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立法权滥用及其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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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立法与行政立法权
“行政立法” 关于 的概念, 不同学者有不同表述。有学者认为, 行政立法 规章的活动。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 还有学者认为, 行政立法是指特定行政机关, 依法律授权, 针对不 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件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 。 行 政立法应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范畴 。 行政立法充其量只能说具有准立 其本质不是一种立法活动 。 法性质, 本文认为,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 规章、 决定 “法 ” 取广义意义上的法, 即 和命令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文中的 有权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 在我国学者中, 基于对行政立法概念的不同理解, 对行政立法权也 有不同见解, 我们认为: 行政立法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 规章, 发布决定和命令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权力 。
四、关于ຫໍສະໝຸດ Baidu何防范行政立法权滥用的法理思考
1. 法治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突出地体现为: 一 切立法权的存在和行使都应当有法的根据, 立法活动的绝大多数环节 都依法运行, 社会组织或成员以立法主体的身份进行活动, 其行为应当 以法为规范, 行使法定职权。在立法需要遵循的法的根据中, 宪法是最 高规格的根据。 2. 法律效力位阶原则。我国 《立法法》 根据法的效力原理规定了法 的位阶问题, 详细规定了属于不同位阶的上位法与下位法和属于同一 位阶的同位法之间的效力关系。问题是, 我国立法虽然明确了法律 、 法 规和规章的法律效力位阶关系, 但对众多的行政决定 、 命令等规范性文 这就使得众多的行政决定、 命令成为违反法律效力等 件却没有规定, 级, 下位法违反上位法成为可能。因此, 法律效力位阶原则应适用于所 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 立法回避原则。行政立法回避原则, 即享有立法权的行政机关 因其与所制定的法案或所处理的事务有 及其组成人员在立法过程中, 利害关系, 为保证立法实体结果和程序进展的公正性, 根据当事人的申 请、 立法人员的请求或有权机关的审查决定, 一定的职权机关依法终止 其职务或职权的行使并由他人代理的一种法律制度。 4. 明确立法主体的立法权限原则。 第一, 确立有限度的立法权观 念。一是立法的实体合法性, 即凡是未经法律的授权, 就不得立法, 这 是立法权行使权的界线。 二是公民的宪法权利是立法权行使的底线, 即权利是权力的界限, 这是法治社会为了防止国家权力滥用, 抵御国家 权力非法侵害公民权利所设置的屏障。 三是立法不是万能的, 即立法 权的行使拒绝恣意。第二, 运用立法智慧和技术消除没有实效的立法 活动, 将立法权建立在可行、 有效、 合理的范围内。 尤其是立法权运行 — —立法主体的结构、 的载体— 能力、 行使权力的可行性等等因素都可能 决定立法权限划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参考文献: [ 1]胡锦光、 : 《行 政 法专 题研究 》 , 刘飞宇 中国人民大学出 版 社, 2006 年 11 月第二版, 第 57 - 58 页. [ 2]严小庆 : “行政立法控权模式探析兼论 ‘行政立法 ’ 引入司法审 , :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 2003 年第 1 期, 查制度” 载 第 88 页. [ 3] [ ] : 《政府论》 1986 年版. 英 洛克 下篇, 叶启芳等译, 商务印书馆, [ 4] [ : 《论法的精神 》 法] 孟德斯鸡 上册, 张雁深译, 商务印书馆, 1961 年版. [ 5]李景鹏 : 《权力政治学》 , 黑龙江教育出版社. [ 6]董炯 : 《国家、 , 2001 年版. 公民与行政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 [ 7]叶必丰、 : 《行政规范研究 》 , 2002 年 10 月 周佑勇 法律出版社, 第 l 版.
