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管辖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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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的所得来源税收管辖权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提高,互联网经济得到飞速发展,信息交换的速度得到极大提高,各种依托于网络的经济形式正在全球范围内悄然兴起,互联网技术发展的几十年中,全球正在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与此同时,经济领域也在经历一场巨大的革新。互联网经济已成为各国政府巨大的潜在税源,但也给现行国际税收法律体系带来了强大的冲击和挑战,尤其是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划分问题,因为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划分直接关系到一国享有国际税收利益的份额。目前,所得来源税收管辖权为各国讨论的热点问题,各国应当积极参与讨论和研究,并提出自己的对策,以捍卫自身的税收利益。只有进行广泛的国际税收合作,各国才能在世界范围内合理完善的行使税收管辖权。
关键词:互联网经济;所得来源税收管辖权;挑战;对策
一、互联网经济时代的税收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扩张和高速发展,世界经济走进信息化、数字化时代。互联网经济作为一种全新的交易模式渗入到世界经济的各个层面,并对企业的营运结构和大众的消费模式产生深刻的影响。在互联网经济时代,经济主体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经济活动,以及金融机构和政府职能部门等主体的经济行为,都越来越多地依赖信息网络,不仅要从网络上获取大量经济信息,依靠网络进行预测和决策,而且许多交易行为也直接在信息网络上进行。然而,由于互联网经济交易的全球化、无纸化、虚拟化、快捷化和隐匿化等特征给国际税收管辖权带来了诸多的问题和挑战。
税收管辖权是主权国家拥有的基本权利之一。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在税法领域中的表现,是一国政府行使主权征税所拥有的管理权力及其范围。一般来说,一个主权国家的政治权力所能达到的范围,可以从地域和人员两方面去理解,具体可以分为属地原则与属人原则,税收管辖权也相应地分为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居民税收管辖权是国家按照属人原则对本国居民行使的征税权力,其前提条
件是纳税人与征税国家之间存在着人身隶属关系。在自然人方面,这种隶属关系的形成主要依据个人在征税国境内是否拥有住所、居所或者具有征税国的国籍在法人方面,主要依据法人是否在征税国内注册成立或其住所是否在征税国境内。在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时居住国可以要求其居民纳税人就来源于境内外的各种收入承担纳税义务。
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国家按照属地原则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收入行使的征税权力,其前提条件是作为征税对象的收入来源于征税国境内。从各国具体实践情况看,所得来源地管辖权主要是针对非居民行使的。在实行所得来源地管辖权时,非居民只就其从来源国境内获得的那部分所得向来源国政府承担纳税责任。
二、互联网经济引发税收新问题
互联网经济打破了传统的经济模式,加速了全球化的贸易进程,并带来了巨大的税源。于此同时,互联网经济对传统的税收管辖权造成冲击,从而引发了国际税收领域的新问题,即如何解决互联网经济中针对同一纳税人或纳税对象的重复征税现象,以及如何解决纳税人利用互联网经济进行国际逃避税现象。互联网经济活动中重复征税现象的发生,是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冲突加剧的体现。
(一)网络交易引发税收管辖权的重新确定和选择
在现行税收法规中,网络交易导致税收管辖权重新确定和选择的问题。目前,世界各国确定税收管辖权,有的是以行使属地原则,有的是以行使居民管辖权原则为主,有的是二者并行行使。如果以居民管辖权原则进行税收管辖,发达国家凭借技术先进的产品和服务优势,将会不公平地从发展中国家获取收益,而发展中国家的涉外税收几乎为零。如果以所得来源地原则进行税收管辖,网络交易的虚拟化会使所得来源地确认困难,属地税收管辖权行使的难度增加。
(二)影响居民税收管辖权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所得税方面既行使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又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而居民税收管辖权的行使,需以纳税人居民身份的确认为前提。对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确认,各国通常采取住所、居所、居留时间、国籍标准中的一种或几种,然而由于电子商务的匿名性、难以追踪性、全球性,要查明互联
网经济纳税人的身份就非常困难。
(三)妨碍所得来源税收管辖权
识别来源地, 是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行使的基本前提, 目前国际社会普遍根据所得的不同性质进行判定。在所得税法上,纳税人的各项所得或收益一般可划分为四类:营业所得、劳务所得、投资所得和财产收益。各国所得税立法和实践,对不同种类、性质的所得的来源地采用的判定标准和原则并不完全一致。由于互联网经济的虚拟化、隐匿化及其场所的不固定性模糊了所得来源地的概念,所以要确定互联网经济纳税人的所得来源地就非常困难。
三、互联网经济对所得来源税收管辖权的挑战
互联网经济的运行介质为虚拟的网络空间,而一些传统商业中有形或无形的商品和服务都可以通过数字化处理在这个虚拟空间内进行传输和使用。例如:传统贸易的服装是有形商品,消费者可以通过网络加以购买,使得有形商品通过无形的网络进行传输。数字化、无纸化的交易特点,使得针对有形商品、劳务和特许权所制定的所得分类规则难以适用于互联网经济,并为所得类别的认定带来了新挑战。
首先,劳务所得与营业所得边界模糊。独立劳务提供者可以借助互联网将专业化服务传送到世界范围内的任何地方。例如,某翻译家翻译一篇外国文献并将翻译好的文献纺织在互联网供他人使用,并因此获得了相应的报酬。上述例子中,翻译家得到的报酬可以认为是翻译文献得到的劳务所得,也可以认为是销售文献得到的营业所得,从而加大了劳务所得与营业所得的区分难度。
其次,劳务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难以区分。传统的商业模式下,这两种所得分类差别较大,一般不会产生混淆。但在互联网经济环境中,劳务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的确有可能难以明确辨析。例如,某大学教授写了一篇分析市场经济状况的论文,教授将此论文放置在网上供他人阅读,由此得到的报酬是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就难以判断了。
再次,营业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产生混淆。有关营业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混淆,仍然沿用上面的例子来论述。教授把论文放置在网上,他人支付费用就可以阅读,可以认为教授是销售其论文得到相应报酬,也可以认为读者支付的是特许权使用费。由此来区分营业所的和特许权使用费就存在一定的难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