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讲城市抗震防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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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讲城市抗震防灾规划

1.城市防灾工程系统规划的主要任务

根据城市自然环境、灾害区划和城市地位,确定城市各项防灾标准,合理确定各项防灾设施的等级、规模;科学布局各项防灾措施;充分考虑防灾设施与城市常用设施的有机结合,制定防灾设施的统筹建设、综合利用、防护管理对策与措施。

2.城市防灾工程系统的构成与功能

城市防灾工程系统主要由城市消防工程、防洪(潮汛)工程、抗震工程、防袭工程及救灾生命线系统等组成。

(1)城市消防工程系统

城市消防工程系统有消防站(队)、消防给水管网、消火栓等设施。消防工程系统的功能是日常防范火灾、及时发现与迅速扑灭各种火灾,避免或减少火灾损失。

(2)城市防洪(潮、汛)工程系统

城市防洪(潮、汛)工程系统有防洪(潮、汛)堤、截洪沟、泄洪沟、分洪闸、防洪闸、排涝泵站等设施。城市防洪工程系统的功能是采用避、拦、堵、截、导等各种方法,抗御洪水和潮汛的侵袭,排除城区涝渍,保护城市安全。

(3)城市抗震工程系统

城市抗震系统主要在于加强建筑物、构筑物等抗震强度、合理布置避灾疏散场地和道路。(4)城市人民防空袭工程系统(简称人防工程系统)

城市人防工程系统由防空袭指挥中心、专业防空设施、防空掩体工事、地下建筑、地下通道以及战时所需的地下仓库、水厂、变电站、医院等设施。平战结合,合理利用地下空间,地下商场、娱乐设施、地铁等均可属人防工程设施范畴。有关人防工程设施在确保其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为城市日常活动使用。城市人防工程系统的功能是提供战时市民防御空袭、核战争的安全空间和物资供应。

(5)城市救灾生命线系统

城市救灾生命线系统由城市急救中心、疏运通道以及给水、供电、通讯等设施组成。城市救灾生命线系统的功能是在发生各种城市灾害时,提供医疗救护、运输以及供水、电、通讯调度等物质条件。

抗震设防地区:指地震烈度为六度及六度以上地区和今后有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地区。抗震设防区划:根据一个城市内不同地区(段)地震地质、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历史地震的区别,反映其地震作用强度和震害分布差异,在综合考虑城市不同地区(段)功能和工程结构特点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不同地区的设防烈度和设计动参数。

生命线工程:指对城市功能、人民生活和生产活动有重大影响的供电、供水、供热、交通、通讯枢纽、医疗卫生、消防等工程系统。

次生灾害:指地震时由于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等破坏或地表的变化(如滑坡、地裂、错动、喷砂等)而引起的二次或三次灾害。诸如因地震引起的水灾、火灾、爆炸、海啸、有毒物质的扩散、放射物质的逸散、疫病蔓延等。

一、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内容

1.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

抗震防灾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专业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在抗震设防地区内的城市和大型工矿企业都必须编制。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大型工矿企业抗震防灾规划由企业组织编制,并纳入企业发展规划。

2.抗震防灾规划的主要内容

规划纲要;

工程震害预测;

抗震设防区划;

生命线工程、房屋、工程设施及设备的抗震设防和加固;

地震次生灾害的预防;

避震场地的布置和疏散道路的安排;

震时应急反应和工程排险抢修预案等。

二、城市抗震防灾的主要措施

1.确定救灾体制

在城市政府的领导下,下设自救区、通讯中心、救护中心、物资集散中心,形成有机的防、救系统。

2.确保疏散通道

对外交通的多出口,以方便城市间的相互救援。疏散道路的宽度应满足两侧的建筑物震塌时中间的车行道仍能畅通。

道路宽度=两侧建筑高度之和/2+15米

3.预留避震疏散地

绿地、体育场地、学校操场和城市干道可做避震疏散地。疏散半径的确定,按步行2小时,步行速度1.5-2公里/小时计,一般服务半径在3公里左右,避难场所面积按2平方米/人考虑。

4.确保生命线工程的安全

如多水源,环网,管道采用柔性接口,尽量保留原有河道和水体;等等。

5.防止次生灾害

迁出易燃、易爆、有毒的工厂、仓库,加固河湖水库堤坝和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6.加强工程的抗震设防

按建设部“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

唐山地震情况和抗震规划的做法

三、城市防灾系统规划的基本知识

1.城市防灾措施

城市防灾措施可以分为两种,分别为政策性措施和工程性措施,二者是相互依赖,相辅相成的。政策性措施又可称为“软措施”,工程性措施可称为“硬措施”,必须从政策制定和工程设施建设两方面入手,“软硬兼施,双管齐下”,才能搞好城市的防灾工作。

(1)政策性城市防灾措施

政策性城市防灾措施建立在国家和区域防灾政策基础上,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城市总体及城市内各部门的发展计划是政策性防灾措的主要内容。城市总体规划通过对用地适建性的分析评价,确定城市发展方向,实现避灾的目的。城市总体规划中有关消防、人防、抗震、防洪等各项防灾专项规划,更对城市防灾工作进行直接指导,是防灾建设的主要依据。除城市规划外,各部门的发展计划也直接或间接与城市防灾工作相关,尤其是各项基础设施工程规划,与城市防灾有非常紧密的联系。

政策性防灾的另一个主要内容就是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建立与完善。近年来,我国立法机关相继制订并完善了《城市规划法》、《人民防空法》、《消防法》、《防洪法》等一系列法律,各地各部门也根据各自情况编制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抗震、消防、防洪、人防、交通管理、基础设施建设等各方面的法规和标准、规范,为指导城市防灾工作起了重要作用。

(2)城市工程性防灾措施

城市的工程性防灾措施是在城市防灾政策指导下,建设一系列防灾设施与机构的工作,也包括对各项与防灾工作有关的设施采取的防护工程措施。城市的防洪堤、排涝泵站、消防站、防空洞、医疗急救中心、物资储备库,或气象站,地震局、海洋局等有测报功能的机构的建设,以及建筑的各种抗加固处理、管道的柔性接口处理方法等,都属于工程性防灾措施的范畴。政策性防灾措施必须通过工程性防灾措施,才能真正起到作用。但在我国许多城市,都存在着有法不依,有规不循的情况,导致城市防灾能力薄弱。

2.城市主要灾害的防灾对策、防灾标准

(1)城市防洪、防涝标准

防洪标准是防洪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的重要依据,指防洪对象应具备的防洪(或防潮)能力,一般用可防御洪水(或潮位)相应的重现期或出现频率表示。根据防洪对象的不同,分为设计(正当运用)一级标准和设计、校核(非常运用)两级标准两种。

防洪工程设计是以洪峰流量和水位为依据的,而洪水的大小通常是以某一频率的洪水量来表示。防洪工程的设计是以工程性质、防范范围、及其重要性的要求,选定某一频率作为计算洪峰流量的设计标准的。通常洪水的频率用重现期的倒数代替表示,例如重现期为50年的洪水,其频率为2%,重现期为100年的洪水,其频率为1%,显然,重现期愈大,则设计标准就越高。

城市根据其社会经济地位重要程度和城(镇)区内城市人口数量分为四等,各等别的防洪标准,应按表1的规定确认。

表1城市的等别和防洪标准

等别

重要程度

城市人口

(万人)

防洪标准(重现期·年)

河(江)洪、海潮

山洪

泥石流

特别重要城市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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