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概念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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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概念辨析

在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翻译中,我们会经常遇到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这样一些词,现在就将它们加以简单分析,希望能有助于对这些概念的理解并对翻译有所帮助。

法律,法律一词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从广义上说,它是泛指国家机关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即抽象意义上的法律,因此有时也将广义的法律称为“法”。如我们在翻译中遇到的“依法办事”中的“法”。从狭义上说,它是专指特定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这是具体意义上的法律。在我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的权力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才能称为法律。如我们在翻译中遇到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的“法律”。

法规,有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之分。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规章,有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大类。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按照规定程序所制定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按照规定程序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地区行政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规范性文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而言,规范性文件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为行使其职权而发布的规定人们必须普遍遵守的某种行为规则的文件。狭义上的规范性文件仅指享有法的制定权的国家机关发布的具有法的效力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将法律、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以及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称为“其他规范性文件”,具体表现为各级各类国家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措施规范性文件,具体可体现为命令(令)、决定、指示、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会议纪要等。

在以上几种规范性文件中,我们通常翻译的有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上海的地方性法规由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通过,以“条例”为主要形式。地方政府规章是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以令等形式发布,具体名称以“办法、规定和实施细则”为多。其他规范性文件主要为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以及市政府各委、办、局所发布的诸如通知、意见等。从法律效力来看,三者中法规最高,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不得与之相抵触。规章的效力又高于其他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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