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照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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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502/Z 厦门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DB3502/Z 007—2010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技术要求 (2)

4.1 性能要求 (2)

4.2 安全要求 (5)

4.3 光生物安全 (5)

4.4 电磁兼容性 (5)

4.5 标志 (5)

4.6 外观要求 (6)

5 试验方法 (6)

5.1 试验的一般要求 (6)

5.2 光电参数的试验 (7)

5.3 寿命试验 (7)

5.4 温升试验 (7)

5.5 驱动控制装置性能试验 (7)

5.6 安全要求试验 (7)

5.7 光生物安全试验 (7)

5.8 电磁兼容性试验 (7)

5.9 标志试验 (7)

5.10 外观试验 (8)

6 监督抽查检验规则 (8)

7 包装、贮存和运输 (8)

7.1 包装 (8)

7.2 贮存 (8)

7.3 运输 (8)

前言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由厦门市科学技术局提出。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由厦门市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归口管理。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主要起草单位:厦门市光电子行业协会。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主要起草人:秦碧芳、韩晓安、胡爱华、彭万华、李章根、叶荣南、王东海、马承柏、许文平、杨喜云、葛莉荭、刘毅清。

LED室内照明产品

1 范围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规定了室内照明用LED灯和灯具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项目、判定原则、标志、包装、使用说明、储存和运输。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适用于以LED为光源的工作电压不超过250V的作为民用建筑公共场所内使用室内一般照明用的LED灯和LED灯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406.1-2008 灯头的型式和尺寸 第1部分:螺口式灯头

GB/T 1406.2 -2008灯头的型式和尺寸 第2部分:插脚式灯头

GB/T 1406.3- 2008灯头的型式和尺寸 第3部分:预聚焦式灯头

GB/T 1406.4-2008 灯头的型式和尺寸 第4部分:杂类灯头

GB/T 1406.5-2008 灯头的型式和尺寸 第5部分:卡口式灯头

GB 7000.1 灯具 第1部分 :一般要求与试验

GB 7000.201 灯具 第2-1部分:特殊要求-固定式通用灯具

GB 7000.202 灯具 第2-2部分:特殊要求-嵌入式灯具

GB 16844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灯的安全要求

GB 17625.1 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GB 17743 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GB 18774 双端荧光灯 安全要求

GB 19510.14 LED模块用直流或交流电子控制装置的特殊要求

GB/T 24824-2009 普通照明用LED测试方法

GB/T 24825-2009 LED模块用直流或交流电子控制装置的性能要求

DB3502/Z 004 LED灯具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IEC 62471-2006 LED灯和灯系统光生物安全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导性技术文件。

3.1

整体式LED灯

所用灯头符合GB/T 1406.1、GB/T 1406.2、GB/T 1406.3、GB/T 1406.4、GB/T 1406.5的要求,内含LED光源和保持其稳定燃点所必须的元件并使之为一体的灯。可直接替换白炽灯、自镇流荧光灯等传统光源。

3.2

直管形LED灯

带有两个独立的G5或G13灯头,内含LED光源和保持其稳定燃点所必须的元件并使之为一体的直管形灯。可替代T8、T5等直管形双端荧光灯。

3.3

LED灯具

以LED为光源的工作电压不超过250V的室内灯具,如吸顶灯、吊灯、壁灯、台灯、落地灯、筒灯、射灯等。但不包括采用整体式LED灯和直管形LED灯直接替代传统光源的传统灯具。

3.4

定向照明

光源发出的光有80%在一个固定的立体角内,该立体角不大于120o。例如:MR16、PAR20、PAR38等反射灯。

3.5

初始值

灯(或灯具)在老练1000h时所测的光电参数值。

3.6

初始光效

灯(或灯具)老练1000h时测得的光通量与其输入总电功率之比,单位以lm/W表示。

3.7

单只灯(或灯具)寿命

一只灯或灯具从燃点至失效,或者工作至其光通维持率低于70%时的累计时间。

3.8

平均寿命

灯(或灯具)的光通量维持率达到本标准要求并能继续燃点至50﹪的灯(或灯具)达到单只灯寿命时的累计时间。

4 技术要求

4.1 性能要求

4.1.1 功率

LED灯和LED灯具在额定电压和额定频率下工作时,其实测功率与额定功率之差不应大于10%或0.5 W。

注:LED灯具功率是指整个灯具系统的总功率。

4.1.2 功率因数

额定功率大于10W的LED灯和LED灯具,其功率因数不得低于0.90。额定功率小于10W大于5W的LED灯和LED灯具,其功率因数不得低于0.70。额定功率小于5W的LED灯和LED灯具,其功率因数不作强制规定。

制造商或销售商可标称高于上述要求的功率因数,但实测功率因数不应比标称值偏低超过0.05。

4.1.3 初始光效/光通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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