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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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精神
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写到"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而去之,从廌去。"从水取其平,意即法平如水;"廌",据《说文》:"兽也,似山牛,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这就是东汉人对法的最粗浅的认识。传说古代诉讼盛行神明裁判,两造之一被廌触者为败诉。古代法官帽或袍上也以独角神兽为标识,以示主持公平正义。
关于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夏、商、周的资料不多,从零星记载看,夏、商主要是宣扬"受命于天"的神权法思想。周实行宗法制度,宣扬"尊尊"、"亲亲"为核心的宗法思想。西周初年政治家周公旦总结商纣王残酷镇压人民导致灭亡的教训,提出"明德慎罚",对后世影响深远。
春秋战国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大变革时期。在这一时期,礼崩乐坏,权利下移。在这一时期,由于铁器牛耕的出现,井田制逐步瓦解。史称:礼坏乐崩,权力下移。这时思想学术氛围异常活跃,代表不同阶级的政治家、学者纷纷发表政见,形成了"百家争鸣"的局面。史称百家争鸣,其中儒道墨法四家也提出了不同的治国之道。儒家以孔孟为代表,提出了“仁政”,“德治”的思想,同时也提出了“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封建等级秩序。而荀况主张"隆礼重法",礼法结合。这与孔孟思想截然不同。他以"性恶论"为出发点,论证应以刑罚惩治犯罪。他的两个学生,韩非和李斯是战国末期著名的法家代表人物。道家的法律思想是"道法自然",治理国家以自然为法,主张无为而治。道家既反对儒家的"礼",也反对法家的"法",主张无为而治。认为“治大国如烹小鲜”。墨家的墨子认为治理国家必须要有法,他主张“以天为法”,选天下之贤者为天子。人们要服从他们,赏罚分明,不偏不倚。法家的主张可以概括为"以法治国"。但是值得一提的是,不论诸子百家如何阐释“法治”,这种“法治”最后还是以一种“人治”的方式体现出来,这时中央集权制度给法治带来的最大而且不可克服的弊端。
秦始皇统一全国后"昼断狱,夜理书",可见对法律之重视。只是他称帝后,忘乎所以,肆意破坏法律,招致秦朝迅速灭亡。汉高祖刘邦总结秦暴政速亡的教训,建国之初,休养生息,以此争取民心,并且编订《九章律》。曹魏结束三国鼎立之局面,魏明帝即位三年(公元229年)颁行魏《新律》十八篇。魏《新律》首定"八议"之制,影响深远。南北朝时,南朝沿袭魏、晋律,北朝的北魏、北齐立法有所建树,对后世影响较大。北齐律总结以往,首定"重罪十条",隋更名"十恶",后代一直沿用。隋初,开皇元年制定新律《开皇律》。隋炀帝即位,大业二年修订律令《大业律》。虽然《大业律》比《开皇律》量刑轻。但是炀帝暴虐,不依律行事,不久被抛弃不用。唐初,李渊起兵攻入长安,接受"炀帝昏乱,民不胜其毒"遂至于亡的教训,与民约法12条。宣布杀人、劫掠、背军叛逆者处死刑。武德元年,开始定律,七年颁行天下。之后,太宗李世民修改《武德律》,颁行《贞观律》,高宗李治以《贞观律》为基础制定《永徽律》。这是现在保存下来最早最完整的一部封建法典。宋朝于太祖建隆四年颁行《宋刑统》。其内容沿袭《唐律》。宋代增加了编敕活动。元代,蒙古入主中原后,先沿用金国《泰和律》。元朝正式建立,先后颁行了《至元新格》、《风宪宏纲》、《大元通制》、《至正条格》和《元典章》等。元朝没有像前朝那样篇目严谨的法典,各种法律间的内容相混杂。明初,洪武七年颁行《大明律》。《大明律》内容一准于唐,只是在名例之下按六部分《吏》、《户》、《礼》、《兵》、《刑》、《工》共七篇。《大明律》开创了中国古代法典编纂的新体例。清朝满族入关前,为适应形势需要,
便改变原有习惯法,制定具有法令汇编性质的《崇德法典》。入关后于顺治三年沿袭《大明律》,颁行《大清律集解附例》。
通览中国古代法律,我们不难发现如下几点可以借鉴到现代法律制度之中的精华:
第一,包容性强。中国自古就是多民族的国家,我们应当建立一种包容性强的法律体系,以调和民族之间的矛盾。正如古代法律不停地吸取外族法律一样,我们中国现代的法律也应该对外国的法律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推陈出新革故鼎新。
第二,诸子百家中儒家的“民本思想”在现代法治中的作用显得尤为突出,在如今处理法律面前的人权丧失的现象----譬如最近很热门的看守所的各种死法,如“躲猫猫死”“喝水死”等等的一系列的法律不健全,执行不妥当以及监管不及时等问题时,这种“民本思想”就起到了时代的作用。我们什么时候能够像孔孟描绘的理想之国中那样,君与民相较,民为本,君为民之用,君在立法时应当以民为本,不可以自身私利为本,不可虐民,而应爱民、护民。这样,构建出一个和谐的社会,在这个社会里,不存在人权丧失,不存在司法不公,不存在执法不力。以做到真正的天下为公。
第三,平等,绝对的平等原则。在古代早有“王子犯法庶民同罪”的思想。墨家更是我国古代平等主义的楷模。墨家反对儒家的等级主义,主张“人无幼、长,皆天之臣”的人类平等观,主张人应当“兼相爱,交相利”。在官员的任命上,应当尚贤,而不是尚身份,“贤者举而上之,以为官长”。至于赏罚,则“罚当暴”,即将罚与行为的为害性联系起来,主张处罚平等。在当今社会,官场上的种种黑幕已经尽人皆知;我们也在媒体上读到过法律为某些有钱有权的人开后门的这种不公平的现象的报道。法律构建的永远都是一个理想的社会,这种社会不存在于现实中。但是我想,我们还是有必要去修正这种现状,去尽力改善这种不公平的社会现状。
第四:分权才能建立法治。我们知道,中国古代的法律是建立在“中央集权制度”
的基础上的,就必定存在着集权的弊端。比如秦始皇,隋炀帝。虽然两人所在的时代都有着很符合当时社会的法律,但是就是因为过于集权,两人均成为了历史上有名的昏君。法治的关键性制度依托是分权,特别是最高层的分权,因为最高层不分权就意味着存在一个高于其他任何社会主体的单一权威,他掌握了最高立法、行政、司法大权。这样的最高权威它的守法义务只是道德上的,而非法律上的、制度上的,法律对他的违法行为无能为力。成熟的法治不允许存在任何最高的、终极的权力(除非在哲学意义上的人民主权)。但是当前中国宪法基本是分权的,但是在实际运作中由于制度上的缺陷而无法根除依靠领袖一人(或几人)之治。
对于一个有悠久的法制历史、有深厚法律传统的国度而言,从传统到现代法治的转换尤为艰难。现代法治精神是我们人类的共同财富,现代法治也需要从传统中不断总结,创造性地完善。从传统的法律制度中找到适合自己发展的路,并且坚定地走下去,将法律制度完善,真正的公平公正,为民服务。
国际经济法二班
包寒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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