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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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社会保障制度
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形成于20世纪20年代,在战后取得长足发展,基本形成综合性的体系。但是,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运行过程中,日本实行了重视家庭功能的社保政策,体现了东方文化的特色。
一、日本社会保障的内容和目的:
日本的社会保障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社会保障包括国家扶助、利会福利、社会保险和公共卫生及医疗(含老人保险)四个部门;广义的社会保障系指狭义的社会保障加上国家和地方公务员养老金、战争死亡者及其遗属的抚恤金。通常所说的社会保障是指前者而言的。当前日本也在改革、完善其现行社会保障制度,这种既包括所得保障又包括社会福利和医疗等服务的社会保障制度,将越来越符合社会保障的国际潮流,越来越具有生命力。
日本的社会保障的目的归纳为以下三方面:
1.保障国民生活,安定国民生活。前者作为适用于贫困阶层的对策,通过国家扶助确保其最低限生活水平:后者作为适用于低收入阶层的对策,确保其生活稳定和社会福利的提高。
2.支助个人自立。如通过失业保险救济失业者,助其创造再就业的能力和机会。
3.支助家属机能。如在医疗保险方面,在职或退休者的配偶以被抚养家属的身份享受医疗保险。
二、日本社会保障费的筹措方式
(一)筹资方式:日本基本上是遵循被保险人、事业主、国家财政拨款“三者均等负担”原则筹措社会保障费的。其社会保障的财源主要来自被保险人的保险金,事业主即雇主为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金,税收中用作中央和地方政府为社会保障提供的财政拨款以及积存金的运用收入和其他收入。从财源项目来看,与欧美发达国家差不多,但侧重却有所不同。英国、北欧国家主要靠税收,西欧大陆国家主要靠社会保险金,日本则介于二者之间;从保险金收入构成来看,欧美国家的事业主负担高于被保险人负担,尤其是德国、法国、意大利、瑞典和美国事业主的负担比较沉重。日本与欧美有相似之处,但其事业主与被保险人二者分担比率悬殊不大。
(二)发放原则
日本社会保障费的发放大体上遵循下列原则:
第一,必要原则,亦称扶助原则。该原则强调政府的社会责任。对于被证明确无足够的收入、资产和劳动能力维持基本生活必需的人,由政府承担保证最低生活水平的责任,利用公费为其提供生活保障。日本社会保障中公共救济部分的费用发放,所依据的就是这种原则。
第二,贡献原则,亦称保险原则。该原则强凋自我责任,重视交纳与发放的对应关系。即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补偿费用的支付是投保人权利的体现,列与其交纳保险费的状况原则上相适应。日本的收入保障和医疗保险的费用发放,所依据的就是这种原则。
第三,抚养原则。这是出于特定的国家或社会目的,由公费提供社会保障的原则。
三、日本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及社会保险制度
加强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建设及其运营管理,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障机能、达成社会保障的目的关键。多年来,日本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一)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结构体系
日本的社会保障经过多年的建设、调整、改革,在具体制度上形成了富有特色的结构体系。从组织形式上看,大体可分为五类:(1)政府设立的社会保险制度,如健康保险、国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厚生年金保险、失业及工伤事故保险、儿童津贴等,被保险人涉及全国各行各业、各地区的国民。(2)各行业或部门设立的互助性质的共济保险制度,自成体系,通常包括第一类保险制度的全部内容。(3)特殊行业或特殊人员设立的保险制度,如船员保险、老人保健制度等。(4)各种基金制度,如国民年金基金制度、农民年金基金制度、厚生年金基金制度、煤矿年金基金制度等。(5)政府设立的各种辅助性社会保障制度,如社会福利制度、卫生保健制度、环境保护制度等。
(二)社会保险制度
日本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主要有四项,即养老金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和工伤事故保险制度。各项保险制度都是相关法律制定的。例如属于养老金的有《厚生养老金保险法》、《国民养老金法》、《农业从业人员养老金基金法》、《国会议员互助养老金法》等;属于医疗领域的有《健康保险法》、《老人保健法》等;属于雇用领域的有《失业保险法》、《劳动保险征收法》等;属于劳动灾害领域的有《工伤事故补偿保险法》、《国家公务员灾害补偿法》等。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与社会保险事业配套的法律体系,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和管理提供了严密的法律依据。
