及本协议的相关约定。甲方通过乙方委托系统进行港股通交易时,如因甲方操作失误或因甲方指令违反相关交易规则或本协议约定,或其他可归咎于甲方的原因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

第十四条甲方在进行委托前须确保已完全了解有关交易规则,如甲方发出的指令被乙方委托系统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拒绝受理,则该委托应视为无效委托。由此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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