三、行政立法权滥用的原因分析
1. 集团利益影响行政立法 。这里的 “集团利益” 在本文中是指各级 地方政府、 政府部门以及其它利益团体, 尤其是地方政府及部门为了自 己的利益, 对行政立法的影响最为深刻与直接 。 我国行政立法主体, 在实践中具有双重身份, 它既是执法者, 同时 又是行政立法的立法者 。这就为行政立法权的滥用埋下了隐患 。 英国 : “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 的洛克说过 这就会 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 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 借以使他们自己免 于服从他们所指定的法律, 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 使法律适合于他 们自己的私人利益 ” 正是这样的一种特殊身份, 使得行政机关在缺少行 256
极易滥用行政立法权。 政立法监督制约机制的条件下, 2. 行政立法权限度不明。行政立法权根据其权力来源的不同, 可以 分为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不管是依职权立法还是依授权立法。法律规 问题是没有明确这些权力的限度。这种概念上 定了行政立法权的权力, 的模糊性为行政机关侵犯立法机关立法权提供了广阔的发挥空间。 3. 行政立法监督制约制度不完善。 我国行政立法现有监督制约机 制虽已经过不断改进, 但仍难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 现有法律规定了立法监督事项, 但由于这些条文过于原则, 缺少具 体操作规定, 使撤销、 备案等监督制度对防止行政立法权滥用贡献不 大。迄今为止, 尚无行政法规因违宪或违法而撤销, 但我们却难以否认 在事实上, 有与宪法、 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存在。
二、行政立法权的滥用
行政立法在现代社会已经是不可缺少的社会治理手段, 但随着行 政立法权的普遍行使, 行政立法权已经出现一些被滥用的现象, 下面我 们来作进一步分析讨论: 1. 行政立法权滥用的含义 。 对于 “滥用 ” 一词, 大家都不陌生, 在 《汉语大词典》 , “滥用 ” , “行政立 中 意为胡乱、 过多的使用。 在本文中 法权滥用” 是指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有关部门利用掌握的行政立法权, 违返宪法和法律规定, 违背人民的意志, 损害人民利益, 制定行政法规、 规章、 发布决定和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2. 行政立法权滥用的主要表现 。 2. 1 立法浪费。行政立法权滥用最为主要的表现之一就是存在大 这类立法并不能反映民众的立法需求, 也不能保护 量的立法浪费现象, 民众的利益, 实际上是违背民众意志的, 属于行政立法权的滥用。 具体 表现为: ( 1 ) 重复立法。表现为很多地方行政立法不尊重本地实际, 不 体现地方特色, 导致各地立法千篇一律 。( 2 ) 交叉立法。 一些部门在牵 头起草立法时, 往往只站在自己部门的角度看问题, 对于综合性、 全局 性的问题考虑不够, 导致立法内容交叉的现象时有发生。 ( 3 ) 频繁修 订。即不尊重立法的客观规律, 立法修订的随意性太强。 个别立法随 领导人的变化、 领导意志的转变以及管理思路的调整而频繁修订, 从而 立法权威受损。 导致立法资源浪费, 2. 2 立法越权。行政机关拥有有限的立法权, 如果随意使用其有限的 立法权对无权立法的事项进行立法则属于滥用立法权, 也称之为立法越权。 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同层级、 不同类型的立法分别对应特定的不同 “违 的立法权限, 立法不能超越各自的法定权限, 否则就构成越权, 就可能 , 宪” 从而导致无效。然而, 目前行政立法越权的现象仍然存在。 2. 3 立法寻租。即在行政立法过程中相关部门或其工作人员利用立 法的起草、 审查、 审议等权力进行利益交换, 是一种滥用立法权的行为。
经济与法

论行政立法权滥用及其防范
◆ 田萌萌 西南民族大学
【摘 要】 行政立法在我国立法体系中占有至关重要的地位, 不仅在数量上其他立法难以望其项背, 涉及的立法内容也与我国广大民众利益息 息相关。行政立法权的合理行使是我国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 若出现行政立法主体滥用立法权, 则会对我国法治建设造成严重 的负面影响。 【关键词】 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权 滥用 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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