(1)医疗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制度主要包括健康保险、国民健康保险、老人保健制度所设置的医保险制度。健康保险是以各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为保险人,在他们及其抚养人员伤病、死亡、分娩时支付保险金的医疗制度。目前,缴费率为工资的8.2%,由雇主和被保险人各负担50%。国民健康保险是以从事农林渔业的人员、个体经营者、小企业雇员、无业人员为对象的医疗保险制度。共济组织主要是向参加国家公务员共济组合、地方公务员共济组合、私立学校教职员共济组合等各种组合的成员及其家属提供医疗和意外灾难的救助服务。老人保健是向年龄在70岁以上的老人提供医疗费,所需费用70%由中央政府负担,其余的30%由地方政府负担。其中健康保险和国民健康保险一起构成了日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两大支柱。健康保险由以健康保险组合为投保人的组合掌管健康保险和以政府为投保人的政府掌管健康保险组成。职工人数700人以上的大企业参加组合掌管健康保险,不能参加组合掌管健康保险的中小企业则参加政府掌管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把被保险者的月收入分成42等,被保险者按自己所属的等级按一定比率缴纳保险费。90年代初,政府掌管健康保险的这一比率为8.2%,由投保者(政府)和被保险人各负担一半。组合掌管健康保险的这一比率按参加组合的不同,在3%-9.5%之间变动,90年代平均为8.25%,被保险人平均负担3.58%,投保者(各组合)平均负担4.67%。健康保险被保险人医疗费的90%、家属住院医疗费的80%、门诊医疗费的70%由健康保险支付。此外,还有分娩补贴(24万日元)、养病补贴(日收入的60%)、子女养育补贴、丧葬费等。
(2)失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制度的被保险人包括全国各行业职工,不分行业和规模,所有企业都必须参加该项保险。农林渔业的个体经营者和雇佣人数在4人以下的小企业可自行决定是否参加。该保险向失业者支付的保险金主要包括基本津贴、学习技能津贴、寄宿津贴、丧病津贴等。
就业保险制度的前身是失业保险制度,1975年经改革充实后改为现称。该制度目的在于:稳定失业者的生活基础,进一步减少失业,改善就业结构,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技能。就业保险制度是强制性制度,不管企业所属的行业、规模如何,也不管雇主、雇员是否心甘情愿,都必须加入就业保险。按加入者的就业形态,可分为以长期工为对象的普通保险,以季节工为对象的短期就业保险,以临时工为对象的临时就业保险。就业保险即失业救济金的领取资格是:必须处于公共职业安定所认可的失业状态。失业救济金由求职补助(包括基本补贴、技能培训补贴、住房补贴和疾病补贴)和促进就业补助(包括就业补贴、就业准备补贴、搬家补贴和求职活动补贴)构成。普通保险中基本补贴的金额大致为上年平均工资的60%—80%,工资越高这一比率越低;领取日数为90-300天,年龄越大领取天数越多。
就业保险金的财源由国家、雇主和雇员三者共同出资构成。通常政府承担1/4,雇主按同类被保险人平均工资的0.9%付保险费,被保险人(雇员)按0.55%付保险费。
(3)工伤事故保险制度
工伤事故保险制度分为业务灾难保险和通勤灾难保险。前者为工作时间内引起的受伤、疾病、伤残和死亡等事故发生时的赔偿;后者为通勤途中引起的伤害、疾病、伤残和死亡等事故发生时的赔偿。
(4)养老金制度
养老金保险制度设立于1961年,又称国民养老金制度,该制度规定20岁以上的国民均有义务加入基础养老金,从此,日本实现了“国民皆有养老金”的目标。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日本不断地对养老金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又在国民养老金的基础上新建了以企业工薪人员为对象的“互助养老金”、以公务员为对象的“互助养老金”,为日本经济的发展创造了稳定的社会环境。
目前养老金的资金来源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为基础养老金,来源于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和国家财政预算,厚生养老金和互助养老金的资金则由个人和企业对半分担;另一部分为为报酬比例部分,除了基础部分外,还要考虑物价和工资的增长,即随工资的上升而增加的“工资滑动”部分和随物价上涨而出现的“物价浮动”部分。随着日本经济衰退的不断加剧和人口老年化,在职人员缴纳保险费的的负担越来越重,据厚生省统计,1999年在职人员所缴纳的保险费占其收入的19.5%,以后每五年提高5%,预计到2025年保险费在工资中所占的比例将会更大,国民收入的30%—35%将不得不用于养老金。为避免加重劳动人口的投保负担,2000年4月,日本对养老保险进行了修改,对首次领取雇员退休金收益的人所领取的金额削减5%,,工资浮动体系将被冻结,退休金数额将只依据消费物价指数的变化进行调整。此外,雇员开始得到退休金收益的年龄也将提高到60岁。